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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報關單修改內容解讀
海關這次在填單上面的修訂突出了幾個特點,那就是更加的嚴謹、更加的統一、更加的便利!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新版報關單修改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修訂內容】
將“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原)修改為“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新)。
【解析】
因現在大多數的出口報關單無需打印證明聯出于更咬文嚼字的說法對此做了修改。有關本條的修改對我們實際填單的人員來說可以忽略。
2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修訂內容】
1. “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原)改為“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并增加“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填報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2. 修訂明確了: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應填報中文名稱和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加工生產企業登記編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應填報中文名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9位組織機構代碼。沒有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不填,沒有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應填報“NO”。
【解析】
1. 這部分是其實是對本欄目做了一個不同情況的解讀。對有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在進口貨物時本欄目應當填報區內經營物流企業的名稱而并非真正購買貨物的貨主。
2.
1) 已經在海關注冊的:填企業中文名稱+18位社會信用代碼(10位的海關代碼/加工生產企業登記編碼);
2) 未在海關注冊的:
A. 填報中文名稱+18位社會信用代碼/9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B. 沒有18位信用代碼的可以不填;
C. 沒有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填“NO”。
3運輸方式
【修訂內容】
針對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的運輸方式的填報“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原)改為“按旅客實際進出境方式所對應的運輸方式填報”(新)。
【解析】
由于進出境旅客原來出入境攜帶的大多都屬于“隨身物品”,但近年來很多的“隨身物品”的真實身份都是用來交易的“貨物”,所以海關更加明確隨身攜帶的“貨物”應該如何具體申報運輸工具的欄目。
4征免性質
【修訂內容】
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駐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小汽車,并且單臺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本欄填報“特案”。
【解析】
本欄目特指一些駐華使館的工作人員等自用的高檔小汽車如果完稅價格超過130萬以上的,本欄目按照“特案”來填報。目前為止“征免性質”這個欄目還要等到實施后在申報端是否有“特案”的代碼添加,有關此問題還需要時間來等待。
5 許可證號
【修訂內容】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
【解析】
新增兩個可填報的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
6備案號
【修訂內容】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皽p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準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解析】
刪除了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如香港CEPA、澳門CEPA)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為保持相關公告的一致性而修訂。
7貿易國(地區)
【修訂內容】
本欄目填報對外貿易中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所屬的國家(地區)(已刪除)發生商業性交易的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刪除)
【解析】
去年這個新增欄目大家在填制的時候最無從下手的,為了減少對“貿易國”的誤解,對該欄目的填制進行了簡化。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無實際商業性交易填報擁有者所屬國家(地區),無實際進出境的也按照以上標準。
8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修訂內容】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解析】
新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9標記嘜碼及備注
【修訂內容】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填寫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其中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寫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在本欄內填報“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
【解析】
明確了直接退運、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和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時本欄目如何填制。
10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
【修訂內容】
本欄目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解析】
其實就是說出口報關單這個欄目可以不用管他了,涉及加工貿易以及保稅監管貨物的進口時也可以不填,真的簡化很多。不過如果遇到“來料料件內銷0245 進料料件內銷0644,來料成品轉減免0345 進料成品轉減免0744來料邊角料內銷0845 進料邊角料內銷0844 加工設備內銷0446 ”這些貿易方式時,還是要注意下這些欄目的邏輯關系!
11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
【修訂內容】
本欄目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填報確認買方是否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并且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應填報“是”。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但納稅義務人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在本欄目應填報“是”。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納稅義務人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可以確認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的,填報“否”。買方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或者特許權使用費已經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填報“否”。本欄目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解析】
1、按照審價辦法的第十三條明確了本欄目填報的細則:A.只要符合審價辦法及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的,本欄目必須填“是”;B.如確定不符合或者能夠證明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的,填報“否”;
2、出口貨物本欄目不用申報,簡化了出口填報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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