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公訴應對
摘 要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司法公正,實現人權保障等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一重大制度改革對檢察機關尤其是公訴部門的執法理念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應當探索建立相應應對策略,從證據的搜集、庭審對抗的加強、出庭預案的加強、安全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等多個方面對進行調整,適應訴訟制度的改革形式,確保在檢察環節順利實現改革的效果和目標。
關鍵詞 以審判為中心 制度改革 公訴應對 刑事訴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項重要的舉措,不僅是對《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刑訴法)“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的重要維護,更是防止冤案錯案的重要手段。對提高司法機關公信力,鼓勵民眾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紛爭,推進依法治國等均具有無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一、 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內涵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通常也被稱為“審判中心主義”,是一種為了進一步的維護法律的公正,提高司法機關的權威而建立的訴訟制度,旨在讓刑事案件擺脫以往的偵查中心和卷宗中心的原則,建立以法院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工作機制。
(一)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本質上是以“庭審為中心”
傳統的訴訟工作要求卷宗筆錄為中心,這樣的做法強調了偵查在刑事訴訟流程中的作用,往往會導致庭審成為一個形式化的過程。因此,庭審程序對于保障人權來說就顯得捉襟見肘,這與西方社會側重庭審的過程是截然相反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恰恰強調了庭審的重要意義,從以偵查為重點轉向以庭審為中心進一步維護了正義,也更能顯示出司法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從打擊或壓制為核心逐漸向打擊罪犯、維護受害人權益過度,體現了對刑事訴訟基本理念的堅持與維護。
(二)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突出了審判環節的中心地位
加重了審判環節在整體刑事訴訟流程中的權重,讓其更有價值。需要明確的是,突出審判環節的作用并不是以法院為中心,更不是以法官個人為中心,因為庭審活動不是一個單一主體的單方訴訟行為,而是一個綜合性的集合了多種訴訟法律關系的活動。庭審為中心不是強調法官在其中的主動指揮作用,而是突出雙方在法律面前的公正和對抗。庭審不能單單作為簡單了解情況以及核實證據的環節,更應當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詢問和辯論時間,加強庭審中舉證、質證、認證等各個環節的作用,從而突出庭審的中心地位以及核心價值。
(三)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刑事證明標準逐漸向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靠攏
可以說,最終判定案件是否達到了法定定罪標準是要靠審判環節來確認的。這就要求各司法機關必須繼續規范司法行為,重新配置司法職權,明確權利分配。因此就要擺脫傳統觀念中審判、起訴、逮捕、立案證明等不同的標準,統一和規范法律判斷的標準。這就需要審判之前的訴訟工作全部都要以審判為標準來規范相關的工作內容,并最終在審判環節中避免出現和統一標準不符合的部分,一旦發現立即終結程序,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提高刑事法治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公訴工作帶來的挑戰
上文簡單論述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相關含義與內涵,筆者認為,其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帶來的挑戰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點:
(一) 對訴訟理念提出更高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工作和制度改革要求提高人權保障意識,時刻保障參與訴訟雙方關系人的利益,最大程度降低公訴權的濫用和誤用情況的發生。此外,以審判為中心更加強調程序公正的`理念,而法治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嚴格的規范法治程序,程序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實體的公正性,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形同虛設。由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需要面對的首要挑戰便是轉變長久以往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陳舊觀念,嚴格按照程序辦案,不斷促進辦案過程的規范化。
(二) 對于庭前調解提出更高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能夠促進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對于訴訟資源的投入也有著更高的要求,因此難免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效率。但是遲到的爭議并不是真正的正義,現代訴訟最大的價值追求不僅是正義還有公正實現的效率,所以,為了更好的實現程序正義,必須科學合理的建立案件處理的工作機制,讓審判為中心的辦案過程更加的高效。這其中,加大庭前調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訴訟資源投入,提高訴訟效率。這就要求檢察機關進行適當調整,一定程度上擴大起訴裁量權。
(三)對公訴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意味著庭審對抗以及證據制度的改革,從而讓庭審成為量刑的主要以及決定性的工作環節,為了能夠保障在庭審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就需要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在庭審前做好證據調查,全面、細致、嚴格的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并對庭審過程進行一定的預演,對于證人出現可能會影響證據的合法性和準確性進行合理的評估,圍繞案件的焦點以及難點進行周密的分析,防止出現量刑上的錯誤。這就需要公訴人加強自身的職業素養,能夠在庭審過程中合理的進行交叉訊問、詢問,法庭辯論等工作,從嚴密的證據鎖鏈和縝密的邏輯分析上完成對犯罪分子的追訴。
三、 檢察機關的公訴應對策略
(一)提高案件起訴質量
強化主導作用,促進辦案模式的轉變:為了保證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須要加強檢察機關在審判前程序中的主導地位,加強對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前的審查工作,并在執法辦案的原則下進行工作模式上的轉變。將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充分的體現出來,從案件受理的源頭避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等帶有明顯“瑕疵”的案件進入到庭審環節,嚴格的把控起訴的審查階段,保證案件能夠達到法律檢驗的標準。
2.發揮主體作用,確保公訴順利進行: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循“指控有理有據,辯論說服有力”的原則,以保證庭審順利為主要的目標,做好詳細的準備工作,在庭審中做好證人的保障、拓展檢律關系,從而保障控辯雙方能夠有序的完成辯論等其他的互動活動,要將庭審工作的內容落到實處。
(二)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機制
1.合理的評估起訴風險,做好針對性的出庭預案: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證人制度、鑒定人制度和專家出庭作證制度,如果公訴方認為案件可能會涉及到有爭議的環節,就可以申請、要求以上人員進入到庭審環節。所以,這就需要對公訴人經年累月的培訓,保障公訴人能夠合理的掌握證言、證據的變化,并提高其對庭審局面的掌控能力,在庭審中充分的考慮到可能發生的訴訟風險,明確的劃分證據的種類,合理的解答證據的合法性問題,特別是對被告人無罪、罪輕證據進行搜集和判定,嚴格的監督對證據的鑒定意見。通過專業的角度來回答辯護方對證據以及案件中的疑難點,準確的判斷證人證言和證據之間的矛盾,針對于辯護人提出證人出庭的過程,加強對案件預案的針對性。
2.突出量刑建議書的作用,加強司法機關的制約效力: 刑事訴訟法規定盡量采用適用且簡易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對于量刑較輕的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可以采取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同樣的也可以讓審判員一個人完成審判;對于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上的案件,則應該進行合議庭的方式完成宣判,至于是三年以上還是三年以下,檢察機關一定要給予完善的量刑建議,將書面量刑建議納入到起訴書的內容當中,并以此來約束法院的審判過程。基于這樣的考量,對于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法院要加強對其證據的公開質證和認證環節,從而確保量刑建議對于法院的約束力。
3.構建完善的案件質量評價機制,規范法律文書工作:起訴書一般都有著固定的格式和效力,作為有法律功效的文書對整體訴訟過程起到重要作用,不能隨意的進行更改:一方面,起訴書是法院審判的重要書面文件,是法院審判的基礎,對其裁決的過程和結果都有著絕對的約束力;另一方面,起訴書更是控辯雙方博弈的焦點,雙方都是圍繞訴訟的內容來進行對抗的,因此其起草和確立的過程就顯得極其重要。公訴機關要重視并規范起訴書的書寫,確保文書格式規范、語言流暢、說理透徹。此外,上下級檢察機關可定期開展起訴文書評比等活動,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不斷提高檢察人員對起訴書等法律文書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公訴工作水平。
綜上所述,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法治國家建立的重要過程,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公認的刑事訴訟改革方向。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于公訴部門工作有著多方面的要求,不僅需要構建合理的訴訟構造,還需要完成司法職權的重新配置,嚴格的杜絕那些違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相關機制和內容。檢察機關必須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工作水平,積極適應制度改革的要求,為司法改革的順利推進發揮舉重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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