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在重要的訴訟階段,發(fā)揮著全局性的指導作用,為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因此對民事訴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本章的內(nèi)容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從未輪空,通常是一道單選題和一道多選題,一道考察基本原則,一道考察基本制度,考察分值在三分左右。生應重點掌握傳統(tǒng)核心考點的辯論原則、處分原則、調(diào)解原則。更應當掌握新增的誠實信用原則,新修改的檢察監(jiān)督原則,因為新增必考乃司法考試的命題規(guī)律。今天,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歡迎閱讀。
考點一、基本原則
(一)同等和對等原則、平等原則:這三個原則都是“××××××等”,有類似之處,但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區(qū)別。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義務相同或?qū)。解讀概念,我們發(fā)現(xiàn),平等原則調(diào)整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這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區(qū)分中國人和外國人;更為重要的是平等原則有兩層含義:
(1)訴訟權利義務相同:相同是指原告能干的,被告也能干,如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告和被告都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2)訴訟權利義務相對應:典型的訴訟權利義務相對應如原告可以提出本訴,滿足條件下,被告可以提出反訴,原告可以提交起訴狀,被告可以提交答辯狀等。
2.同等和對等原則:同等和對等原則適用于有外國人參加的民事訴訟。
(1) 同等原則是指外國當事人和我國當事人居于平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即“一視同仁”。
(2) 對等原則是指若外國法院對我國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則我國法院也相應的限制該國當事人在我國的訴訟權利,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二)調(diào)解原則:這里的調(diào)解主要是指法院的訴訟中調(diào)解。法院調(diào)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這兩個子原則。關于合法大家很好理解,考試也幾乎不會考察,考試最?嫉氖亲栽冈瓌t,這里的自愿有兩點體現(xiàn):啟動自愿和接受自愿。所謂啟動自愿是指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形之下才能進行調(diào)解,即便是先行調(diào)解也必須征得雙方的同意;而接受自愿是指經(jīng)過法院的調(diào)解雙方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并根據(jù)調(diào)解協(xié)議制作了調(diào)解書,但是在調(diào)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仍然可以反悔,因為調(diào)解書的生效規(guī)則是簽收生效。
【注意】:雖然先行調(diào)解是原則,但是執(zhí)行階段不能調(diào)解,非訟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身份關系確認之訴也不能調(diào)解。
(三)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jù),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于辯論原則大家應當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掌握:
辯論原則是指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需要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1.辯論的階段:辯論集中于絕不限于法庭辯論,而貫穿于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雖然法庭辯論階段是辯論最充分的階段,但法庭調(diào)查階段依然適用辯論原則。
2.辯論的內(nèi)容:當事人辯論的范圍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也包括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換言之,法庭審理的大部分事項都是辯論的內(nèi)容,因此考生必須記住不適用辯論原則的典型:辯論的前提在于存在爭議,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因此非爭議案件如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
3. 辯論的形式:當事人的辯論既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書面辯論的形式如原告提交起訴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等,而大部分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都是以口頭的言詞方式進行。
4. 辯論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包括廣義上的第三人。因此證人不是辯論的主體,證人出庭作證只是履行其客觀作證的義務,其屬于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疇。
【注意】: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我們民事訴訟中的廣義當事人,但他們屬于本案的當事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是狹義的當事人,即本訴的當事人。本案當事人不等于本訴當事人。
【隨堂練習】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09-3-82)
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階段
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xiàn)
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xiàn)
D.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
(四)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關于處分原則,考生應當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掌握:
1.處分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經(jīng)過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分為兩種,一般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考生必須明確只要是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就能夠進行處分,只不過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而已。經(jīng)過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處分實體權利,如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等,而一般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處分部分程序性訴訟的權利,如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因此這里的經(jīng)過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指的是處分實體權利,并不是說一般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不能處分。
2.處分的對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3.處分的階段: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如前所述,我們所說的民事訴訟一般包括審判和執(zhí)行兩個階段,因此當事人不僅可以在審判階段進行處分,在執(zhí)行階段亦可,如執(zhí)行和解。
4.處分的前提:民事訴訟中的處分是有限的處分,要受到法院審判權的審查,即不得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
【隨堂練習】關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1-3-38)
A.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xiàn)
B.當事人均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處分原則的體現(xiàn)
C.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對等的權利,是同等原則的體現(xiàn)
D.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不僅要自愿,內(nèi)容也不得違法,是法院調(diào)解自愿和合法原則的體現(xiàn)
(五)支持起訴原則: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原則。對此原則的應用需要把握以下三點:
1.支持起訴的前提是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而且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沒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存在或者民事訴訟已經(jīng)啟動,沒有支持起訴的必要性,也就沒有支持起訴。
2.支持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如婦聯(lián)支持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持受害青年、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支持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持起訴主體。
3.被支持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六)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項原則,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中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以及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國家審判權進行審判行為時.應當公正、誠實、守信。關于這一原則,考生可從如下兩個角度進行掌握:
1. 誠實信用原則原本是一項私法原則,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將其引入到公法領域,使之成為一項公法原則,主要是為了回應現(xiàn)實社會中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拖延訴訟、偽造證據(jù)等現(xiàn)象。
2. 誠實信用原則約束的訴訟主體很廣泛,既包括當事人,也包括證人、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是人民法院也受到此項原則的制約,應客觀、公正的進行審理和裁判。
(七)檢察監(jiān)督原則:檢查監(jiān)督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加以修改的一項原則。具體而言,變化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監(jiān)督階段的變化:檢察監(jiān)督的范圍由原來的“民事審判活動”拓展至“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一個外延更大的概念,不僅包含民事審判活動,還包含執(zhí)行活動,因此可以說,如今的檢查監(jiān)督是一種全方位的訴訟監(jiān)督。
2.監(jiān)督方式的變化: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傳統(tǒng)方式是抗訴,但是抗訴必須遵循上抗下(最高檢抗訴最高院的除外),即下級檢察院發(fā)現(xiàn)自己同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錯誤,只能提請自己的上級檢察院進行抗訴,為了彌補同級檢察院不能對同級法院抗訴的不足,修改后的民訴法增加規(guī)定,同級檢察院可以對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3.職權方面的變化:修改后的民訴法賦予檢察院一項新的職權,即檢察院進行法律監(jiān)督可以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diào)查核實有關情況。
考點二、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組織的形式有兩種:合議制和獨任制。合議制是原則,獨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點是合議制的組成形式和獨任制的適用范圍兩個方面。適用合議制還是獨任制,由人民法院決定,這與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是由3人還是1人組成仲裁庭。
1. 合議制:合議庭的組成應當是單數(shù),但按照審級不同,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是不同的。
(1)在一審程序中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組成。
【注意】:關于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參與的案件范圍,考生只需要記住規(guī)律:一審的爭議案件。因此,二審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非爭議案件,如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沒有人民陪審員。
(2)二審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注意】: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規(guī)定:二審發(fā)回重審或再審程序中,原審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不得參加重審或再審合議庭,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為主,便于糾正錯誤,避免公眾的合理懷疑。
(3)再審程序:再審程序沒有獨立的審理程序規(guī)定,適用何種程序取決于原生效裁判是按照何種程序作出的。具體而言,原來是一審的案件按照一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案件或者經(jīng)過提審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4)特別程序:僅選民資格案件和特別程序中的重大、疑難案件是合議制,且要求必須由審判員組成。
2. 獨任制: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應當適用合議制度,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適用獨任制:
(1)簡易程序中,適用審判員獨任審理。
(2)在特別程序中,一般適用審判員獨任。
【注意】:例外情形:選民資格、特別程序中的重大、疑難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審理階段適用審判員獨任制,除權判決階段,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適用審判員獨任審理。
【注意】: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在第一審民事案件中適用,而非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也是基層法院,,從這里出發(fā)可以得出這一推論:獨任制只能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隨堂練習】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審判組織的哪一表述是錯誤的?(06-3-37)
A.第二審程序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B.二審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C.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只能采用獨任制
D.獨任制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 合議庭評議制度
法院在開庭審理完畢后,應當進行合議庭評議。對于合議庭評議,應當注意三個層次:
(1)法院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2)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持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成員也必須簽名;
(3)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注意】:這與《仲裁法》中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的作出不一樣。依據(jù)《仲裁法》第53條的規(guī)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適用的對象: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與勘驗人。這些人的職責都在于要公正無私地為案件的處理進行相關工作,如果不承擔這種工作職責的人無需回避。典型的不要混淆者有以下兩類:
(1)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在于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非公正無私地處理案件。因此,訴訟代理人不適用于回避制度。
(2)證人。證人本應當如實陳述案件的相關事實,但與刑事訴訟中一樣,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讓證人回避后更換證人,那么被更換的人不知曉案件的情況,也就無法作為證人。因此證人不適用回避。對于證人的公正性的保證,法律通過證明力制度來確認:具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較弱,審判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會考慮到這一因素。
2.回避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3. 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同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其中申請回避是考試的.常考點。
4. 申請回避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方式、口頭方式均可,但要說明理由。
(2)申請時間:最遲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則上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即這個審判過程中隨時都可以申請回避。
(3)人民法院應該在3日內(nèi)做出決定。
(4)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5. 當事人申請回避后,被申請回避人要暫停執(zhí)行職務,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這里的緊急措施指的是保全和先于執(zhí)行。
【注意】:在復議審查期間,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6. 回避的決定權。民訴中回避的決定權分為三個層次;
(1)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含陪審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這里需要注意與《刑事訴訟法》的區(qū)別,刑訴法中此類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7. 回避后果:決定回避,更換人員后,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回避并不影響先前訴訟程序的效力。
【注意】:仲裁中仲裁員回避后,先前行為的效力待定,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在于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立即發(fā)生效力,仲裁當事人沒有了救濟的可能,因此在程序中給予相應救濟,允許申請重新來過。
8. 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應依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是一種程序性制裁機制。
【隨堂練習】關于回避,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0-3-37)
A.當事人申請擔任審判長的審判人員回避的,應由審委會決定。
B.當事人申請陪審員回避的,應由審判長決定。
C.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回避申請,當事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不停止參與審理工作。
D.如當事人申請法院翻譯人員回避,可由合議庭決定。
(三)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是指除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例外情形,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制度。
【注意】: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例外情形下,審理可能不公開進行,但是宣告判決一律公開,合議庭的評議一律不公開。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是否公開審理在具體適用上,又將其分為“應當不公開”和“可以不公開”。
1. 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又叫做法定不公開、絕對不公開審理,是指如下兩種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2. 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又叫依申請不公開、相對不公開審理,是指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而必須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才能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
(1)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注意】:即使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也可能認為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情形而仍然公開審理。
【隨堂練習】唐某作為技術人員參與了甲公司一項新產(chǎn)品研發(fā),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服務與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競爭對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負責開發(fā)類似的產(chǎn)品。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擔違約責任并保守其原知曉的產(chǎn)品。關于該案的審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2-3-6)
A.只有在唐某與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請不公開審理此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B.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該案不應當公開審理,但應當公開宣判
C.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不公開審理此案,但應當公開宣判
D.法院應當公開審理此案并公開宣判
3.裁判文書的公眾查閱權制度
裁判文書的公開是公開審判制度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對于加強社會監(jiān)督、實現(xiàn)司法公開透明有重要意義。2012年民事訴訟法在法律層面對此作出規(guī)定,以使該項制度有法可依。
公眾可以查閱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nèi)容除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公眾查閱權對于法院來講,就是義務,法院應當保障社會公眾對生效裁判文書的查閱權利;
(2)公眾的權利僅限于查閱,這與當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相關訴訟材料是不同的;
(3)注意對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涉及這些內(nèi)容的部分應當保密。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經(jīng)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司法考試在兩審終審制度上,常?疾炱淅猓韵聨追N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是在民事訴訟中,最高院從來沒有審理過一審案件;
(2)一審中適用調(diào)解結案的案件,調(diào)解書不能上訴,若違背自愿、合法原則可以通過再審程序救濟;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qū)徖淼陌讣?
【注意】:非爭議的案件一審終審,既不能上訴,也不能再審。
(4)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
【注意】: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審終審,這是特別法的規(guī)定,但是離婚案件依然是兩審終審的。
(5)小額訴訟案件(第162條)
【隨堂練習】王某與錢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不準離婚。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并對財產(chǎn)分割與子女撫養(yǎng)一并作出判決。關于二審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哪些原則或制度?(2010-3-88)
A.處分原則 B.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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