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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消防安全制度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郵政局消防安全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含機動車輛,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郵政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郵政消防安全工作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領導、組織、管理、設施、責任五落實。
第三條郵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局長為組長,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為副組長;
各部室主任、分局長、安全保衛干部為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安全保衛部門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經費,制訂防火預案,組織開展全局消防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協調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支局所、班組負責人(含專業公司經理,下同)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上級局下發的有關制度、規定,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指導下認真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設立本單位生產場所(含機動車輛)防火責任區和防火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落實滅火器材的配備,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加強各項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條生產場所防火安全員的職責是:在支局所、班組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本生產場所、崗位的特點,按照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落實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檢查防火安全情況,定期檢查滅火器材,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落實整改措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緊急預案處置。
第七條各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是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是本車輛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熟知本崗位有哪些容易發生火險的部位,熟知報警電話,熟知滅火器所在位置及檢查和使用方法,熟知電源總開關的位置,熟知滅火預案。對自己的崗位進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防火安全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要服從本單位消防責任人的指揮調度,熟知滅火預案,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滅火技能,發揮在滅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條預防、撲救火災是每個郵政員工的應盡義務,每個員工首都要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本崗位的防火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條生產(工作)場所應遵守的五條規定:
1.不準使用明火,禁煙場所不準吸煙。
2.不準使用電爐。
3.不準亂接電源線、亂接電熱器具。
4.不準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準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體擦物品或地板。
5.工作完畢或下班時及時關閉電器設備和照明燈,必要時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嚴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業要經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才能動火。
第十二條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內,通道要保持暢通,有雜物要及時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規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應急照明燈。
第十三條供電線路或電器設備要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安裝、維修,要做到規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亂拉亂接。
第十四條生產(工作)中必須使用電熱器具的須經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實人員看管,以防發生意外。
第十五條定期落實電源線路,電源設備、避雷系統的安全檢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安全保衛部門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
一、初起小火:發現初起小火必須迅速使用滅火器將火撲滅。確認無復燃可能后人員撤出,防止有毒煙氣侵害人體。
二、火勢有蔓延趨向,無法用滅火器撲滅: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求救,如時間允許,及時搶移郵件、有價票證、現金、設備。所有人員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動中用濕毛巾捂著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煙氣。
三、切斷電源,防止電著火。
四、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局安全保衛部門或領導報告火險情況。
五、配合消防人員救火,并協助保護好現場。
六、由局安全保衛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到現場,共同清理現場,做好清理記錄。
七、經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恢復通信生產(工作)或營業。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八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重視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撲滅初起小火、撲救火災、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作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規定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致使國家財產損失和職工人身傷亡的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行政處罰,性質嚴重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解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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