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商事制度
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健全市場監(jiān)管體制,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國家關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廣州商事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商事登記及其相關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商事主體的登記及其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商事主體相關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市場主導、主體自治、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和備案
第六條 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企業(yè)法人的住所、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企業(yè)住所、合伙企業(yè)的主要經營場所、分公司的營業(yè)場所、分支機構的地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的地址、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三)類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體負責人;
(五)出資總額;
(六)營業(yè)期限;
(七)投資人姓名(名稱)。
第七條 商事主體的備案事項包括:
(一)章程或者協(xié)議;
(二)經營范圍;
(三)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經營場所。
第八條 商事主體的類型包括企業(yè)法人、非法人企業(yè)、企業(yè)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具體分類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
第九條 商事主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反映其行業(yè)或者經營特征。商事主體從事的經營活動涉及多個行業(yè)的,應當以其經營范圍的第一項經營項目,作為名稱中的行業(yè)或者經營特點的表述。
商事主體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預先核準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商事主體經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后,方可使用其名稱,享有名稱專用權。
第十條 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xié)議等文件規(guī)定,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fā)展需要,結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及時調整經營范圍的標準表述,為商事主體提供指引。
第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編制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商事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經營項目屬于商事主體資格審批且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tài)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編入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其他項目編入商事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涉及商事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出具核準登記通知書或者出具商事主體變更經營范圍的備案回執(zhí)時,書面告知商事主體應當取得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經營。
前款規(guī)定的商事主體自辦理商事登記或者經營范圍變更備案之日起超過90日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核發(fā)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全體股東、發(fā)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認購的股份,不登記實收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設最低限額,但不得為零。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管理制度《廣州商事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應當對出資額、出資方式、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和出資期限進行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出資期限不得約定為無期限,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
股東、發(fā)起人對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商事主體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可將同一地址作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一)有投資關聯關系的企業(yè);
(二)在區(qū)、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yè)園、科技園等專業(yè)園區(qū)內的企業(yè)。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在住所所屬區(qū)、縣級市內增設經營場所,不需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但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商事主體在住所所屬區(qū)、縣級市之外增設經營場所,應當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制定辦理商事主體登記和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規(guī)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商事主體登記或者備案,應當按照商事登記機關公布的規(guī)范要求提交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人應當經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收到商事主體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商事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準予登記決定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收到商事主體備案報送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報送人當場更正。
(二)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備案報送人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備案回執(zhí);備案報送人以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材料的,商事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回執(zhí)。
第二十一條 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或者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時,商事主體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營業(yè)執(zhí)照設置重要提示欄,載明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經營場所、營業(yè)期限、年度報告、許可審批等情況,以及相關信息的查詢方法。
第三章 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
商事主體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當年設立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 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時,企業(yè)應當填寫基本情況信息表,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屬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還需提交現金流量表;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僅填寫基本情況信息表。
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商事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商事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并設立年度報告抽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設立登記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無需再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發(fā)布:
(一)連續(xù)兩年未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商事登記機關查實商事主體未在核準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資人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監(jiān)管體系。
第二十八條 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前,應當通過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告知商事主體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商事主體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商事登記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行為無效。
第二十九條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3年,且已糾正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超過3年的,不得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
第四章 商事主體信息管理和公示平臺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統(tǒng)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
市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管理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基礎平臺技術支撐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商事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審批和確認、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并通過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備案回執(zh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和備案事項的信息上傳至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
市級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接收信息,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信息分發(fā)至區(qū)、縣級市相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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