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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為進一步便民利民,優化服務,建立與全面兩孩政策相適應的服務管理機制,保障群眾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經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對象
一方戶籍在本市,或雙方戶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滿1個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個子女或第二個子女前,憑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再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進行登記,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機構
1.夫妻一方戶籍所在的村、社區或鄉鎮、街道;
2.女方現居住地的村、社區或鄉鎮、街道。
三、登記程序
1.登記對象或其委托代辦人填寫登記表,或者進行網上預約。
2。 工作人員在網上登記,并進行信息雙向比對。
3。 登記對象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受理人當場發放生育服務證。
4。 信息比對不一致,但登記對象能出示法定依據的,視為比對一致;信息比對不一致且登記對象不能出示相關法定依據的,向信息提供地發起協查,并告知登記對象延后或不予發放生育服務證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
1.網上預約登記。群眾可登陸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按“網上服務”提示進行預約登記。
2.實行代理服務。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代辦。
五、受理人職責
現場登記、核實信息,發放生育服務證,及時通過人口家庭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實行首接責任制,夫妻一方戶籍所在的村、社區或鄉鎮、街道,女方現居住地的村、社區或鄉鎮、街道,在進行生育登記及發放生育服務證時,具有同等職責,不得互相推諉。
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行,以前與本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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