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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

        時間:2023-09-11 09:22:17 學習心得體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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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

          心中有不少心得體會時,可以尋思將其寫進心得體會中,這樣能夠給人努力向前的動力。那么你知道心得體會如何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責任培訓心得,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1

          今日,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消失;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消失;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鑒于這些新狀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方,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標準,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展了商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把握了勞動法賜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F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著這些,由于有單位領導在為我們操勞。但假如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愛護自己的利益。固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養,為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2

          我于6月13日參與由智聯聘請HR學院舉辦、徐義成教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秳趧雍贤ā冯m從一審到四審經過劇烈的爭辯,在社會上產生劇烈的反響,公布后也消失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開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消失,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于愛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狀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與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聘請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打算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受、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檔案及保險狀況做一屬實了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表達。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愿擔當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根本狀況,勞動者應當照實說明的規定。依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覺該勞動者對其狀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狀況嚴峻不符,那么單位就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簽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后,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打算有關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治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爭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公平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狀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與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根本的了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后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蛘邔σ延械囊幷轮贫、重大事項打算匯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τ谛轮贫ú⒋蛩銓嵤┑囊幷轮贫,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后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治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簽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假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假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F有局部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肯定的風險。這局部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見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狀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于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狀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開這種狀況的重復消失,最好在近期與這局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商定

          試用期時間確實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狀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肯定額度的商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于商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狀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行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商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狀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展考核,假如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抱負,合同期滿后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固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肯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連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后,單位就會丟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么單位必需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于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商定

          依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肯定商定。假如對我院局部行政治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商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效勞期”和“競業制止”兩種狀況下方可商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于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狀況的工作人員,不再商定違約金。依據我院實際狀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局部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展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商定“效勞期”和違約金,并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后連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依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其次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狀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存其材料,為避開以后消失糾紛。由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局部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局部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擔當教學任務的討論生)合同到期。經考察了解后,單位假如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肯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力量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商定最好能長一些。由于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后的合同期限內對這局部同志進展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打算在續訂合同期滿后是否與之連續簽訂合同。

          假如考核結果不滿足,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經了解后,假如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局部職工不很滿足,因各方面緣由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詳細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么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于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狀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擬大的主要有:未準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狀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全都,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于我院實際狀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依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局部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法律并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需調入檔案,對于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于勞動爭議。

        法律責任培訓心得3

          一、合同簽訂前應當留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殊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詢問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猜測。

         。ǘ┖贤鄬θ。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狀況進展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當履行,還需要留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展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展審查的延長,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詳細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托付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力量。履約力量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力量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閱歷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消失其他狀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力量賠償我方。

         。3)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留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擬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外形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擬簡單被留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簡單被人們忽視。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狀況都考察清晰,以防范風險,同時也削減訂立合同的本錢。

          三、企業自身的思索。

          1、嚴格治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治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托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馬上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當留意的問題: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終達成全都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展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逗贤ā钒押炗喓贤倪^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終對合同條件達成全都,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盼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承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需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需向要約人盼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需詳細、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承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需與要約的內容全都,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肯定是有誤差的!逗贤ā返谑畻l轉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币簿褪钦f,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

          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肯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偟脑瓌t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擬簡單,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消失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商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具體的商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納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熟悉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開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方說,我們公司要購置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足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假如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

          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連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依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么,反過來,假如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固然不行以,由于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狀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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