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務證
生育服務證由已婚育婦事實常住地負責發放,其戶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須提供有效證明;對常住地不明確或多處事實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婦的戶籍地負責發放。
生育服務證以前叫準生證,不過現在才改過來的叫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當你結婚后,如果你們想要孩子的話,必需要去辦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比如醫院呀,還有管計劃生育相關部門。如果你沒有的話,就不好弄了。不過你還得提前把這個東西辦好,可能從你開始辦至拿到證要幾個月。有的地方可能快一點.這些都是因地而議,,按國家規定這些都是免費辦的。另外還有不懂的可以當地社區咨詢一下!
程序
條件
1、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辦蓋章后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后逐級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鄉計生辦、區縣計生委審批!渡⻊兆C》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區縣計生委蓋章后方為有效。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2、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二)注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
無
結果
(一)結果形式:
1 對審定通過的頒發 《生育服務證》
2、未通過審核的,書面通知,申請材料退回申辦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2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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