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區(qū)考勤和請銷假、休假的制度
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敬業(yè)愛崗、勤政廉政的作風,自覺遵守機關工作紀律。
一、開發(fā)區(qū)各部門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時間為準,上、下班簽到(退)時限為15分鐘。
2、超過上班、下班簽到(退)時間15分鐘視為遲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況,如外出開
會、辦理公務無法及時趕回簽到(退)的,事后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說明情況,并補辦手續(xù)。
二、嚴格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xù)。
1、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因事需要離開崗位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來不及事先請假的',事后要補報說明(以備抽查)。
2、管委會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請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寫請假單、休假單,報管委會領導批準,并送管委辦備案。假期屆滿,應及時銷假,按時上班。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兩天以內的,報管委會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須經黨工委或管委會主要領導批準。
3、工作人員病假,經單位同意,由分管領導根據醫(yī)院證明批準。
4、婚假、產假、探親假、計生假等,由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把關,經部門同意后,報黨工委或管委會辦公室(效能辦)備案。
5、學習假:工作人員經批準參加業(yè)大、電大、函大學習,其面授學習時間作為事假處理。參加半年以上脫產學習者,不影響年終考評。
三、工作人員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須先本人提前書面報告,單位統(tǒng)一安排。
2、休假經人事部門審核。
3、報兩辦備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畢后,必須及時銷假。
5、跨年度不予補假。
四、獎懲
1、全年出勤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依據之一。考勤工作與年度公務員考評或工作人員考評掛鉤。
2、開發(fā)區(qū)效能辦將對各部門的考勤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視情作出相應的處理。
3、因病、事假累計超過一百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工作人員,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無故離崗的,以曠工論處。工作人員因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按規(guī)定予以辭退。
5、弄虛作假取得證明請病假的,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以曠工論處,并給予相應的處分。
6、因違反工作紀律貽誤工作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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