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防治基本知識
對于精神病,你知道應該怎么進行防治嗎?下面精神病防治基本知識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什么是精神病及具體表現?
(1)精神病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臨床表現為精神活動異常。
(2)精神病具體表現:為感知覺﹑思維﹑注意﹑記憶﹑情感﹑行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識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礙。鑒于人類大腦的復雜性和科學技術的限制,目前醫學上診斷精神病較多還是依賴經驗和病史采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要判定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綜合考慮:
(一)、思維﹑情感和行為 如果一個人在思維、情感和行為等精神活動中的表現難以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其本人也難以自圓其說;同時,這些精神活動的偏離又是以幻覺、妄想、行為紊亂為主要表現,這樣的精神活動就具有精神病性特征。
(二)、喪失現實檢驗能力 凡是智力正常的思維、行為總是要受到法則的約束,也就是說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如果忽視這一點,對自己的言行無所顧忌,是非不分,這種現實檢驗能力的喪失,常常是精神病的重要特征,在臨床上稱之為無自知力或無內省力,表現為否認自己有精神病,不接受治療。
(三)、影響個人或周圍環境 這種偏離的言行常常嚴重地影響個人生活﹑工作和學習,表現為不能適應家庭生活和社會環境,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或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
(四)、偏離持續時間 以某個時間為界,精神狀態前后判若兩人,這種偏離的精神活動要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判斷精神疾病都要具備病程這一觀
察指標,只有達到相應的病程,才可以診斷為某種精神疾病,例如抑郁癥規定病程兩周以上,精神分裂癥為一個月。
符合以上四個方面的特征我們就可以判定其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一般具有治愈率低,易復發的特點,最主要的是其社會適應能力的下降或 喪失。所以一旦確定患有精神病,應早期積極治療,預防復發,才能 使病人盡早回歸社會。
二、精神病的分類(6種重性精神病病人診斷標準)
(一)精神分裂癥:
診斷標準:
1、癥狀持續至少1個月。
2、符合癥狀學診斷標準: (1)聯想障礙(2)變妄想(3)幻覺(4)情感障礙(5)行為障礙(6)被動體驗(7)意志減退
3、嚴重程序標準:自知力喪失或不全,或社會功能明顯受損,或現實檢驗能力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4、排除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以及精神活性物質,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并排除心境障礙。
三、雙相情感障礙
診斷要點:
1、必須符合躁狂或輕噪狂發作,混合性發作及抑郁發作的癥狀標準
(一)噪狂發作:(1)情緒高漲和(或)易激惹(2)思維奔逸(3)意志增強(4)其它:常有睡眠需要減少,食欲、性欲增強等。
(二)抑郁發作: (1)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表現思維緩慢,言語和動作減少。(2)生物學特征性癥狀(食欲降低,體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輕的節律
變化)。 (3)反復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2、嚴重程序特點:躁狂、抑郁發作及混合性發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 苦,或使患者社會功能明顯損害,但輕躁狂發作時社會功能無明
顯損害或程序很輕。
3、病程特點:躁狂發作或輕躁狂發作持續一周以上,抑郁發作或混合性發作至少持續存在2周以上。
四、偏執性精神障礙
1、以系統妄想為主要臨床癥狀。其妄想內容不荒廖離奇,不怪異,不泛化,較為固定和系統,帶有較為嚴密的邏輯推理和解釋,與現實生活有一定聯系,常見的妄想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和鐘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覺。
3、除了妄想內容相關的異常情感和意向行為外,患者其他的個人行為基本沒有損害,人格保持相對完整。
4、病程及嚴重程序要求:持續性病程,至少達3個月,社會功能嚴重受損和自知力喪失。
五、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
只有在疾病的同一次發作中,明顯而確實的分裂癥癥狀和情感性癥狀同時出現或只相差幾天。
1、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癥狀,同時具有精神分裂癥癥狀,且兩種癥狀同時存在,同樣突出。
2、病程間歇性發作,癥狀緩解后間歇期無明顯功能缺陷。
3、起病較急,發病可存在應激誘因。
4、病前性格無明顯缺陷,部分病人有精神分裂癥或心境障礙家病
六、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1、癲癇史或癲癇發作的證據。
2、呈發作性精神障礙,一般歷時短暫,有不同程序意識障礙,事后不能完全回憶。
3、持續性精神障礙,如智能障礙和人格障礙等。
七、嚴重精神發育遲滯
1、智力比正常人同齡人顯著低下,標準智力測評的智商<70。
2、社會適應能力較相同文化背景的同齡人低下。
3、起源于18歲以前。
4、部分病人有某些特殊的體態、面容、軀體疾病以及神經系統體征。
家屬該如何協助重性精神病患者服藥?
對已經發展成為重性精神病(如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的患者,依靠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往往已不能使之緩解,此時藥物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發作期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其疾病性質,自己已很難做到正確服藥,必須由家人協助完成。下面就介紹一下家人在協助患者服藥時的.基本原則。
一、發作期患者一般都不承認自己有病(醫學上稱為“無自知力”),大多數不愿意服藥。對此,家屬可找患者最信任的人來耐心勸說,勸說時注意不要說“你有精神病應服藥”之類的話。有些患者不聽勸說,拒服一切藥物,這時可把無味的(如利培酮、氯氮平、氟哌定醇等)藥攪拌在飯菜里。但是,這一方法不宜用于有“被害妄想”癥狀的患者,因為這樣做一旦被患者發現,則會使其更加懷疑有人在飯菜里“放毒”而不肯進食。若以上辦法均無法讓患者把藥物服下時,則應請醫生把藥物改為肌注或靜脈注射。急性癥狀得到控制后,患者一般就肯服藥了。
二、恢復期要不斷加強患者對堅持服藥重要性的認識。一般來說,患者病情穩
定后要堅持服藥2-3年。很多患者出院后往往服一段時間的藥就自行停藥,其原因就是認為自己的病已經好了,正所謂“好了傷疤忘了痛”。也有患者家屬因為對堅持服藥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擅自同意患者停藥,有的家屬甚至反對患者繼續服藥,怕患者服抗精神病藥多了腦子會變呆,把身體也吃壞了。其實,這些擔心是不必要的,恢復期藥量往往只有急性治療期的1/3-1/2,只要能定期監測各身體指標,一般都問題不大。
三、有些患者因為服藥后出現副作用而不愿服藥,這時有必要予以解釋:服藥
后出現的嗜睡、動作呆板、便秘、肥胖等是較輕微的副作用,不需治療處理。如出現頭頸歪斜、坐立不安、四肢顫抖等副作用,在醫生的指導下調整或減少服藥劑量后一般亦能緩解。在恢復期維持治療期間,家屬一定要帶患者定期到門診檢查,以便于醫生根據病情調整藥物,使藥物作用恰到好處,副作用也減少到最低限度,這樣患者也樂于堅持服藥。
四、一定要按醫生囑咐服藥,不能自己隨意增減或不規則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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