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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1 00:36: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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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及財政性資金相配套地方資金、自籌資金、借貸資金的采購招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第四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應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定期集中、匯總采購項目,盡可能壓縮采購批次,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質量。

          第六條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論證審批并經學校財務部門核實經費來源。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校長擔任組長,相關職能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全面領導學校的采購與招標工作;

          (二)討論制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審定學校“采購評審專家庫”成員;

          (五)討論統一采購的范圍與限額的調整方案;

          (六)審批重大項目非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

          (七)討論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獎懲意見;

          (八)指導附屬單位的采購和招標管理工作;

          (九)每學期末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工作情況及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情況。

          (十)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為學校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學校采購與招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研究起草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負責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的執行和實施;

          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的錄入、申報、變更、初審、上報、統計等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購工作的協調;

          負責編制、修訂、發售、澄清和修改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

          負責或協助職能主管部門進行采購項目報名和資格預審;

          負責發布采購公告、成交結果公告等采購信息;

          負責組織專家評審會工作;

          負責采購與招投標相關文件立卷歸檔、整理移交工作;

          協助“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協助監督部門和職能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和質疑;

          完成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學校對采購與招標項目涉及的立項論證、預算審核、技術標準確定、技術性文件和合同審批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進行歸口管理,具體劃分范圍如下:

          (一)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儀器設備及維保(含新建項目中可獨立拆分的設備)、實驗材料(含藥品及化學品)、計算機成品軟件、家具、其它貨物等;

          (二)基建處:負責所有新建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等;

          (三)總務處:建筑修繕改造、綠化與景觀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環衛服務、物業管理、水電氣設施、道路和運動場地的維修改造、學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資等;

          (四)信息化管理辦公室:軟件開發、信息技術服務、網絡工程等;

          (五)圖書館:各類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等;

          (六)科學研究院: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

          (七)教務部: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應等;

          (八)審計處:審計服務、審計咨詢等;

          (九)其它職能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參考《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業務歸口范圍確定;

          (十)財務與國資管理處:職能主管部門作為直接用戶單位的項目、上述未包含的項目等。

          第十條學校上述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在采購與招標工作中的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項目的立項論證、前期材料及預算審核,確定項目的技術標準、其他技術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購所需經審核的圖紙、清單、控制價等)及釋疑;

          (二)負責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申請的審核;

          (三)負責合同審簽,以及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用戶單位在采購與招標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項目立項申請、預算申報和市場調研;

          (二)負責采購申請、確認招標文件、參與合同擬制;

          (三)列席項目采購評審會;

          (四)負責合同執行及項目驗收反饋。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需要,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由校內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成員的產生辦法:一般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項目可以采取直接確定方式。

          第三章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三條學校采購分為統一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統一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采購項目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對未達到統一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可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項目由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對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下的分散采購活動,職能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加強和規范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為10萬元人民幣(外幣按現匯折算價,以下類同),分散采購項目可由各單位按職能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第十五條凡采購金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必須實行統一采購,按照下列金額確定:

          (一)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工程預算金額10萬元至60萬元人民幣以內項目,一般采用快速采購方式;

          (二)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50萬元至12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適用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工程預算金額60萬元至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

          (三)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12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工程預算金額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若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需按照相關法規要求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

          (四)預算金額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項目由基建處負責招標。

          第四章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學校招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四)競爭性磋商是指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五)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六)詢價采購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采購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學校統一采購分為學校自主采購和委托代理采購。學校自主采購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直接實施,委托代理采購由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等實施代理采購。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及項目金額、性質等情況,依法選擇實施方式:

          (一)屬國家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應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需遵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相關年度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達到國家規定必須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項目,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需依法公開招標或委托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具體按《中山大學委托代理采購工作規范》執行。

          (二)采購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數額標準以上與國家規定必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法組織實施采購;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項目,經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亦可委托用戶組織采購,或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實施委托采購。

          (三)采購預算金額在學校分散采購限額內的項目,不納入學校招標采購統一管理范疇,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用戶單位需按預算主管部門要求提前申報采購預算,經職能主管部門進行論證審批后,對屬于國家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預算主管部門填報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上報,得到教育部、財政部批復后,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采購。采購項目含有進口設備的還需要通過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進行進口產品申報備案后方可進行采購。

          第二十六條采購項目獲得立項批準后,由項目單位或職能主管部門向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提出招標采購申請,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根據相關規定審定采購方式,如項目單位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須提交《中山大學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申請表》,貨物及服務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方式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工程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按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審批程序: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由用戶單位申請,職能主管部門審核,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審核,再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重大、特殊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是否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法實施的采購需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用戶單位確定是否啟動項目采購;

          (二)參與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審批;

          (三)編制采購文件,得到用戶確認后發布采購公告和發售采購文件;

          (四)接受供應商投標;

          (五)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

          (六)組織專家評審會;

          (七)發布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

          (八)協助處理答疑、投訴與變更;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收取中標服務費;

          (十)資料移交歸檔。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實施委托采購時,由用戶單位準備相關材料,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代表學校與委托機構簽訂代理協議;

          第三十條 評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評審方法應當依法選用,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并最大程度維護學校利益;

          (二)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提出評審意見;

          (三)因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致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并建議重新招標;

          (四)若投標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經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評審,可以確定其為無效投標。

          第三十一條 學校采購招標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許的評審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是依法組建的評審工作機構,由被授權部門在相關監督下按規定從“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履行評審專家權利、義務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學校和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客觀公正的給出評審意見,并對所給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審過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評審過程中的評審、比較、推薦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采購評審專家庫”由學校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管理、監察處負責監督、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使用。

          第三十四條在不涉及規避招標的情況下,對采購金額在國家規定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一年內已經進行過相同項目的采購,且該采購內容的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由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可以采用續標或跟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第三十五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三十六條供應商資質要求及投標行為規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一)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三)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它投標人合法權益;

          (四)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及職能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供應商的審查和管理。

          第六章合同簽訂與文件歸檔

          第三十七條凡屬于學校招標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標結果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權利和義務;合同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均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條校長是學校合同的法定簽署人,必要時授權委托學校職能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簽署委托授權范圍內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由用戶單位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磋商擬定具體合同內容。

          第四十條擬簽訂的采購合同經職能主管部門審核后加蓋學校相應的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簽訂合同或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自動放棄中標的,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可依據評審報告,在推薦的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亦可重新采購,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或評標服務費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合同簽訂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中標金額。嚴格控制中標后合同關鍵條款及標的內容的變更;確有需要,且變更內容所涉金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或不超過中標結果的10%(兩者取小值),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及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審批;大于上述金額,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采購工作結束后,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將開標、評審過程的記錄、相關文件等資料一并整理成冊立卷歸檔。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所有參與采購與招投標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按規定的權限、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接受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與國資管理處等部門的監督,并接受上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學校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和影響招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七條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指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四十八條凡應進行學校統一采購的項目,以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學校統一采購的,學校將不予辦理付款、結算等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凡應納入學校統一采購范疇的項目,在項目審計和經費報銷時均應提交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發出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及加蓋學校相應的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文本為依據,否則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使用國(境)外捐助資金的項目招標采購,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按其規定進行,但違背我國招標采購法規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教育部對政府采購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學工程、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大監察〔2005〕5號)及《中山大學工程、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中大監察〔2005〕6號)同時廢止,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中山大學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及其法規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購買性支出,嚴格按程序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申報,依法實行集中采購;財務科和總務處共同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編制、匯總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提交采購立項、資金繳撥、合同驗收、單一來源采購和特例采購等審批申請手續,配合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等集中采購活動,負責政府采購信息情報的收集、匯總和上報,以及其他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事項。

          需要采購時,由相關業務科室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員審查其預算和資金等內容,屬定點采購的,按定點采購規定辦理;屬集中采購的',每月集中匯總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集中采購規定及程序辦理。

          1、根據政府采購法嚴格執行政府采購。

          2、大宗采購由校行政集體討論形成決議后組織實施。

          3、采購工作由總務處組織實施,校長室監管。

          4、采購辦理人員不得與供應商串謀提前透露標底。

          5、采購后與供應商簽訂有效的購買、維修、服務等相關合同。

          6、定期公示學校的采購,接受監督。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籌和規范學校的采購活動,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和采購工作的整體效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制度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本辦法所稱工程,包括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咨詢服務等;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四條、學校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廉潔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規章制度審批和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為了組織好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統籌領導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采購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采購辦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學校采購辦負責執行國家采購法規,制訂學校采購管理制度,確定采購類型和采購方式,下達采購任務,審核采購經費支出,受理采購投訴,建立并管理評審專家庫,確定每次采購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會現場監督,負責辦理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務。

          第八條、學校采購中心是學校采購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國家和學校各項采購法規和制度,制訂采購工作實施細則和相關的采購工作流程,接受學校采購辦下達的采購任務,組織編制采購文件,按規定發布采購公告,組織實施招標、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負責公告采購項目的中標或成交信息,受理采購質疑,收集建立供應商資料庫,建立供應商誠信記錄檔案,協助采購管理部門做好校內零星采購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采購,負責做好全校采購統計和信息工作。

          第九條、學校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立項與審批工作,協助采購預算的編制,建立驗收專家資料庫并組織驗收,負責采購結束后項目質量保證金管理和提供供應商誠信記錄資料。

          第十條、學校監察處要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受理對采購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和逐步建立學校采購工作“統一交易平臺、統一信息發布、統一開評標管理、統一設立專家庫、統一接受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貨物和服務的采購

          第十二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按浙江省的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編制采購預算,并向省財政廳采監處報送采購項目建議書,以省財政廳采監處預算執行確認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三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組織采購,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以嘉興學院自行采購執行意見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四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報告,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向學校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申請,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使用部門(單位)成立以部門(單位)負責人為組長、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采購小組,集體采購完成后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嘉興學院貨物和服務零星采購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各使用部門(單位)直接采購(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購活動須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購)。

          第十六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經常性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供應商,按年度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良好,經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可以續簽一年,但續簽不超過兩次。

          第十七條、由學校采購中心進行的采購活動,省財政廳采監處已明確采購方式的項目從其規定,其他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方式完成采購,但涉及地方及學校重大活動等的應急項目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許采用其它采購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采購文件的制作。采購文件由采購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組織編制。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提供采購需求,并在編制完成的采購文件上簽字確認。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對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項目,必要時采購中心可聘請相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協助完善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文件。

          民生項目、敏感項目、技術復雜的項目或使用部門認為有必要的項目,在采購文件公開發布前,原則上應先咨詢評審專家意見,或在指定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潛在供應商意見。網上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應不少于3天。重大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采購文件還須經過聯審,聯審工作由采購中心牽頭組織,參加聯審的成員為:使用部門(單位)、歸口管理部門、采購中心、采購辦、監察處等部門(單位)負責人、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等。

          第十九條、采購文件的發布。采購文件由學校采購中心負責發布。學校采購中心要按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或采購中心網站公開發布(國家另有規定須保密的除外)采購文件。

          第二十條、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在學校監察處的監督下,由采購辦按相關規定隨機抽取評審(包括評標、談判、詢價等)專家。采購項目所涉及部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名。采購項目負責人一般不擔任本項目評審專家,但可以列席評審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評審會議。評審工作準備會由采購中心主持;項目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專家組在組長領導下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分標準開展評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影響評審專家組及其成員獨立、公正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專家組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書面評審報告。評審會現場的監督工作由學校監察處協調,采購辦進行全程工作監管。

          第二十二條、采購結果的確定。學校采購中心要按上級文件規定,將評審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和采購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學校采購中心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簽訂書面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按學校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采購檔案的歸檔。整個采購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使用部門(單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按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做好采購項目的資料整理、資產登記和歸檔等工作。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4

          為了提高學校經費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按照有關財政、采購、審計、法規及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計劃制度

          1、學校采購工作在學校黨總部、行政的領導下,由總務處具體實施。努力完成學校下達的物資采購任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需求。

          2、如需采購物資需提前兩周填寫《物資購置申請單》,送交總務處匯總、做出預算報校長審批,校長簽署后執行。

          3、由于特殊情況(如設施突然損壞,有急需修復等)必須及時采購的'物資要提出應急采購計劃。

          4、凡采購物資需科室負責人批準,主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方能執行。

          5、總務處負責人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嚴格按計劃要求進行物資采購。

          二、物資采購制度

          1、各類物資原則上由總務處統一組織采購,需入庫登記后方可領發。

          2、專業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和材料需請示上級有關部門派專業人員協同學校進行采購。

          3、總務處必須嚴格按已審批計劃的各項要求采購物資。

          4、財務室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采購報賬手續。

          三、物資采購要求

          1、采購前應對供應商的物品質量、價格進行綜合評定,根據采購清單要求選擇供應商。

          2、所有采購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進行。

          3、建立采購物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

          四、物資采購票據要求,所有發票必須是正規票據。

          1、非定點物資,可以現金支付。

          2、定點物資,實行轉賬或統一支付。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5

          一、請購

          1、各科教師凡要采購教學用品、教學設備等,均應填寫物品采購申請表。特殊情況應事先征得校長或總務主任同意后,并及時補填物品采購申請表。

          2、各班主任一般應在開學初制定采購計劃,報總務主任統籌安排。

          二、審批

          凡請購學校辦公用品者,均應由學校校長審批。

          三、采購

          1、購買儀器、設備、材料等各種物品,由總務處按計劃統一購買,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自已購買時,須經校長批準,由總務處驗收入庫。

          2、采購員必須憑領導審批的物品采購申請表采購,特殊情況,如:教學儀器設備可選派內行的同志協助采購,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3、采購員必須認真負責,確保采購用品的質量,采購的用品必須交總務人員驗收、登記、保管。

          4、采購員不得將未進庫的物品交請購者使用。

          四、驗收

          保管員必須嚴格審核物品采購申請表、發票與采購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驗收簽名,并登記造冊。

          五、報銷

          采購員向出納報銷時,發票應有采購員的經辦簽名,保管員的驗收簽名及學校領導的簽批,同時要把物品采購申請表一齊上繳,出納員方可給予報銷。

          六、領用

          1、所購物品,必須實行登記入帳制度,屬固定資產類要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證,屬低值易耗品要由學校保管員登記入帳后再領用。所購物品要切實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2、凡屬易耗物品,以不浪費為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經總務處批準向保管室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七、借用

          凡屬耐用性物品,都應填借條或借用物品登記表,期限一到應及時歸還。

          1、校內教職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長審批出借。

          2、校外單位或個人借用,須經學校領導審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現人為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每學期結束時,教職工向保管室借用的'東西應全部歸還,否則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八、維修

          1、各科室、年段(班級)應在期初和期末按時把財產損壞情況書面報送總務處(或保管員),以便及早統一安排維修。

          2、學校財產的大宗維修一般安排在假期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3、未經學校許可私自安排維修的,維修費用自付(特殊情況除外)。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6

          為認真貫徹上級物資采購有關文件的精神,使學校物資采購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工作堅持五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堅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群眾監督的原則。

          3、堅持節約實用的原則。

          4、堅持量入為出、計劃預算、統籌安排的原則。

          5、堅持申報、審批、入庫登記的規范化原則。

          二、物資采購工作程序:

          1、由需要購買人提出申請,填寫《物資采購申請清單》應寫清項目、數量、單價、大約金額、使用單位、用途和申購人簽名等。

          2、申購清單由申購人送所屬各處室,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要認真審核后送總務處審批。

          3、申購物資金額在100元以下由總務處主任審批,100元-200元送分管后勤的領導審批,200元以上送校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上報教育局并采用招投標方式。

          4、采購人員根據完整的審批手續簽字后的申購清單進行采購。

          5、教學實驗用品、各處室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由相關人員提前三天填好申請清單,并送有關領導批準,如因遲報導致來不及采購,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及造成生活不便由申購人負責。

          6、專項大宗物品的采購或工程造價項目要列入財務預算并上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由政府采購部門采購辦理。

          三、物資采購注意事項:

          1、物資采購工作由學校分管后勤的領導把關,總務處負責落實。

          2、采購人員及保管人員應嚴格把好質量關、驗收關。

          3、200元以下的物資由采購人員在市場供應貨比三家的前提下,根據質優價廉的原則直接購買;200元-1000元由需方派人與采購人員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由總務主任或副主任、需方派人和采購人員三人以上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學校校級領導參與采購。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7

          一、辦公用品實行集中定購,有總務主任負責,經分管校長審核,報校長批準。

          二、日常辦公用品、學校生活用品、各部門活動用品和獎品等購置,要經相關領導核算后,填寫購物申請單,經校長批準、簽字后,安排專人購置。大宗物品購置(500元以上)要經相關會議研究,報經教育辦批準,再安排專人購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購置要經校長批準并安排專人購買。

          五、教師外出學習等差旅費要經相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報校長簽字,交報帳員報銷。干部、教師公務外出租車要報經校長批準,并在第一時間填寫差旅費單子,由校長簽字后報報帳員報銷。誰租車誰墊付款,一律不記帳。

          六、總務處是學校負責采購物資的職能部門,學校各種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一般由總務處統一購買。一般安排兩人,貴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總務處采購人員應按照學校批準的采購計劃進行采購,未經批準,不得采購。

          八、采購人員應認真把好物品質量關,盡量做到所購物品物美價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證件。

          九、用品采購后,采購人員須在第一時間憑正規發票或教育超市發貨單,將物品交財產保管員(劉仲坤主任)驗收。并在購貨申請單上簽字,購貨申請單、發票、教育超市發貨單一并交校長簽字再及時交報帳員。

          十、遇特殊情況,各部門確需要自行采購物品的.,須事先向校長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購買;否則所購物品,一律不予驗收入賬,不予報銷。

          十一、辦公用品等實行兩人管理,一人(總務主任)管賬,建立實物入庫清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價格、采購日期等),一人(總務副主任)管物。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記錄。分管校長不定期檢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辦公用品發放經總務主任批準,生活用品發放經分管校長批準,貴重物品發放或外借經校長批準。實行同意簽字或批條制。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8

          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

          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和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學生統一著裝,有利于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學校要求,定制統一校服。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須成套穿著,季節更替或有特別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穿著統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潔,上衣拉鏈或紐扣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處。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年級輔導員、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批準后方可不穿;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學生科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涂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學生自行到學生科及時購買更換。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負責本班學生校服的發放和穿著管理,并負責本班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量化評比項目。在校生在校內必須按規定穿著統一校服。

          3、對無故未按規定穿校服學生的處理規定違反規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評教育,通知家長協同整改。一學期個人累計達五次者,學校通報批評并取消其當年評選各類先進及校獎學金的資格。

          4、校服穿著情況列為評優評獎和解除處分依據之一。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9

          為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和完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1、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開源節流,提高效益,服務教育教學,服務廣大師生;

          3、落實崗位職責,確保財務和資金安全。

          二、主要任務

          4、科學編制預算,及時進行決算;

          5、依法籌措教育經費,確保國撥經費、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地到帳入庫;

          6、做好學校各項支出的審核把關,及時辦理結算、報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職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確保教職工工資和校內津貼及時足額發放;

          8、做好學生代收費項目管理和學生食堂帳目管理;

          9、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0、加強會計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11、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各類會計資料完整、規范、準確,記帳及時,日清月結;

          12、依法做好財務公開。

          三、收入管理

          13、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14、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和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

          15、及時組織進行各項收費,認真填寫《學生收費記錄卡》,對于學生繳費中的拖繳、欠繳現象,必須摸清底數,如實上報,限期繳足;

          16、學校取得的專項資金,應按要求專款專用。

          四、支出管理

          17、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18、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嚴禁虛列虛報,嚴禁以白條及其他不規范票據作為報銷憑證;

          19、各種支出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要有經辦人簽字,知情人初審,主管副校長核實,最后校長審批簽字后后方可報銷;

          20、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

          21、會議費、招待費、公用通訊費、交通差旅費的支出,按規定的標準由財務人員嚴格審核,各種附票、附件必須齊全,經校長批準后報銷;

          22、各類支出業務發生后,應及時辦理報帳手續,一般當月結清,無故延期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五、資產管理

          23、學校確定專人負責資產日常管理,并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賬和臺賬;

          24、建立健全實物資產購置、保管、使用、發放、交接、維修等管理制度,及時清理債權,定期(每學期末)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

          25、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必須經過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有三人以上小組負責并簽字登記,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記帳。

          六、食堂管理

          26、食堂的財務核算和管理,按有關規定獨立建帳,專款專用,由膳食處和財務處互相配合,共同負責;

          27、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按照非營利原則,及時核算盈虧。

          七、民主監督

          28、建立健全開支報批和民主理財制度,3000元以內的開支由主管副校長和校長研究批準,3000元以上的開支由校長辦公會集體決定,3000元以上的購置或基建由三人以上小組集體負責,5000元以上的項目經校務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9、大力推行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如實地進行財務公開和公示;

          30、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教育、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自覺接受監督。

          八、財務人員要求

          31、財務人員要自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學習和提高,努力提高理財能力和水平;

          32、財務室是學校進行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財會人員要在財務政策、財務管理、收支把關等方面為校長當好參謀和助手,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33、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正直無私,廉潔奉公,認真貫徹國家財務政策,嚴格落實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九、強調事項

          34、校內各種購物、購書、維修、制作等,要按規定先行申請審批,再按規定的辦法和程序操作,未經報批或不按制度辦理的項目,學校不予承認,不予報銷;

          3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簽字消費,否則不予報銷;

          36、學校公款一律不得借予個人私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個人墊付。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原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采購行為,加強學校的物資采購管理,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采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著對學校負責、降低采購成本的目的,加強對物資采購的管理工作,使采購過程中的決策、價格監督、質量檢驗等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條采購原則

          1.采購過程實行“三比”(即比質比價比服務)的采購原則;

          2.采購實行“三審一檢”(即購物用款初審、復審、審批,合同初審、復審、審批及質量檢測)的控制原則;

          3.采購組集體詢價采購原則;

          4.避免單一品牌、單一來源采購原則;

          5.采購過程監督原則。

          第四條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實施辦法》、《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條物資采購按照“先考察,再比較,后確定”的程序進行,對所購物品至少要考察三個以上廠家的同類產品。從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方面進行認真比較,充分論證,確定所購物品。

          第六條工程基建類采購由學校統一管理,各校區、處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組勘測工程并預審核方案,為校長會議決策提出合理建議。經校長會議通過后由采購組組織招標,采購組和各校區、處室、中心專項組完成采購。

          第二章采購組、采購員職責

          第七條采購組組成和職責

          采購組由組長、副組長、采購員4人(各校區1人)、政府采購員1人組成,受主管財務副校長和總務處主任領導,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單位采購人員的監督和培訓;

          (二)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依法委托并協助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或者自行采購;

          (四)選定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五)對校區、處室、中心采購項目、采購品牌進行評審,對同等價位、相同性能、相同技術參數的采購項目、采購品牌提出采購建議,為下一步審批決策作依據;

          (六)公開、公平、公正、嚴密組織校內所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工作;

          (七)嚴格審核、審慎修改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發布經主管財務副校長簽字的招標公告并組織實施招標,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和辦理采購合同備案;

          (八)參照政府采購協議供應商名單,建立誠信供應商名單和不誠信供應商名單,不誠信供應商原則三年內不得參與我校招投標;

          (九)負責對采購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監督組的監督檢查;

          (十二)廣泛收集所采購物資的質量、價格等市場信息,掌握主要采購物資的信息變化情況,進行比質、比價采購;

          (十三)工程基建類的采購與基建小組共同審核預算、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和措施,必要時現場勘測實際丈量并提出相應建議供校長和校長會議決策;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采購員職責

          (一)貫徹艱苦奮斗、勤儉辦校的方針,遵守國家物資政策。在校領導和采購組長按照學校采購計劃和需要,完成物資采購任務,切實為教學服務,為全校師生服務;

          (二)凡有購置計劃和批準手續的物資,必須注意質量,及時采購,滿足需要,在符合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選購價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購回的物品必須及時交付保管員驗收或財產管理員登記入冊,購物的票據必須經經手人、監督人、保管員、財產管理員、主管領導分別簽字后,及時向財會人員報銷,完清財務手續;

          (四)嚴格執行采購制度,自覺接受監督組的監督;

          (五)保質保量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

          (六)團結同志,模范遵守法紀;

          (七)努力學習財務知識、政府采購法規,不斷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購過程管理

          第九條一般采購過程包括

          ①各校區、處室、中心按年度預算提出采購計劃;

          ②詢價填報用款申請;

          ③實施采購,開具發票;

          ④驗收入庫、財產登記;

          ⑤簽字報賬。

          第十條其他采購過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區、處室、中心按年度預算提出采購計劃,屬于工程基建類的每年集中申報不超過兩次,屬于政府采購的同類采購每季度不超過兩次(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重復采購相同貨物或者服務兩次以上、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省財政廳20xx年3月25日頒布粵財采購

          [20xx]4號關于印發《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二)詢價、編制預算,填報用款申請。工程基建類的必須對照湛江造價站參考價審核預算,審核后在用款申請空白處各校區由校長、總校由基建小組組長、副組長簽寫“已按造價站參考價審核”并簽名,否則不予審批;用款審批按《財務審批制度》執行;

          (三)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填寫《湛江市政府采購申報書》,報教育局審核,按財政局審批意見執行;工程基建類的還要填寫《湛江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申請表》,到預結算中心審核預算;

          (四)政府采購屬于自行采購的,工程基建類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由申請校區、處室、中心編制招標公告,由招標組修改,財務管理中心主任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批后統一由招標組組織招標。開標地點一般定在總校教研樓13樓總務處會議室(基建小組辦),相關校區、處室、中心派人參加;

          (五)政府采購屬于協議供貨、網上采購、電子反拍的統一由政府采購員按政府采購程序規定執行,相關校區、處室、中心派人參與。校內審批手續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經手人完成,政府采購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購員完成(詳見:省財政廳20xx年3月25日頒布粵財采購[20xx]4號關于印發《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第十章電子訂購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和招標都要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不得實施采購、施工。合同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編制,財務管理中心主任初審,主管財務副校長復審,校長審批。招標后三個工作日內中標人必須簽訂合同,不能按時簽訂合同取消中標資格。網上采購、電子反拍按財政局要求簽訂電子合同,編制由政府采購員和相關校區、處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簽訂后嚴格按合同要求執行采購,加強采購過程監督,有階段驗收的必須進行階段驗收。過程監督可采用拍照攝像方式等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向中標人(供應商)指出,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驗收;

          (八)驗收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和采購組共同參加,按合同要求驗收。初次驗收不合格的限時改正,改正后再次組織驗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時改正。三次驗收不合格的由采購組就存在質量問題部分組織再次采購,產生費用在支付給中標人(供應商)價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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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及財政性資金相配套地方資金、自籌資金、借貸資金的采購招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第四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應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定期集中、匯總采購項目,盡可能壓縮采購批次,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質量。

              第六條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論證審批并經學校財務部門核實經費來源。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校長擔任組長,相關職能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全面領導學校的采購與招標工作;

              (二)討論制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審定學校“采購評審專家庫”成員;

              (五)討論統一采購的范圍與限額的調整方案;

              (六)審批重大項目非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

              (七)討論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獎懲意見;

              (八)指導附屬單位的采購和招標管理工作;

              (九)每學期末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工作情況及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情況。

              (十)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為學校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學校采購與招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研究起草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負責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的執行和實施;

              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的錄入、申報、變更、初審、上報、統計等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購工作的協調;

              負責編制、修訂、發售、澄清和修改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

              負責或協助職能主管部門進行采購項目報名和資格預審;

              負責發布采購公告、成交結果公告等采購信息;

              負責組織專家評審會工作;

              負責采購與招投標相關文件立卷歸檔、整理移交工作;

              協助“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協助監督部門和職能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和質疑;

              完成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學校對采購與招標項目涉及的立項論證、預算審核、技術標準確定、技術性文件和合同審批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進行歸口管理,具體劃分范圍如下:

              (一)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儀器設備及維保(含新建項目中可獨立拆分的設備)、實驗材料(含藥品及化學品)、計算機成品軟件、家具、其它貨物等;

              (二)基建處:負責所有新建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等;

              (三)總務處:建筑修繕改造、綠化與景觀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環衛服務、物業管理、水電氣設施、道路和運動場地的維修改造、學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資等;

              (四)信息化管理辦公室:軟件開發、信息技術服務、網絡工程等;

              (五)圖書館:各類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等;

              (六)科學研究院: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

              (七)教務部: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應等;

              (八)審計處:審計服務、審計咨詢等;

              (九)其它職能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參考《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業務歸口范圍確定;

              (十)財務與國資管理處:職能主管部門作為直接用戶單位的項目、上述未包含的項目等。

              第十條學校上述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在采購與招標工作中的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項目的立項論證、前期材料及預算審核,確定項目的技術標準、其他技術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購所需經審核的圖紙、清單、控制價等)及釋疑;

              (二)負責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申請的審核;

              (三)負責合同審簽,以及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用戶單位在采購與招標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項目立項申請、預算申報和市場調研;

              (二)負責采購申請、確認招標文件、參與合同擬制;

              (三)列席項目采購評審會;

              (四)負責合同執行及項目驗收反饋。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需要,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由校內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成員的產生辦法:一般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項目可以采取直接確定方式。

              第三章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三條學校采購分為統一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統一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采購項目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對未達到統一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可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項目由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對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下的分散采購活動,職能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加強和規范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為10萬元人民幣(外幣按現匯折算價,以下類同),分散采購項目可由各單位按職能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第十五條凡采購金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必須實行統一采購,按照下列金額確定:

              (一)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工程預算金額10萬元至60萬元人民幣以內項目,一般采用快速采購方式;

              (二)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50萬元至12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適用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工程預算金額60萬元至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

              (三)貨物和服務預算金額12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工程預算金額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若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需按照相關法規要求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

              (四)預算金額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項目由基建處負責招標。

              第四章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學校招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四)競爭性磋商是指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五)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六)詢價采購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采購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學校統一采購分為學校自主采購和委托代理采購。學校自主采購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直接實施,委托代理采購由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等實施代理采購。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及項目金額、性質等情況,依法選擇實施方式:

              (一)屬國家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應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需遵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相關年度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達到國家規定必須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項目,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需依法公開招標或委托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具體按《中山大學委托代理采購工作規范》執行。

              (二)采購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數額標準以上與國家規定必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法組織實施采購;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項目,經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亦可委托用戶組織采購,或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實施委托采購。

              (三)采購預算金額在學校分散采購限額內的項目,不納入學校招標采購統一管理范疇,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用戶單位需按預算主管部門要求提前申報采購預算,經職能主管部門進行論證審批后,對屬于國家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預算主管部門填報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上報,得到教育部、財政部批復后,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采購。采購項目含有進口設備的還需要通過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進行進口產品申報備案后方可進行采購。

              第二十六條采購項目獲得立項批準后,由項目單位或職能主管部門向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提出招標采購申請,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根據相關規定審定采購方式,如項目單位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須提交《中山大學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申請表》,貨物及服務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方式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工程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按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審批程序: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由用戶單位申請,職能主管部門審核,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審核,再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重大、特殊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是否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依法實施的采購需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用戶單位確定是否啟動項目采購;

              (二)參與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審批;

              (三)編制采購文件,得到用戶確認后發布采購公告和發售采購文件;

              (四)接受供應商投標;

              (五)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

              (六)組織專家評審會;

              (七)發布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

              (八)協助處理答疑、投訴與變更;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收取中標服務費;

              (十)資料移交歸檔。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實施委托采購時,由用戶單位準備相關材料,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代表學校與委托機構簽訂代理協議;

              第三十條 評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評審方法應當依法選用,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并最大程度維護學校利益;

              (二)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提出評審意見;

              (三)因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致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并建議重新招標;

              (四)若投標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經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評審,可以確定其為無效投標。

              第三十一條 學校采購招標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許的評審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是依法組建的評審工作機構,由被授權部門在相關監督下按規定從“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履行評審專家權利、義務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學校和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客觀公正的給出評審意見,并對所給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審過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評審過程中的評審、比較、推薦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采購評審專家庫”由學校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管理、監察處負責監督、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使用。

              第三十四條在不涉及規避招標的情況下,對采購金額在國家規定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一年內已經進行過相同項目的采購,且該采購內容的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由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可以采用續標或跟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第三十五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三十六條供應商資質要求及投標行為規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一)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三)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它投標人合法權益;

              (四)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及職能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供應商的審查和管理。

              第六章合同簽訂與文件歸檔

              第三十七條凡屬于學校招標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標結果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權利和義務;合同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均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條校長是學校合同的法定簽署人,必要時授權委托學校職能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簽署委托授權范圍內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由用戶單位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磋商擬定具體合同內容。

              第四十條擬簽訂的采購合同經職能主管部門審核后加蓋學校相應的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簽訂合同或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自動放棄中標的,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可依據評審報告,在推薦的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亦可重新采購,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或評標服務費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合同簽訂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中標金額。嚴格控制中標后合同關鍵條款及標的內容的變更;確有需要,且變更內容所涉金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或不超過中標結果的10%(兩者取小值),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及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審批;大于上述金額,由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采購工作結束后,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將開標、評審過程的記錄、相關文件等資料一并整理成冊立卷歸檔。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所有參與采購與招投標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按規定的權限、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接受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與國資管理處等部門的監督,并接受上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學校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和影響招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七條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指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四十八條凡應進行學校統一采購的項目,以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學校統一采購的,學校將不予辦理付款、結算等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凡應納入學校統一采購范疇的項目,在項目審計和經費報銷時均應提交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發出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及加蓋學校相應的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文本為依據,否則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使用國(境)外捐助資金的項目招標采購,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按其規定進行,但違背我國招標采購法規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教育部對政府采購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學工程、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大監察〔2005〕5號)及《中山大學工程、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中大監察〔2005〕6號)同時廢止,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中山大學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及其法規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購買性支出,嚴格按程序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申報,依法實行集中采購;財務科和總務處共同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編制、匯總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提交采購立項、資金繳撥、合同驗收、單一來源采購和特例采購等審批申請手續,配合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等集中采購活動,負責政府采購信息情報的收集、匯總和上報,以及其他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事項。

              需要采購時,由相關業務科室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員審查其預算和資金等內容,屬定點采購的,按定點采購規定辦理;屬集中采購的',每月集中匯總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集中采購規定及程序辦理。

              1、根據政府采購法嚴格執行政府采購。

              2、大宗采購由校行政集體討論形成決議后組織實施。

              3、采購工作由總務處組織實施,校長室監管。

              4、采購辦理人員不得與供應商串謀提前透露標底。

              5、采購后與供應商簽訂有效的購買、維修、服務等相關合同。

              6、定期公示學校的采購,接受監督。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籌和規范學校的采購活動,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和采購工作的整體效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制度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本辦法所稱工程,包括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咨詢服務等;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四條、學校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廉潔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規章制度審批和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為了組織好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統籌領導學校的采購工作。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采購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采購辦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學校采購辦負責執行國家采購法規,制訂學校采購管理制度,確定采購類型和采購方式,下達采購任務,審核采購經費支出,受理采購投訴,建立并管理評審專家庫,確定每次采購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會現場監督,負責辦理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務。

              第八條、學校采購中心是學校采購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國家和學校各項采購法規和制度,制訂采購工作實施細則和相關的采購工作流程,接受學校采購辦下達的采購任務,組織編制采購文件,按規定發布采購公告,組織實施招標、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負責公告采購項目的中標或成交信息,受理采購質疑,收集建立供應商資料庫,建立供應商誠信記錄檔案,協助采購管理部門做好校內零星采購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采購,負責做好全校采購統計和信息工作。

              第九條、學校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立項與審批工作,協助采購預算的編制,建立驗收專家資料庫并組織驗收,負責采購結束后項目質量保證金管理和提供供應商誠信記錄資料。

              第十條、學校監察處要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受理對采購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和逐步建立學校采購工作“統一交易平臺、統一信息發布、統一開評標管理、統一設立專家庫、統一接受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貨物和服務的采購

              第十二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按浙江省的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編制采購預算,并向省財政廳采監處報送采購項目建議書,以省財政廳采監處預算執行確認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三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組織采購,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采購辦以嘉興學院自行采購執行意見書方式向學校采購中心下達采購任務。

              第十四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

              采購程序為:使用部門(單位)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采購報告,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向學校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申請,學校采購中心授權使用部門(單位)組織采購,使用部門(單位)成立以部門(單位)負責人為組長、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采購小組,集體采購完成后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嘉興學院貨物和服務零星采購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由各使用部門(單位)直接采購(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購活動須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購)。

              第十六條、在浙江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經常性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供應商,按年度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良好,經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可以續簽一年,但續簽不超過兩次。

              第十七條、由學校采購中心進行的采購活動,省財政廳采監處已明確采購方式的項目從其規定,其他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方式完成采購,但涉及地方及學校重大活動等的應急項目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許采用其它采購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采購文件的制作。采購文件由采購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組織編制。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提供采購需求,并在編制完成的采購文件上簽字確認。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對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項目,必要時采購中心可聘請相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協助完善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文件。

              民生項目、敏感項目、技術復雜的項目或使用部門認為有必要的項目,在采購文件公開發布前,原則上應先咨詢評審專家意見,或在指定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潛在供應商意見。網上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應不少于3天。重大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采購文件還須經過聯審,聯審工作由采購中心牽頭組織,參加聯審的成員為:使用部門(單位)、歸口管理部門、采購中心、采購辦、監察處等部門(單位)負責人、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等。

              第十九條、采購文件的發布。采購文件由學校采購中心負責發布。學校采購中心要按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或采購中心網站公開發布(國家另有規定須保密的除外)采購文件。

              第二十條、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在學校監察處的監督下,由采購辦按相關規定隨機抽取評審(包括評標、談判、詢價等)專家。采購項目所涉及部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名。采購項目負責人一般不擔任本項目評審專家,但可以列席評審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評審會議。評審工作準備會由采購中心主持;項目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專家組在組長領導下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分標準開展評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影響評審專家組及其成員獨立、公正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專家組向學校采購中心提交書面評審報告。評審會現場的監督工作由學校監察處協調,采購辦進行全程工作監管。

              第二十二條、采購結果的確定。學校采購中心要按上級文件規定,將評審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和采購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學校采購中心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簽訂書面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按學校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采購檔案的歸檔。整個采購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使用部門(單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按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做好采購項目的資料整理、資產登記和歸檔等工作。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4

              為了提高學校經費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按照有關財政、采購、審計、法規及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計劃制度

              1、學校采購工作在學校黨總部、行政的領導下,由總務處具體實施。努力完成學校下達的物資采購任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需求。

              2、如需采購物資需提前兩周填寫《物資購置申請單》,送交總務處匯總、做出預算報校長審批,校長簽署后執行。

              3、由于特殊情況(如設施突然損壞,有急需修復等)必須及時采購的'物資要提出應急采購計劃。

              4、凡采購物資需科室負責人批準,主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方能執行。

              5、總務處負責人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嚴格按計劃要求進行物資采購。

              二、物資采購制度

              1、各類物資原則上由總務處統一組織采購,需入庫登記后方可領發。

              2、專業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和材料需請示上級有關部門派專業人員協同學校進行采購。

              3、總務處必須嚴格按已審批計劃的各項要求采購物資。

              4、財務室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采購報賬手續。

              三、物資采購要求

              1、采購前應對供應商的物品質量、價格進行綜合評定,根據采購清單要求選擇供應商。

              2、所有采購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進行。

              3、建立采購物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

              四、物資采購票據要求,所有發票必須是正規票據。

              1、非定點物資,可以現金支付。

              2、定點物資,實行轉賬或統一支付。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5

              一、請購

              1、各科教師凡要采購教學用品、教學設備等,均應填寫物品采購申請表。特殊情況應事先征得校長或總務主任同意后,并及時補填物品采購申請表。

              2、各班主任一般應在開學初制定采購計劃,報總務主任統籌安排。

              二、審批

              凡請購學校辦公用品者,均應由學校校長審批。

              三、采購

              1、購買儀器、設備、材料等各種物品,由總務處按計劃統一購買,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自已購買時,須經校長批準,由總務處驗收入庫。

              2、采購員必須憑領導審批的物品采購申請表采購,特殊情況,如:教學儀器設備可選派內行的同志協助采購,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3、采購員必須認真負責,確保采購用品的質量,采購的用品必須交總務人員驗收、登記、保管。

              4、采購員不得將未進庫的物品交請購者使用。

              四、驗收

              保管員必須嚴格審核物品采購申請表、發票與采購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驗收簽名,并登記造冊。

              五、報銷

              采購員向出納報銷時,發票應有采購員的經辦簽名,保管員的驗收簽名及學校領導的簽批,同時要把物品采購申請表一齊上繳,出納員方可給予報銷。

              六、領用

              1、所購物品,必須實行登記入帳制度,屬固定資產類要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證,屬低值易耗品要由學校保管員登記入帳后再領用。所購物品要切實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2、凡屬易耗物品,以不浪費為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經總務處批準向保管室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七、借用

              凡屬耐用性物品,都應填借條或借用物品登記表,期限一到應及時歸還。

              1、校內教職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長審批出借。

              2、校外單位或個人借用,須經學校領導審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現人為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每學期結束時,教職工向保管室借用的'東西應全部歸還,否則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八、維修

              1、各科室、年段(班級)應在期初和期末按時把財產損壞情況書面報送總務處(或保管員),以便及早統一安排維修。

              2、學校財產的大宗維修一般安排在假期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3、未經學校許可私自安排維修的,維修費用自付(特殊情況除外)。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6

              為認真貫徹上級物資采購有關文件的精神,使學校物資采購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采購工作堅持五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堅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群眾監督的原則。

              3、堅持節約實用的原則。

              4、堅持量入為出、計劃預算、統籌安排的原則。

              5、堅持申報、審批、入庫登記的規范化原則。

              二、物資采購工作程序:

              1、由需要購買人提出申請,填寫《物資采購申請清單》應寫清項目、數量、單價、大約金額、使用單位、用途和申購人簽名等。

              2、申購清單由申購人送所屬各處室,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要認真審核后送總務處審批。

              3、申購物資金額在100元以下由總務處主任審批,100元-200元送分管后勤的領導審批,200元以上送校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上報教育局并采用招投標方式。

              4、采購人員根據完整的審批手續簽字后的申購清單進行采購。

              5、教學實驗用品、各處室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由相關人員提前三天填好申請清單,并送有關領導批準,如因遲報導致來不及采購,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及造成生活不便由申購人負責。

              6、專項大宗物品的采購或工程造價項目要列入財務預算并上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由政府采購部門采購辦理。

              三、物資采購注意事項:

              1、物資采購工作由學校分管后勤的領導把關,總務處負責落實。

              2、采購人員及保管人員應嚴格把好質量關、驗收關。

              3、200元以下的物資由采購人員在市場供應貨比三家的前提下,根據質優價廉的原則直接購買;200元-1000元由需方派人與采購人員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由總務主任或副主任、需方派人和采購人員三人以上進行采購;1000元以上須學校校級領導參與采購。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7

              一、辦公用品實行集中定購,有總務主任負責,經分管校長審核,報校長批準。

              二、日常辦公用品、學校生活用品、各部門活動用品和獎品等購置,要經相關領導核算后,填寫購物申請單,經校長批準、簽字后,安排專人購置。大宗物品購置(500元以上)要經相關會議研究,報經教育辦批準,再安排專人購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購置要經校長批準并安排專人購買。

              五、教師外出學習等差旅費要經相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報校長簽字,交報帳員報銷。干部、教師公務外出租車要報經校長批準,并在第一時間填寫差旅費單子,由校長簽字后報報帳員報銷。誰租車誰墊付款,一律不記帳。

              六、總務處是學校負責采購物資的職能部門,學校各種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一般由總務處統一購買。一般安排兩人,貴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總務處采購人員應按照學校批準的采購計劃進行采購,未經批準,不得采購。

              八、采購人員應認真把好物品質量關,盡量做到所購物品物美價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證件。

              九、用品采購后,采購人員須在第一時間憑正規發票或教育超市發貨單,將物品交財產保管員(劉仲坤主任)驗收。并在購貨申請單上簽字,購貨申請單、發票、教育超市發貨單一并交校長簽字再及時交報帳員。

              十、遇特殊情況,各部門確需要自行采購物品的.,須事先向校長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購買;否則所購物品,一律不予驗收入賬,不予報銷。

              十一、辦公用品等實行兩人管理,一人(總務主任)管賬,建立實物入庫清單(包括物品名稱、數量、價格、采購日期等),一人(總務副主任)管物。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記錄。分管校長不定期檢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辦公用品發放經總務主任批準,生活用品發放經分管校長批準,貴重物品發放或外借經校長批準。實行同意簽字或批條制。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8

              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

              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和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學生統一著裝,有利于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學校要求,定制統一校服。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須成套穿著,季節更替或有特別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穿著統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潔,上衣拉鏈或紐扣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處。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年級輔導員、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批準后方可不穿;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學生科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涂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學生自行到學生科及時購買更換。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負責本班學生校服的發放和穿著管理,并負責本班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量化評比項目。在校生在校內必須按規定穿著統一校服。

              3、對無故未按規定穿校服學生的處理規定違反規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評教育,通知家長協同整改。一學期個人累計達五次者,學校通報批評并取消其當年評選各類先進及校獎學金的資格。

              4、校服穿著情況列為評優評獎和解除處分依據之一。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9

              為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和完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1、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開源節流,提高效益,服務教育教學,服務廣大師生;

              3、落實崗位職責,確保財務和資金安全。

              二、主要任務

              4、科學編制預算,及時進行決算;

              5、依法籌措教育經費,確保國撥經費、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地到帳入庫;

              6、做好學校各項支出的審核把關,及時辦理結算、報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職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確保教職工工資和校內津貼及時足額發放;

              8、做好學生代收費項目管理和學生食堂帳目管理;

              9、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0、加強會計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11、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各類會計資料完整、規范、準確,記帳及時,日清月結;

              12、依法做好財務公開。

              三、收入管理

              13、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14、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和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

              15、及時組織進行各項收費,認真填寫《學生收費記錄卡》,對于學生繳費中的拖繳、欠繳現象,必須摸清底數,如實上報,限期繳足;

              16、學校取得的專項資金,應按要求專款專用。

              四、支出管理

              17、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18、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嚴禁虛列虛報,嚴禁以白條及其他不規范票據作為報銷憑證;

              19、各種支出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要有經辦人簽字,知情人初審,主管副校長核實,最后校長審批簽字后后方可報銷;

              20、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

              21、會議費、招待費、公用通訊費、交通差旅費的支出,按規定的標準由財務人員嚴格審核,各種附票、附件必須齊全,經校長批準后報銷;

              22、各類支出業務發生后,應及時辦理報帳手續,一般當月結清,無故延期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五、資產管理

              23、學校確定專人負責資產日常管理,并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賬和臺賬;

              24、建立健全實物資產購置、保管、使用、發放、交接、維修等管理制度,及時清理債權,定期(每學期末)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

              25、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必須經過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有三人以上小組負責并簽字登記,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記帳。

              六、食堂管理

              26、食堂的財務核算和管理,按有關規定獨立建帳,專款專用,由膳食處和財務處互相配合,共同負責;

              27、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按照非營利原則,及時核算盈虧。

              七、民主監督

              28、建立健全開支報批和民主理財制度,3000元以內的開支由主管副校長和校長研究批準,3000元以上的開支由校長辦公會集體決定,3000元以上的購置或基建由三人以上小組集體負責,5000元以上的項目經校務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9、大力推行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如實地進行財務公開和公示;

              30、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教育、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自覺接受監督。

              八、財務人員要求

              31、財務人員要自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學習和提高,努力提高理財能力和水平;

              32、財務室是學校進行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財會人員要在財務政策、財務管理、收支把關等方面為校長當好參謀和助手,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33、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正直無私,廉潔奉公,認真貫徹國家財務政策,嚴格落實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九、強調事項

              34、校內各種購物、購書、維修、制作等,要按規定先行申請審批,再按規定的辦法和程序操作,未經報批或不按制度辦理的項目,學校不予承認,不予報銷;

              3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簽字消費,否則不予報銷;

              36、學校公款一律不得借予個人私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個人墊付。

              學校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原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采購行為,加強學校的物資采購管理,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采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著對學校負責、降低采購成本的目的,加強對物資采購的管理工作,使采購過程中的決策、價格監督、質量檢驗等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條采購原則

              1.采購過程實行“三比”(即比質比價比服務)的采購原則;

              2.采購實行“三審一檢”(即購物用款初審、復審、審批,合同初審、復審、審批及質量檢測)的控制原則;

              3.采購組集體詢價采購原則;

              4.避免單一品牌、單一來源采購原則;

              5.采購過程監督原則。

              第四條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實施辦法》、《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條物資采購按照“先考察,再比較,后確定”的程序進行,對所購物品至少要考察三個以上廠家的同類產品。從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方面進行認真比較,充分論證,確定所購物品。

              第六條工程基建類采購由學校統一管理,各校區、處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組勘測工程并預審核方案,為校長會議決策提出合理建議。經校長會議通過后由采購組組織招標,采購組和各校區、處室、中心專項組完成采購。

              第二章采購組、采購員職責

              第七條采購組組成和職責

              采購組由組長、副組長、采購員4人(各校區1人)、政府采購員1人組成,受主管財務副校長和總務處主任領導,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單位采購人員的監督和培訓;

              (二)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依法委托并協助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或者自行采購;

              (四)選定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五)對校區、處室、中心采購項目、采購品牌進行評審,對同等價位、相同性能、相同技術參數的采購項目、采購品牌提出采購建議,為下一步審批決策作依據;

              (六)公開、公平、公正、嚴密組織校內所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工作;

              (七)嚴格審核、審慎修改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發布經主管財務副校長簽字的招標公告并組織實施招標,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和辦理采購合同備案;

              (八)參照政府采購協議供應商名單,建立誠信供應商名單和不誠信供應商名單,不誠信供應商原則三年內不得參與我校招投標;

              (九)負責對采購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監督組的監督檢查;

              (十二)廣泛收集所采購物資的質量、價格等市場信息,掌握主要采購物資的信息變化情況,進行比質、比價采購;

              (十三)工程基建類的采購與基建小組共同審核預算、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和措施,必要時現場勘測實際丈量并提出相應建議供校長和校長會議決策;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采購員職責

              (一)貫徹艱苦奮斗、勤儉辦校的方針,遵守國家物資政策。在校領導和采購組長按照學校采購計劃和需要,完成物資采購任務,切實為教學服務,為全校師生服務;

              (二)凡有購置計劃和批準手續的物資,必須注意質量,及時采購,滿足需要,在符合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選購價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購回的物品必須及時交付保管員驗收或財產管理員登記入冊,購物的票據必須經經手人、監督人、保管員、財產管理員、主管領導分別簽字后,及時向財會人員報銷,完清財務手續;

              (四)嚴格執行采購制度,自覺接受監督組的監督;

              (五)保質保量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

              (六)團結同志,模范遵守法紀;

              (七)努力學習財務知識、政府采購法規,不斷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購過程管理

              第九條一般采購過程包括

              ①各校區、處室、中心按年度預算提出采購計劃;

              ②詢價填報用款申請;

              ③實施采購,開具發票;

              ④驗收入庫、財產登記;

              ⑤簽字報賬。

              第十條其他采購過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區、處室、中心按年度預算提出采購計劃,屬于工程基建類的每年集中申報不超過兩次,屬于政府采購的同類采購每季度不超過兩次(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重復采購相同貨物或者服務兩次以上、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省財政廳20xx年3月25日頒布粵財采購

              [20xx]4號關于印發《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二)詢價、編制預算,填報用款申請。工程基建類的必須對照湛江造價站參考價審核預算,審核后在用款申請空白處各校區由校長、總校由基建小組組長、副組長簽寫“已按造價站參考價審核”并簽名,否則不予審批;用款審批按《財務審批制度》執行;

              (三)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填寫《湛江市政府采購申報書》,報教育局審核,按財政局審批意見執行;工程基建類的還要填寫《湛江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申請表》,到預結算中心審核預算;

              (四)政府采購屬于自行采購的,工程基建類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由申請校區、處室、中心編制招標公告,由招標組修改,財務管理中心主任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批后統一由招標組組織招標。開標地點一般定在總校教研樓13樓總務處會議室(基建小組辦),相關校區、處室、中心派人參加;

              (五)政府采購屬于協議供貨、網上采購、電子反拍的統一由政府采購員按政府采購程序規定執行,相關校區、處室、中心派人參與。校內審批手續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經手人完成,政府采購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購員完成(詳見:省財政廳20xx年3月25日頒布粵財采購[20xx]4號關于印發《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第十章電子訂購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和招標都要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不得實施采購、施工。合同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編制,財務管理中心主任初審,主管財務副校長復審,校長審批。招標后三個工作日內中標人必須簽訂合同,不能按時簽訂合同取消中標資格。網上采購、電子反拍按財政局要求簽訂電子合同,編制由政府采購員和相關校區、處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簽訂后嚴格按合同要求執行采購,加強采購過程監督,有階段驗收的必須進行階段驗收。過程監督可采用拍照攝像方式等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向中標人(供應商)指出,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驗收;

              (八)驗收由相關校區、處室、中心和采購組共同參加,按合同要求驗收。初次驗收不合格的限時改正,改正后再次組織驗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時改正。三次驗收不合格的由采購組就存在質量問題部分組織再次采購,產生費用在支付給中標人(供應商)價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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