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
加強本市綠道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綠道資源,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北京市的綠道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綠道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綠道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審議通過的《北京市級綠道建設總體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道慢行道路、綠地景觀、服務設施和標識系統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綠道分為市級、區級和社區綠道三個層級。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局為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道的統籌管理和監督,擬定技術規程規范及管護辦法。
區縣園林綠化局為區縣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綠道管理實施辦法,并負責做好綠道管護工作的檢查、驗收和考核。
區縣園林綠化局或者區縣政府確定的其他綠道管理部門,應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作為綠道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綠道的日常運營維護和保護管理。
第五條 綠道慢行道路是在綠道用地范圍內,滿足市民休閑需求而建設的自行車騎行、步行及騎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綠道連接線是為保證綠道連續而局部利用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條 綠道管護參照公共綠地管理方式和標準規范,實行屬地管理,免費向公眾開放。
綠道自行車租賃、驛站和游客服務中心內餐飲、商品銷售等商業活動可實行市場化經營,鼓勵引入社會經營。
綠道連接線、城市公園、郊野公園,以及其他自然和文化景觀資源等管理方式不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交通、市政、公安、財政、水務、體育、旅游、藥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市政府審定通過的《北京市級綠道建設總體方案》確定的職責,做好綠道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綠道管護
第八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安全巡查和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規范。
第九條 慢行道路管護應做到道路路面平整,安全設施和道路標志、標線完整,維修及時。
第十條 本市綠道內只允許人行和自行車通行。有條件區域應安裝硬質隔離措施,同時要設置機動車、電動車、人力三輪車等禁行警示標志牌及邊界警示線。步行綠道還應設立禁止自行車通行的警示標識和標志。
市民在騎行綠道內應遵守指示標識,按照指示方向以規定速度騎行自行車。禁止在綠道內競騎追逐,不得危及其他游客安全。
第十一條 綠道連接線設置應當加強安全引導,做好現狀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現狀銜接,并在綠道與綠道連接線銜接處設置標識牌,保持交通信息的連續性。
第十二條 綠道的`綠地分為城市范圍內和城市范圍外綠地。分別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用于綠化的土地。兩類綠地管護按照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綠地范圍以內的綠道綠地管護應不低于《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2003)中一級綠地的養護質量標準;
(二)城市綠地范圍以外的綠道綠地管理按照《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試行)》(京綠造發〔2014〕7號)執行。
第十三條 綠道給排水、牌示、護欄、園路、燈飾、路椅、果皮箱及體育健身器械等配套設施的管護應做到完整無損,整齊潔凈,維護及時。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綠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設施,配備必要的專業保安人員巡查,建立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及應急救援機制,維護綠道秩序,制止各種侵占、損壞綠道、綠道用地和各類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綠道防火組織,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做到定期保養、更新,并按規定做好防風、防洪和安全用電等工作。
第三章 綠道運營
第十六條 綠道驛站、游客中心應具備咨詢服務功能,并適當設置提供必要食品、商品旅游購物點和自行車租賃服務。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經營主體負責。綠道商業活動須服從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并依法接受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自行車租賃經營場所設施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自行車出租要明碼標價,應對出租自行車進行安全檢測,做到租前和收車后都有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九條 跨區縣騎行道路的自行車租賃經營者之間應主動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車的對接保管、回程工作,為市民騎行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管護和土地流轉資金
第二十條 綠道管護資金用于綠道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正常運營產生的植物衰弱死亡,道路及設施老化破損需支出的植物更新、設施維修資金,由區縣園林綠化局向本區縣財政局單獨申請。
土地流轉資金用于集體土地建設綠道的土地流轉費用(不含地上物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綠道管護費用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綠地范圍內的市級綠道,其管護標準不低于城市一級綠地的管護標準,資金來源按城市綠地管護現有渠道解決;
(二)城市綠地范圍之外的市級綠道,每年管護費用為6元/平方米,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分擔;
(三)區級和社區級綠道管護費用由所在區縣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級綠道建設涉及流轉土地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土地流轉補助。其中,在原流轉土地上建設綠道的,流轉補助標準及資金來源仍按原方式不變;新增流轉土地建設綠道的,生態涵養發展區市級每年補助1000元/畝,其他地區市級每年補助1500元/畝。區縣綠道、社區綠道土地流轉補助由所在區縣統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申請綠道管護和土地流轉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區縣園林綠化局會同區財政局于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申請,并附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土地流轉和綠道管護面積核準報告,經市園林綠化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結果將市級補助資金撥付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要求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做好檢查驗收,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及時向管理單位支付管護及土地流轉資金。管護及土地流轉資金實行?顚S,專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市綠道養護和土地流轉市級補助資金實行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管理方式,根據財政體制和項目資金管理的需要,也可采取一般性轉移支付的預算管理方式。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市屬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全市綠道管護、運營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建立綠道管理巡查制度,按照本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逐項檢查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督促管護單位及時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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