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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新《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17年1月10日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地方性法規,新條例較2007年實施的版本在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教育培訓、工程建設項目、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等多個方面均有較大幅度修訂。其中,對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單獨增設章節進行規定。以下是YJBYS小編搜羅的解讀新《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供參考。
安全生產責任方面,強調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分級負責及“三個必須”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安全教育培訓方面,強調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對于被派遣勞動者,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其統一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工程建設項目方面,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安全綜合分析,編制書面報告;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施工階段,安全設施設計要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試生產(運行)階段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竣工驗收階段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投產使用階段,保持安全設施的完好有效。
隱患排查治理方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登記檔案監控制度,設立隱患登記臺賬,實時登記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確日常排查、崗位排查和專業排查的內容、范圍和責任,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針對爆破、吊裝等國家規定的危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作業內容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制定作業方案,重點明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應急處置;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指揮、作業和安全監護;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負責作業批準的相關人員應當到作業現場審核作業票證,重點檢查確認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如將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方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根據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和風險等因素制定并及時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有關人員應當掌握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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