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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擬定消防法修改內容

        時間:2020-12-18 11:42:40 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擬定消防法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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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擬定消防法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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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將第二款單分一條作為第 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嚴格督查考評,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移至第二章)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影、電視、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公益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適時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鼓勵建立全國和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國家設立119消防獎。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國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責任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維護管理職責,將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城市維護費應當包含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使用經費。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古建筑的建設和改造工程,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因保護需要無法符合有關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監督管理。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刪除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刪除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刪除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刪除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刪除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并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維護保養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七)加強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的管理;(七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五)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告。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設施、燃氣和電力設備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定,并公布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保證本單位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和責任人員;(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投入;(四)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六)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七)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八)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單位應當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熟悉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掌握防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人員疏散逃生的技能。未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有針對性的向公眾宣傳消防安全和逃生自救常識。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要求,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每班不少于兩人。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操作設施設備,掌握火災應急處置規程。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八條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業主對各自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負責。建筑物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業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公約,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所有權人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保持暢通。住宅區內道路上設置的停車位、限高限行裝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對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整改火災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出相應方案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未成立業務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報告,由全體業主作出決定。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辦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高層建筑外立面和周邊不得設置妨礙人員疏散和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不得占用和鎖閉高層建筑的避難層、避難間。地下建筑應當加強應急照明和防排煙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高層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避難逃生器材,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嚴格夜間防火巡查和用火用電管理,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逃生和疏散預案,確定疏散引導人員,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上述場所,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裝置。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消防安全標識和疏散逃生路線圖,營業期間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的廚房油煙氣管道應當定期清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裝置,發生火災時,及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扇嘉锲返慕ㄖ䞍炔坏迷O置員工宿舍。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單位內部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禁止在建筑物內部、古建筑、園林、寺廟等保護區域和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地下建筑、餐飲場所的餐廳及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在城市建成區、文物古建筑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附近,禁止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刪除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及時更新老化線路、管路。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標的定期檢查,根據風險水平厘定保險費率,及時向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督促和指導被保險人加強火災預防。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執業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 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公眾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公安消防隊數量和布局達不到消防規劃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下列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一)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六)空難事故;(七)爆炸及恐怖事件;(八)群眾遇險事件。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和上級指令,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不危及人員生命的社會救助、救援求助和報警,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以拒絕,并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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