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評估制度
篇一:合同評審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加強和完善評審程序,防范合同風險,確保公司各項經營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擬定合同草本及相關文件,再按流程送審。
2、特殊/重大合同(訂立價款在五萬元以上的合同,投資、股權收購、并購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辦部門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均必須提請公司合同評審小組評審。
(三)職責
1、公司成立合同評審小組。合同評審小組由總經理、分管副總、(總監)、財務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PMC部負責人、質量管理部負責人、銷售部負責人、項目工程部負責人及承辦部門(當事部門)負責人組成,合同評審小組的組長為總經理。
2、合同承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合同草本,提交相關資信資料,并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督辦。
3、質量管理部負責對產品質量要求和單元產品的生產
能力、交貨周期以及技術協議的可行性的審查,并參與單位產品成本的測算。
4、銷售部負責評審新產品/項目的開發能力及市場前景的評估。
5、工程部負責評審工程項目的生產能力、安裝進度以及技術協議的可行性,并參與工程項目成本的測算。
6、PMC部負責審核采購能力和采購周期,并參與材料成本的測算。
7、財務部負責評審付款與結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確認成本及利潤指標,票據提供是否符合稅務規定。
8、法務部負責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簽訂的一切書面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并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9、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和董事長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審批。
二、評審原則
。ㄒ唬┏修k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其他相關業務部門對合同進行專業性審查。
。ǘ┓▌詹繉λ泻贤牧㈨、簽訂、履行、審核進行全程參與。
。ㄈ┚o急采購、特殊原因的物資采購,或其他原因特批的采購(商務)或銷售的項目訂單或合同,可經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依照特事特辦的原則處理。
三、評審內容
(一)建設工程(土建)合同
1、審核施工單位的資質、業績及信譽度;
2、審核費用是否合理。主要測算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其他費用、間接費用及取費標準、定額選用、交(竣)工日期等;
3、審核質量與技術條款;
4、審核服務與承諾條款;
5、審核合同價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確且符合公司規定;
6、審核違約責任、質量索賠條款;
7、審核質量保證及質量保障體系是否滿足要求。
(二)買賣合同
1、審核供應商的選擇情況;
2、審核比價核價、優質優價(性價比)情況;
3、審核備品配件、隨機配件的供應條款;
4、審核交付周期、質保期、售后服務與承諾條款;
5、審核合同價款、結算方式等是否明確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規定;
6、審核違約責任、質量索賠條款;
7、審核質量保證及質量保障體系是否滿足要求;
(三)加工承攬(技改、維修)合同
1、審核承攬方的資質、業績及信譽度
2、審核比價核價(性價比)及加工費用標準是否合理;
3、審核質量與技術條款;
4、審核交付周期、質保期、售后服務與承諾條款;
5、審核合同價款、結算方式是否明確且符合公司規定;
6、審核違約責任、質量索賠條款;
7、質量保證及質量保障體系是否滿足要求。
(四)運輸合同
1、審核運輸單位的資質、業績及信譽度;
2、評審運輸費用標準(性價比)是否合理;
3、審核合同價款、結算方式是否明確且符合公司規定;
4、評審服務與承諾條款;
5、評審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條款;
6、審查有無違約責任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五)商務合同
1、商務合同是指:公司與有關合作伙伴商定并準備簽訂的設備技術引進合同、國際貿易代理合同、談判備忘錄、補償貿易合同、專項協議書、銷售確認書等。
2、審核合作伙伴單位的資質、業績及信譽度;
3、審核費用、責任是否合理。主要測算取費標準、間接費用,審核雙方的責任、權利、利益的對等關系的條款等;
4、審核質量與技術條款;
5、審核服務質量與承諾條款;
6、審核合同價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確且符合公司規定;
7、審核違約責任、質量索賠條款;
8、審核質量保證及質量保障體系是否滿足要求。
四、評審程序
。ㄒ唬┖贤u審采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專題會議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召集。
。ǘ┖贤u審工作開始前,先由合同承辦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應優先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如無合同示范文本,則可結合實際情況起草或與合同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評審組織部門(合同承辦部門)原則上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將須評審的合同文件及供應商的選擇、核價比價、服務與承諾等相關資料送交各評審參加部門。
。ㄋ模┖贤u審專題會議應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聽取合同承辦部門關于詢價比價、平等協商、廠家選擇等情況的介紹;
2、審查要約(詢價函)、承諾(報價函)的內容;
3、評審合同的條款。重點評審合同價款、質量、交貨期、服務與承諾、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條款;
4、對被評審的合同提出結論性意見。參會人員均應在合同評審記錄上簽字。
。ㄎ澹┖贤u審通過后,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文件和匯總后的評審意見送交財務部審核,后分別報分管領導和財
篇二:合同管理制度及考核標準
1.目的
為規范集團及成員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商貿管理中心、各成員企業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成員企業總經理負責本企業銷售、租賃、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重大合同由集團總裁審批;
3.2 成員企業綜合辦公室負責本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租賃、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 2. 7負責上報集團本成員企業合同及匯總表;
3.2.8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和個人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2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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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
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租賃、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4.3除銷售、租賃、采購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4.4.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集團管理中心一份審核及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5.4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6.合同的履行
6.1集團及成員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6.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6.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6.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3.3喪失商業信譽;
6.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租賃、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6.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和總經理。
7.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各成員企業辦公室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合同管理;集團中心管理部全面負責各成員企業的合同的管理、指導、監督、考核。
8.2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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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辦公室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集團、各成員企業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集團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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