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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申訴制度

        時間:2023-10-08 09:38:23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教師申訴制度(通用10篇)

          所謂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教師申訴制度,歡迎閱讀。

        教師申訴制度(通用10篇)

          教師申訴制度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范圍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規定不服的;

          3、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主任,書記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

          三、申訴程序

          1、教師向學!督處熒暝V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學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蛏霞壊块T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贏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應制作復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師申訴制度 2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1)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

          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并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说慕H屬;

         。ǘ┡c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筆錄,并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并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ㄒ唬┍簧暝V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ǘ┍簧暝V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并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ㄈ┍簧暝V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制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3)此申訴制度作為學!墩鲁獭犯郊泴W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行。

         。4)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執行。

          教師申訴制度 3

          一、教師申訴制度的特征

          1、法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特定性:教師申訴制度是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的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的法律制度。

          3、非訴訟性:教師申訴制度有別于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而教師申訴制度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做出行政處理的`制度。

          二、教師申訴的范圍

          1、教師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申訴。

          2、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三、教師申訴的程序

          1、提出申訴。教師提出申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法定申訴范圍;

         。2)有明確的理由和請求;

         。3)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訴的受理。在對教師申訴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訴書后,要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認真審查,并就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訴書未說清理由和要求時,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交申訴書。

          3、申訴的處理決定。受理機關對于受理的申訴案件,在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礎上,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逾期未做處理或者久拖不決的,若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受理機關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將處理決定書發送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訴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教師申訴制度 4

          第一條: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學校及各個處室、年級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是指我校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成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專門受理教師的申訴。申訴委員會由學校黨組織、校行政、校工會領導和教師代表5—7人組成。

          第四條:教師(以下稱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ㄒ唬┱J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ǘ┎环䦟W校及其各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的。

         。ㄈ┱J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職后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條:下列情況,教師不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ㄒ唬┱J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認為沒有隸屬關系的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是學校行為,而是其他教師、學生、社會人員等。

          第六條:申訴方法和步驟

          (一)填寫申訴申請書。申訴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申訴請求;

          4、事實與理由;

          5、提出申訴的時間;

          6、附有關證據材料。

         。ǘ┫驅W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教師申訴原則上要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確實不能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受理申訴的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ㄈ┥暝V處理

          1、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人的申訴申請書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受理,則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不受理,則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應當從決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當事人。

          3、申訴人對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的不受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書面回復等不服者,可以向學校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新華區教育局提請申訴。對區教育局的處理回復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關法定程序提請訴訟。

          第七條:申訴處理決定之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接受和撤回申訴都要作好記載。

          第八條: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受理申訴處理決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第九條:任何部門、年級組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十條: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

          第十一條:申訴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澄清事實,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及其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教師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申訴人的申訴,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經查證,對確實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澄清和糾正,給教師造成的損失要及時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學校及各處室、年級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學校向受侵害的教師實行名譽恢復和經濟補償后,應當對有過錯的相關責任人適當追償。

          第十五條:受理申訴的人員是被申訴人,或者受理申訴的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與申訴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申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訴人有權要求回避;乇軟Q定由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

          第十六條:受理申訴的人員,對申訴人依法提出的申訴,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諉,在規定期限內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由學校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造成申訴人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各處室工作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的申訴,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

          教師申訴制度 5

          一、為了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教職員工(以下稱申訴人)對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訴:

          (一)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ǘ┎环䦟W;蚱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ㄈ⿲W校重大利益分配認為不合理的。

          三、學校設應訴委員會。應訴委員會主任:芮茵;應訴委員會委員:各工會組長。

          四、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輕而提出的`申訴,由各工會委員按照各自權限受理并上報應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委員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處理。

          五、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嚴重而提出的申訴,直接由應訴委員會受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日。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七、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

          八、申訴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應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訴程序。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書面提出申訴的,向應訴委員會提交的口頭提出申請的,應訴委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ㄒ唬┨岢錾暝V,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ǘ⿲ι瓿獾氖芾響V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對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3、對于申訴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ㄈ⿲ι暝V人的處理,應訴委員會對受理人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分別如下處理決定:

          1、學;蚱渌逃龣C構管理行為符合法寶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2、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3、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人,決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運用部分;

          5、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6、因申訴發生爭議的,由應訴委員會組織部分教師代表、中層代表進行聽證,從而做出決定。

          十一、應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應訴委員會的正式處理決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十三、申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澄清事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師申訴制度 6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及教育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蚱渌藛T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1.認為學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資的;

          2.認為學;蚱渌藛T有侮辱自己人格尊嚴等行為的;

          3.認為自己榮譽權、名譽權、隱私權受到侵犯的;

          4.認為其人身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是受理校內教師申訴的機構,其設立必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由學校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等組成,成員一般6~10名,辦公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第五條教師或其近親屬在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30天內向校長辦公會提出申訴(法津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訴申請書要寫明申訴人自然狀況,被申訴的事實、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等,申請書一式三份。

          第六條校長辦公會在接到申訴申請書5日內做出是否處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校長辦公會在討論、審核后,認為申訴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維權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校長辦公會在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

          教師申訴制度 7

          為體現依法治校、以人為本的學校教育理念,規范教師職業道德,進一步端正師德師風,針對學校和教師不當的教育、管理、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德育教育大綱等確定的學生維權范圍。特制定“學生申訴制度”。

          一、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發展權,保障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尊重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平等的學習權利,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及侮辱、歧視學生。

          二、學生在參加學校各項活動中,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在學校期間的發明創造,保護學生個人發表見解的權利。

          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獲得資助權”,有依規定獲得優秀獎學金和貧困學生助學金的權利。

          四、學生有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學業成績評價是對學生的學習水平、知識能力所作的評價,(包括考試成績和對學習能力、知識結構的評述等)。品行評價是對學生在學習期間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學習態度、勞動表現等所作的綜合評價。

          五、學生在完成規定學業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的`權利,保護學生的健康權,保護學生的榮譽權,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七、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學生申訴事項。

          八、學生對學校和教師做出的某種不當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上述某項權利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環境,也是為了維護學生的權益,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處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認為處分失實或者失當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十一、申訴學生對學生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復查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制度 8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兩家子中學《章程》,制定學校教師申訴制度。

          第二條:教師申訴的范圍

          1、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條:申訴書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申訴有關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依據及陳述理由等;

          5、寫明或交付有關物證、書證或復印件。

          第四條:學校應當成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教師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五條:學校收到申訴后處理程序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處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受理;

          3、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六條:學校自收到申訴書10內須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持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第七條、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教師申訴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和在我校借讀的學生。

          第四條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受理申訴的部門是德育處。

          第七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部門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德育處必須轉交校申訴委員會。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九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校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校申訴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后,召集有關人員,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申訴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七人組成,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分管校領導和部處負責人組成,并吸收其它部門的有關人員和教師、學生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申訴委員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校名義發布,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德育處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

          第十五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德育處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通知校申訴委員會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

          教師申訴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2005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院為處理學生校內申訴,特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學生處設立辦公室。

          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院和各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學生處、團委、教務處、保衛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條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其進行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學院接受教育學習的`全日制高職、五年制高職和中職學生。

          第五條學生按照依法、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六條學生就同一事件向學院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院做出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其進行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須在接到學院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

          第八條受理申訴機關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暝V人的姓名、性別、學號、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ǘ┥暝V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ㄈ┫嚓P的文件和證據。

          (四)申訴人簽名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及撤銷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之日內,做出下列復查決定:

         。ㄒ唬┰幚頉Q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ǘ┰幚頉Q定依據不充分或者處理不當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的復查決定以書面的形式及時送達申訴人。

          第十三條在申訴期間內,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在未做出申訴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處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實施。學院其他有關規定于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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