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教育費附加減免嗎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讓納稅人和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2月1日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sh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公告明確:自2016年4月1日起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由于廣東省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屬于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規(guī)費。為此,廣東地稅局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基礎(chǔ)上,將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稅費免于零申報的范圍擴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廣東省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建設(shè)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報。
公告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稅費免于零申報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號
為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sh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和《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建設(shè)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報。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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