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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對制度

        時間:2023-05-24 11:33:09 曉怡 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查對制度(精選9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查對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查對制度(精選9篇)

          查對制度 篇1

          1、抽血交叉配血查對制度

          (1)根據醫囑認真核對交叉配血單、血型檢驗單、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

          (2)抽血時2名護士(一名護士值班時,應有值班醫師協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對,與患者核實無誤后方可抽血配型。

          (3)抽血后須在采血管上寫上病區(號)、床號、病人的姓名,字跡必須清晰無誤,同時將采血管號碼條貼在化驗單上,便于進行核對工作。

          2、取血查對制度

          (1)取血時,取血者應與發血者一起進行查對,要求做到血袋無破損,袋口包封嚴密,血型無誤,血液無溶血,凝塊和污染情況;

          (2)應認真核對血袋上的姓名、性別、床號、血袋號、血型、輸血數量、血液有效期、交叉配血報告、有無凝集,準確無誤后將血袋放入清潔容器內送至病區。

          (3)血液自血庫取出后勿振蕩,勿加溫,勿放入冰箱速凍,在室溫放置時間不宜過長。

          3、輸血查對制度

          (1)輸血前查對:須由2名醫護人員嚴格執行輸血“三查、十一對”制度;

          三查:查血液有效期;輸血裝置是否完整;血液質量(有無凝血塊、溶血,血袋包裝有無裂痕)。

          十一對:受血者姓名、性別、腕帶、床號、住院號、血瓶(袋)號、血型交叉配血實驗結果、血液種類、劑量、采血日期、有效期。

          (2)輸血時,兩名醫護人員到床旁共同核對床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查看床頭卡,詢問血型,以確認受血者。

          (3)輸血前、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血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繼續輸注另外血袋。輸血期間,密切巡視病人有無輸血反應。

          (4)輸血開始應先慢后快,根據病情、年齡調整滴速,應觀察3—5分鐘再離開。輸血過程須嚴密觀察有無輸血反應。當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時,應立即停止輸血,更換輸液裝置,用生理鹽水維持通道,按照“輸血反應應急預案”進行治療搶救。

          (5)輸血完畢,再次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簽名。如實填寫輸血安全記錄單,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輸血安全護理記錄單夾在病歷中。

          (6)血袋封口,同時填寫輸血反應回饋卡立即送血庫。

          (7)血液標本的采集和處理流程

          流程:采血前核對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及檢驗項目等,準備好相應的試管→特殊檢查確認病人是否空腹→采血部位通常選前臂肘窩的'正中靜脈,不宜在手術、輸液同側手臂采血→采血時應動作迅速,盡可能縮短止血帶使用時間→使用普通注射器采血,采血后應取下針頭,將血液沿管壁緩慢注入試管內→標本采集后應盡快送實驗室分析,運送過程中避免劇烈震蕩→要視所有標本為傳染品,對“高危”標本,如乙肝病人標本、艾滋病病人標本等要注明標識,急癥或危重病人標本要特別注明。

          4、抽血交叉配血查對流程

          流程:根據醫囑認真核對交叉配血單、血型檢驗單、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核對無誤后抽血→抽血后在試管上注明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將采血管號碼條貼于化驗單,便于核對。

          5、取血查對流程

          流程:取血者與發血者共同查對→查看血袋無破損,袋口包封嚴密,血型無誤,標簽卡無破損不清,血液無溶血、無凝塊和污染情況→核對血袋上的姓名、性別、床號、血袋號、血型、輸血量、血液有效期、交叉配血報告→血液自血庫取出后勿振蕩,勿加溫、勿放入冰箱速凍,在室溫放置時間不宜過長

          6、輸血查對流程

          流程:輸血前由2名醫護人員嚴格執行輸血“三查、八對”制度→輸血時由2名醫護人員到床旁再次共同核對床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床頭卡、血型,以確認受血者→輸血前后,連續輸入不同供血者血液時,用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輸血開始應先慢后快,根據病情、年齡調整滴速,觀察3—5分鐘再離開→密切巡視,觀察病人有無輸血反應→出現輸血反應,立即停止輸血,更換輸血裝置,用生理鹽水維持通道,按照“輸血反應應急預案”進行救治→輸血完畢,再次核對,確認無誤后簽名→填寫輸血安全護理記錄單→血袋封口,

          查對制度 篇2

          1、處理醫囑后需經第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2、處理醫囑及核對者均需簽全名

          3、臨時醫囑要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全名。

          4、有疑問的.醫囑,需向醫師詢問無誤后方可執行。

          5、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一遍,待醫師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安剖,經兩人核對無誤方可棄去。

          6、醫囑應班班查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兩次,并簽全名。總核對醫囑有登記,參加者簽名。

          7、重整醫囑,需經第二人核對。

          查對制度 篇3

          1、開具醫囑、處方或者各種申請單、治療單、手術單等醫療文件,應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門診號)以及相關信息資料,加以核實。

          2、處理醫囑時,應查對醫囑是否符合書寫規范,并在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3、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每天總對,包括醫囑單、執行單、執行卡、各種標識(飲食、護理級別、過敏、隔離等),設總查對登記本并簽名。

          4、臨時執行的'醫囑,需經第二人查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記錄時間,執行者簽名。

          5、搶救患者醫師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一遍,然后執行,搶救完畢,醫生要及時補開醫囑并簽名,安瓿留于搶救后再次核對。

          6、對有疑問的醫囑,須經核實后執行。

          查對制度 篇4

          1、護士過醫囑時應做到及時、準確,需2人核對,同時做到每天查對醫囑4次,并記錄。

          2、處理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時要記錄處理時間,執行者簽全名,若有疑問必須問清后方可執行。各班醫囑均由當班護士兩名進行查對。

          3、搶救患者時,下達口頭醫囑后執行者完整重述確認,由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并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瓿。搶救結束后及時補全醫囑,執行者簽全名,執行時間為搶救當時時間

          4、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并記錄。

          查對制度 篇5

          護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才能夠達到安全有序。護理部根據臨床一線護理工作內容,制定護理查對制度,要求臨床護士再執行各項護理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護理查對制度,以保證護理工作不出現出錯及糾紛。

          一、醫囑查對制度

          1.處理醫囑、轉抄服藥卡、注射卡、護理單等時,必須認真核對患者的床號、姓名,執行醫囑時應注明時間并簽全名。若有疑問必須問清后方可執行。各班醫囑均由當班護士兩人進行查對。

          2.主管護士和夜班護士對當日醫囑要進行查對。

          3.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搶救時,醫師可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執行時必須復誦一遍,確定無誤后方可執行,并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瓿。搶救結束后及時補全醫囑(不超過6小時),執行者簽全名,執行時間為搶救當時時間。

          4.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

          二、服藥、注射、輸液查對制度

          1.執行服藥、注射、輸液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即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藥品有效期)。

          2.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注意有無變質,安瓿、針劑有無裂痕,有效期和批號,凡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同時使用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3.擺藥后必須經第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4.發藥或注射時,如患者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時向患者解釋后方可執行,必要時與醫生聯系。

          5.對易致過敏的藥物,給藥前需詳細詢問患者有無過敏史;需做皮試的藥物,待皮試陰性后,方可抄治療卡,如皮試陽性或缺藥,應及時記錄,并盡快通知主管醫生或值班醫生取消或更改醫囑。

          6.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用后保留安瓿備查,同時在毒、麻醉的藥品管理記錄本上登記并簽全名。

          7.觀察用藥后反應,對因各種原因患者未能及時用藥者應及時報告醫生,根據醫囑做好處理,并在護理記錄中有記載。

          三、輸血查對制度:取血時應和血庫發血者共同查對

          1.根據醫囑,輸血及血液制品的申請單,需經二人核對患者姓名、病案號、血型(含Rh因子)、肝功,并與患者核實后方可抽血配型。

          2.查采血日期、血液有無凝血塊或溶血,并查血袋有無破裂。

          3.查輸血單與血袋標簽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含Rh因子)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報告有無凝集。

          4.輸血前需兩人核對患者床號、姓名、住院號及血型(含Rh因子),無誤后方可輸入。(如果是再次輸血,要查對受血者的第一次交叉合血單的血型記錄),并在醫囑單、交叉合血單、輸血單上簽全名。

          5.輸血過程中注意輸血反應、輸血完畢應保留血袋24小時,以備必要時查對。將血袋上的`條形碼粘貼于交叉配血報告單上,入病歷保存。

          四、手術患者查對制度

          1.術前準備及接患者時,應查對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診斷、手術名稱及手術部位(左、右)、所帶物品藥品。

          2.查配血報告、術前用藥、藥物過敏試驗結果、藥物過敏史及有無特殊感染等。

          3.查對無菌包內滅菌指示劑以及手術器械、敷料是否合格及數量是否符合。

          4.凡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縫合前核對紗墊、紗布、棉球、器械、縫針和軸線數目是否與術前相符。

          5.手術取下標本應及時登記,并查對科室、姓名、部位和標本名稱,巡回護士與手術者核對無誤后方可與病理檢驗單一并送檢。

          6.當家屬面取下假牙和貴重物品(戒指、項鏈、耳環等),并交由家屬保管。

          五、建立使用“腕帶”作為識別標示制度

          1.對無法有效溝通的患者應使用“腕帶”作為患者的識別標志,例如昏迷、神志不清、無自主能力的患者,至少應在重癥監護病房、手術室、急診搶救室、新生兒等科室中得到實施。

          2.“腕帶”填入的識別信息必需經二人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同樣需要經二人核對。

          六、飲食查對制度

          1.每日查對醫囑后,按飲食單核對病員床前飲食卡,查對姓名、床號及飲食種類。

          2.發飲食牌前查對飲食單與飲食種類是否相符。

          3.開飯時,在病號床前再查對一次。

          七、供應室查對制度

          1.回收器械物品時:查對名稱、數量,初步處理情況,器物完好程度。

          2.清洗消毒時:查對消毒液的有效濃度及配制濃度;浸泡消毒時間、酶洗前殘余消毒液是否沖洗干凈。

          3.包裝時:查對器械敷料的名稱、數量、質量、濕度。

          4.滅菌前:查對器械敷料包裝規格是否符合要求,裝放方法是否正確;滅菌器各種儀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5.滅菌后:查試驗包化學指示卡是否變色、有無濕包。植入器械是否每次滅菌時進行生物學監測。

          6.發放各類滅菌物品時:查對名稱、數量、外觀質量、滅菌標識等。

          7.隨時查供應室備用的各種診療包是否在有效期內及保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8.一次性使用無菌物品:要查對批次檢驗報告單,并進行抽樣檢查。

          9.及時對護理缺陷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改進。

          八、查對要求

          在抽血、給藥或輸血時,應至少要求同時使用二種查對的方法(不包括僅以房號、床號作為查對的依據),并要求患者自行說出本人姓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

          九、與患者溝通

          在實施任何介入或其它有創高危診療活動前,操作者都要用主動與病人溝通的方式,作為最后查對確認的手段,以確保正確的病人、實施正確的操作。

          十、完善關鍵流程查對措施

          即在各關鍵的流程中,均有改善病人查對準確性的具體措施交接程序與記錄文件。

          查對制度 篇6

          1.處理醫囑,應做班班查對。

          2.處理醫囑者,及查對者均須簽全名。

          3.臨時醫囑執行者,要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全名,對有疑問的醫囑須向有關醫師詢問清楚后方可執行。做好五不執行即口頭醫囑不執行(搶救除外),醫囑不全不執行,醫囑不清不執行,用藥時間、劑量不準不執行,自備藥無醫囑不執行。

          4.搶救患者時,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兩遍,與醫生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保留用過的空藥瓶至搶救結束,經兩人核對后方可棄去。同時督促醫生在搶救結束6小時內據實補齊醫囑并簽全名。

          5.整理醫囑后,必須經第二人查對。

          6.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

          服藥、注射、處置查對制度

          1.服藥、注射、處置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即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品、劑量、濃度、時間、方法),注意用藥反應。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注意有無變質,藥瓶、針劑有無裂痕。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楚者,不得使用。

          3.擺藥后必須經兩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4.易致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精神性藥物時,要經過反復核對,用后保留藥瓶。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發藥、注射時,患者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時方可執行。輸血查對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無凝血塊和溶血,血瓶或血袋有無裂痕或破損。

          2.查輸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號與血袋上標簽是否相符,配血報告有無凝集。

          3.查患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血型、血袋號及血量。 4.輸血前配血報告必須經兩人核對無誤后并在配血報告單反面簽名后方可執行。輸血時需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5.輸血完畢應保留血袋,以備必要時檢查。

          臨床科室查對制度

          1.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

          2.班班查對,每天總查對電腦一次。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藥品是要經常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化,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有無配伍禁忌。

          5.輸血前要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需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查對制度 篇7

          一.下達與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具備本院注冊執業醫師與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它人不得下達與執行醫囑。

          二.醫囑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時內開出,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一般不得涂改。如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名。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開寫、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

          三.醫師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后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四.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查對,方可執行。

          五.手術后和分娩后要停止術前和產前醫囑,重開醫囑,并分別轉抄于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上。

          六.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在護士值班記錄上注明。

          七.醫師無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做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護士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八.醫務科、護理部等相關職能科室對常規醫囑的下達時間與執行時間的一致性、方式、簽字情況、病歷記錄情況等內容不定期進行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保證醫囑質量持續改進。

          九.執行醫囑流程

          1.護士接醫生醫囑后,認真閱讀及查對。

          2.查對無誤后確認醫囑。

          3.處理醫囑的護士按醫囑執行要求的`緩急分配給護士執行。

          4.執行醫囑護士接醫囑執行單后,認真查對,嚴格按照醫囑內容時間等要求準確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5.醫囑執行后,應認真觀察療效與不良反應,必要時應認真記錄并及時與醫生反饋。

          十.緊急情況下口頭醫囑制度與執行流程

          1.在非搶救情況下,護士不執行搶救醫囑與電話通知的醫囑,口頭醫囑只有在搶救或手術中執行。

          2.危重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需復誦一遍,得到醫生確認后方可執行。

          3.在執行口頭醫囑給藥時,需請下達醫囑者再次核對藥物名稱,劑量以及給藥途徑,以確保用藥安全。

          4.搶救結束醫生應及時補記所下達的口頭醫囑,保留用過的空安瓿,須經兩人核對記錄后方可棄去。

          5在接獲電話醫囑或重要檢驗結果時,接聽護士需要對醫囑內容或檢驗結果進行復述確認無誤后方能記錄和執行。

          6對擅自執行口頭醫囑行為視為違規,一經發現將給予處理。

          查對制度 篇8

          1、口頭醫囑只限于對患者實施緊急搶救時使用,內容一般只涉及搶救藥品和主要搶救措施。非緊急搶救患者時,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

          2、醫師在下達口頭醫囑時,要表達清晰、表述準確,對搶救用藥,要明確藥品名稱、使用劑量和使用方法。

          3、護士執行口頭醫囑前,要完整復述醫囑內容,經醫師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4、對執行的每次口頭醫囑,護士均應將藥品名稱、使用劑量、使用方法和主要搶救措施以及執行時間(到分鐘),及時準確地速記于搶救用藥登記本中。

          5、護士應妥善保存搶救過程中使用的藥品空安瓿。

          6、搶救結束后,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記錄本中相關記錄和藥品空安瓿,確認無誤后,進行雙簽名,以備核查。

          7、補記書面醫囑。 口頭醫囑執行流程: 患者需緊急搶救醫師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完整復述醫囑內容醫師確認無誤執行醫囑補記書面醫囑搶救結束,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并在登記本上簽字保存藥品空安瓿護士將藥品名稱、劑量、用法和主要搶救措施記錄于搶救記錄本中

          查對制度 篇9

          在臨床工作中,一般情況下不得執行口頭醫囑。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口頭下達醫囑,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因病情危急,時間緊迫,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執行口頭醫囑,其他任何情況下,護士等不得執行口頭醫囑。

          二、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應復述一遍,得到醫師確認后方可執行。

          三、現場應有兩個人聽到同樣的'醫囑。

          四、護士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做好“三查八對”工作。

          五、口頭醫囑的注射劑執行后應保管好安瓿或包裝物,以便核對口頭醫囑時使用。

          六、應在6小時以內完成已執行口頭醫囑的補記工作,補記工作由執行口頭醫囑的護士負責完成。

          七、下達口頭醫囑的醫師應及時在補記記錄上簽字。

          八、非上述情況護士執行口頭醫囑視為違規,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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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倫理與倫理的制度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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