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以下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國家賠償申請書,歡迎閱讀!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申請人:胡春生,男,20XX年3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南京市人,山東魁星化工公司寧陽化工廠退休人員,住山東省寧陽縣磁窯鎮寧陽化工廠宿舍西生活區7-206室
賠償義務機關:建鄴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1、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2、賠償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100萬元
3、賠償申請人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30萬元
4、賠償申請人工資補差30萬元
5、賠償申請人補發工資5.5年及歧視性福利待遇11萬元
6、賠償申請人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歧視性費用10萬元
7、向申請人發還20XX年多沒收的原止馬營14號坵號410640-2祖產簡單房二間(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現有房間價值賠償。
8、發還被沒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鋪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南京市紅衛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就申請人有胡春生破壞寶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區紅軍管字第7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單位執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沒收(20XX年9月24日建鄴區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復寧陽縣磁窯木器廠同意延長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請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訴。
20XX年9月2日,南京建鄴區法院以(20XX)建刑再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春生無罪”至此35年的冤案終于昭雪。終于得到了公證的結果。
本案的徹底平反,說明國內法制人權事業的進步。
本案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陳光中(終身教授)主任、李寶岳副主任(教授)及陳學權博士直接參與下取得的。
全國的很多報紙、雜志、媒體報道了此消息,其中《南京晨報》(20XX.9.6)、廣州《南方周末報》(20XX.9.16)、北京司法部主辦的《法律與生活》雜志(20XX.10.16)等報道,并發表了評論,上海《良友報》等紛紛轉載,各大網站有的以整版新聞,重點進行了報道。
三十五年冤案雖已昭雪,但胡在20XX年遭到刑訊逼供,因長期得不到應有治療,造成創傷,而重病纏身,特別是心臟病要住院(有省級醫院醫囑證明)而舉步維艱。[注]20XX年6月4日~8月22日,胡與哥哥胡年生,被關押在南京紅衛區軍管會,當時為迎合政治潮流之需要,胡哥與胡被從拘留所拉出,進行群眾大會批判,當時很多群眾親自簽字畫押(包括二位居委會副主任也簽字畫押)為胡證明:看到胡遭刑訊逼供所受的傷害。(見證明材料一)
20XX年8月22日,胡被押到山東原單位(監外執刑),當時有很多領導,多位黨員及很多群眾簽字畫押為胡證明,看到胡因刑訊逼供的傷害。見證明材料(二)
多位律師在一審、二審的審訊筆錄之查訪中,前后印證,邏輯推理,也證明刑訊逼供的事實。見證明材料(三)
從多年病歷資料及最近在省級醫院檢查,有診斷證明的疾病多種。見證明材料(四)
胡春生在20XX~20XX年的大學時是班委、體委委員,體育課代表,球隊主力隊員兼隊長,20XX年6月份刑訊逼供前,在山東寧陽磁窯木器廠,曾協助搬運工扛撬千斤木頭(鋸解木材工作),此事證明胡的身體以前是棒的。
這樣的身體如果沒有20XX年6月~8月刑訊逼供,是不可能造成目前這種嚴重的病態。
20XX年的刑訊,特別是后期的酷刑不是為了教育,不是為了法制,出于當時的政治需要,即將反革命分子“打死活該”,或對反革命罪恨之入骨為目的,以至階級敵人于死地而后快之結果,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故與現在重病在身惡果,有必然因果關系。
三十五年的傷害,且這不是過失傷害,是一直接故意,胡在痛苦中掙扎著,掙扎了三十五個春秋,漫長的三十五載,并非“彈指一揮間”,它是一萬兩千四百六十天!對于胡,它也是一萬兩千四百六十個充滿幻想連接的夢,一個讓胡絕望和傷害的夢。
胡春生曾多次向時任縣化工廠黨委書記侯昌森(兼廠長)、副書記李榮玉、副廠長董敬和、工會崇孝周主席及醫務科長王希錄反映其在南京受到刑訊逼供(造成精神疾患、心臟病、膽囊病、睪丸病、眼外傷、右額瘢痕疙瘩的毀容,打掉牙7-8顆,及腰椎打傷疼痛不止等)所造成的冤案。[見證明材料(五)]及在服刑期間,(縣磁窯木器廠受到虐待,造成三次自殺經過)是冤案直接惡果。
經黨委多次請示,決定委派原政工科李殿祥、李加柱赴南京反映。侯書記因打抱不平向原輕工局反映過木器廠的違法行為,并指派醫務科長王希錄帶胡去上級醫院診治療傷。[見證明材料(5-1)]。
胡在多次申訴中,少不了刑訊逼供一節(見前申訴材料)當時不可能給胡勘驗傷害,但從收集到的證明,業已形成證明鏈來看,否認刑訊逼供事實是不可取的,在此向貴院申請刑訊逼供傷害的司法鑒定。
總之,現在身染重的發生,皆是源于20XX年刑訊逼供,且這不是過失傷害,是一直接故意,這在當時是必然的。
35年政治上一直抬不起頭來,等同于階級敵人,經濟困苦倒也作罷,但受傷害的身體,一直無有人道的救助,處于水深火熱之中。
一、 精神損害概況:
20XX年7-8月,南京市軍管會,在建鄴區莫愁路小學,召開萬人大會,只批斗胡氏二兄弟反革命分子罪行,三十五年一直不能平反,胡春生臭名遠揚,以前好友、同學、同事、戰友、親戚、朋友皆反目為仇。
80年代,根據[78]法辦研字第31號文中要求:對文革中不實之詞,應采取嚴肅認真的態度處理,即按31號文要求:應以“判決書”之正規法律文書形式改判,但原法院對此冤案的處理,采用違法裁定,將反革命罪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改判為“誣陷罪”,維持5年刑期。對“澄清性質,消除影響”的字句,只是用手寫的一封便函表示,且字跡龍飛鳳舞,讓人感到極不嚴肅、極不認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明材料(5-5)]與20XX年,為宣判胡為反革命犯,犯有反革命罪的正規打印“紅頭文件”形成強烈的反差,所以原單位,也就從未在任何場合,任何會議上“澄清性質 ,消除影響”了。
胡自20XX年參加工作以來,年年榮獲先進,20XX年榮獲“縣勞動模范”稱號。
胡在高中時是優秀團員,在大學時也是優秀團員、班委委員,南京林學院20XX年團代會代表,20XX年申請加入黨組織,參加工作后,20XX—20XX年考驗二年后,被確定為入黨對象(填完入黨志愿表),由于冤案發生,入黨志愿始終未能實現。
20XX年后,胡不因冤案逆境,而對黨和國家懷恨在心,而是以積極的心態,用自己的能力報效國家。在逆境中共創造三項省級科技成果,三十多項市、縣級科技成果,共創造經濟效益1000多萬元(見證明材料六)。
先后開發成功,多項新產品及新技術工藝,填補了當時省內空白,先后撰寫了論文13篇,擔任實際上技術學科帶頭人。使一個瀕臨破產的化工廠起死回生,由當時單一產品企業,發展到門類齊全,多產品體系,國家大型一檔國營企業,年銷售收入由200萬元增至1.6個億,增加80倍,年利稅由2.6萬元增加到20XX年的2500萬元,增加900多倍。因產品運用于太平洋運載火箭發射,受到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賀電嘉獎。
82年主要產品三聚氰氨,榮獲國家質量最高獎,由我主管的質量QC榮獲省經委、建委、總工會及省科協、省質協的通報嘉獎,后來我被推選為縣勞動模范。
由一個縣辦集體制小廠,一躍成為泰安市十大經濟支柱企業(20XX年),曾為寧陽縣第一利稅大戶,20XX年國家統計局授予我企業為中國500家最大化學工業企業稱號。泰安創匯額第二位。
然而飛來的20XX年橫禍,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至今瀝瀝在目。
(一)精神損害事實
1、20XX年國家專政機關對胡的刑訊逼供,造成了精神上極大地傷害,參見前申訴材料,尤其不能忍受的是,這種精神傷害波及到胡的親人。
胡自己被屈打成招后,胡的母親(當時已是七十歲的老人),也被卷入旋渦中,沒白沒黑地、無事生非地被叫到派出所、居委會,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那個公安員,擊打胡母的臉,用手狠拍
她的胸膛┅…,胡母(王榮)以后得了心口疼病,犯病時不省人事,醒后淚流滿面,并說,都是胡這個不肖子孫惹得禍,受此奇恥大辱,母親晚年精神生活抑郁寡歡,雖然其生活條件至少在中等以上,兒女們也很孝順,但她常穿破爛不堪的衣服,常去菜場拾爛菜度日,過著一種近似乞丐似的生活(居委會常找到胡,反說胡不孝順,讓其母過著近似五保老太的生活),究其原因,她是精神上受到刺激或打擊造成的。
母親的反常也深深刺傷了胡的心,胡母臨死前,最后一聲無奈地嘆息,胡春生至今難忘。
胡覺得對不起他的母親,對死去母親懷著永世難忘的內疚,胡要求法院為胡登報平反,以還愿九泉之下母親的在天之愿。
2、胡的前妻小潘,因胡的反革命罪的精神恐怖及未得到應有的公正地救助,在生孩子中,母子雙亡(20XX年10月)。
小潘系共青團員,婦女隊長(小隊),身體素質好,生孩子前身體亦好,但在醫院里卻死于非命。
胡當時是山東省寧陽縣磁窯木器廠職工(20XX年底,胡刑滿釋放后當工人),胡當時告之醫院,若有生孩子大藥費,單位上可以擔保,但由于當時對胡的反革命身份的鄙視(當地因大學生反革命,僅胡一人,故方園幾十里內皆知胡春生是現行反革命分子)。前妻小潘生孩子中,沒有公正的救助(流血而不給輸血)導致慘劇發生。
這個姑娘老實厚道,明知胡是反革命,卻待胡很好。
胡至今孜孜不忘記前妻的音容笑貌,那不僅是初戀的純情,更是一種純真才有的圣潔,以及全部生命的投入。
一個人也許只能有一次這樣的童真,一旦破碎,永難復生。
小潘死后,她的姐姐一直瞞著她那年邁的母親,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的老母親(年愈古稀),得知此事后,不到多時便死去… …
胡一直覺得對不起她們母女二人……
胡一直覺得此生此世的內疚,感時花濺淚,恨別鳥驚心。
3、 胡的第二個妻子王世春其實是騙來的。
因當第一個妻子死后,別人替胡介紹了好幾個,且都是農村的女孩,都因胡明白告之,自已曾是個反革命,被判過五年刑,皆以此告吹。
所以未再告知王世春上述此話后,他們倆結合了。
新婚不久,胡的坐過5年牢事,很快被知道,她多次要求與胡離婚。
因王世春當時是農村生產隊的婦女隊長、共青團員,正積極要求入黨,嫁給胡這個反革命罪犯,等于葬送她的一輩子政治前途。
她與胡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在當時文革思想,尚禁錮著人們頭腦的時候,反革命罪是十惡不赦的,刺激了她的神經,產生了腦電圖不正常,經醫生診斷為癲癇病。
后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總算減輕了癥狀,但落下了神經性頭痛的頑疾,由此造成心臟病、腎虛、浮腫病等。
(二)具體訴求如下:
根據中辦法[20XX]6號文件要求,對于已復查平反的人,要認真做好消除影響工作。胡希望政府、法院,滿足胡的精神要求,使胡的親人(不管是死去,還是活著的)得到心靈的安慰,特別是讓那些同情、支持、幫助過胡的長輩、親屬、朋友、同學,讓他們得到寬慰的解脫。
無論根據文革文件,或根據現行文件(如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三十四條: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謙。
故要求:為達到“澄清性質、消除影響”,敬請原法院公告判決書。
1、由于胡的同學有的遠在海外,故要求公告判決書的媒體,必須具有海外版的全國性媒體;
2、胡在山東工作、生活近40年,是胡的第二故鄉,由于冤案,給胡人格、名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要求在山東省級媒體及泰安市或本企業的;瘓(山東;瘓F主辦)分別公告判決書,以“澄清性質、消除影響”或賠禮道謙。
(三)要求因三十五年精神傷害的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三十五年,來國家對胡春生的侵害不能簡單套用文革文件,胡的冤案本應在八十年代解決,但因法院在寧“左”勿“右”的錯誤思想指導下,一拖即是二十五年,胡的一生最美好的前途被徹底葬送了,再套用前八十年代的文件處理善后,有失公允。
胡春生申請國家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是基于職務侵權的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特別在20XX年6-8月對胡的刑訊逼供,造成胡的永不磨滅的肉體、精神傷害,屬于一種積極的職務侵權行為(濫用職權)。職務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責任。
原判與精神損害,顯然存在必然的,內在的因果關系,所以胡春生要求精神撫慰金,亦是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制精髓的。
二、身體傷害的經濟補償,即醫療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XX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20XX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152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藥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職權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中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執行。”
根據中辦發[20XX]6號文,對文革中冤假錯案在經濟上補償,對高級知識分子優先解決的要求,即人性化的落實政策,不能人性化落實政策,是對人權入憲原則的褻瀆。
20XX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中,將第33條原文中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是人性化落實政策或獲得人性化國家補償的憲法人權基礎,特別對胡這樣的老年人,能夠尊嚴地生存生活,是實現法治國家的人性尊嚴的追求。
20XX年4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來函中,認為:“鑒于胡春生同志幾十年受到的不公正對待,及其為社會所作的貢獻及現在生活困難等情由,我部希望你們就有關福利,特別是住房分配,公費醫療及保險等方面給以照顧”。
(一)具體傷害及治療
1、心臟病治療及其費用
山東省省立醫院,李秀芹主任醫師要求住院,押金1萬元。(見證明材料4-1)
且愈發愈嚴重的心臟病,搶救費用將成倍增長。
2、膽囊切除手術費用
山東省千佛山醫院李杰主任醫師,要求手術切除,住院押金費7000元。(見證明材料4-2)
山東省齊魯醫院牛軍教授、博導也要求手術治療,入院押金費8000元。(見證明材料4-2)
3、睪丸病
山東省齊魯醫院泌外科,周尊林主任醫師,診斷為睪丸疼痛綜合癥,左精索靜脈曲張,該院徐志華主任醫師,確診后要求入院手術。(見證明材料4-3)
省千佛山醫院李青主任及其徒弟趙大夫,也要求入院手術切除,預交住院費5000元。(見證明材料4-3)
4、整容手術費
因右額被打傷,反復發炎,潰爛,造成瘢痕疙瘩所形成的毀容(針刺般刺傷了心理),精神上也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與痛苦。
按省立醫院專家估算費用為1萬,手術一次成功,不包括后遺癥治療的費用。(見證明材料4-4)
5、修復牙費用
牙被打掉7顆,其中右下排三顆,尚可種牙,山東省省立醫院,馬泉生專家說:因牙槽低平,活動牙無法修復,又因只有10-11(祥見牙片)之距離,國產牙不行,進口產品每個牙6000元×3顆=18000元。(見證明材料4-5)
其余牙損落造成不便,暫不計算。
6、治療白內障(雙眼)費用。
經山東省中醫院,鄭新青主任診斷為白內障,需長期服中藥或中藥飲片。(見證明材料4-6)
7、腰椎疼痛,韌帶炎治療費用。(見證明材料4-7)
山東省省立醫院姜禮慶主任,診斷為第二腰椎上韌帶炎疼痛。
8、精神疾患治療及其費用。(見證明材料4-8)
(二)身體需治療救治費用100萬元,不包括根據醫保規定,可以由醫保負擔的部分,即此100萬元是在醫保范圍之外的花費,原因如下:
1、根據山東省寧陽國家醫保規定,很多疾病的門診治療費,不屬于醫保范圍,如膽囊炎、睪丸病、治療白內障、腰椎疼痛、精神疾患等。
2、由于寧陽縣是貧困縣,或財政補貼縣,所以醫保只能是低水平的雙方負擔,即醫保水平只能根據可能,不能根據需要,只能提供縣財政和企業能夠承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加之寧陽縣已步入老齡化社會,滿足胡醫療救治空間很窄。
3、寧陽縣魁星化工公司,最近幾年一直虧損,20XX年虧3000萬,20XX年虧損5000萬,瀕臨破產邊緣,一旦公司不能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寧陽縣有權停止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的基本醫保待遇,考慮此風險因素,故國家賠償醫療費,應該提高一定系數。
4、由于傷害造成疾患,曠日積累,疑難雜癥造成的并發癥,此類疾病的治療要超出醫保范圍(用藥超出醫保藥品目錄,診療超出項目范圍,在醫療服務設施上,也超出標準規定范圍。)根據規定,超范圍的醫療費顯然由個人付費(社會統籌不予支付)。
5、由于三十五年得不到及時有效治療,根治此類疾病并非易事。要用到未經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診療項目,根據醫保規定,上述費用不在醫保范圍內,根據疑難雜癥病要求,又必須應用此來治療,所以治病的費用必須由個人負擔。特別是35年的傷害屬于疑難雜癥會超出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價格昂貴醫療儀器與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用材料的范圍,此部分費顯然要由個人負擔。
6、另外,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要求在國家賠(補)償中支付。
A、要求支付 ①掛號費,院外會診費
、诔鲈\費、檢查治療加急費,定點手術附加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B、要求支付:①各種保健的治療項目
②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7、根據醫學專家建議用到
①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RT)電子束CT等醫療設施進行檢查治療。
、诟鞣N自用保“茨圖觳櫧饜
③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療材料(上述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必須由國家賠償中支付。
8、根據醫保規定,下述費用不在醫保支付范圍。
、倨鞴倩蚪M織移植
②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療法。
由于身體傷害所造成的上述費用應由國家賠(補)償中支付。
9、要求國家賠(補)償中支付,醫保規定不予支付的下述費用,即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
、倬(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诳照{費、電視費、電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以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叟阕o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苌攀迟M
⑤其它特需生活服務費
10、床位費標準
由于患有精神疾患,所以住院治療床位必須是單間,此項費用雖有些破費,但對精神疾患大有補益。
11、由于三十五年造成的傷害,不是一種或幾種中西藥醫療能治好的,根據專家建議:進行中西醫辯證治療。
根據專家估計,中醫藥中必然有相當醫保藥品目錄,不能報銷的滋補性中藥及部分可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精劑、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血液制品、蛋白質制品,其它一些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
12、考慮多年內醫療服務及醫療設備的脹價因素,這部分費用亦因在國家賠償中有所反映,即增加醫療費用的系數。
上述費用100萬元,因系刑訊逼供造成,要求原審法院一次性發給個人,彰顯國家賠(補)償或落實政策的人性化。
三、關于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30萬元。
由于35年的冤案及延長半年刑期,完全有社會因素引起,自身難以控制和擺脫,因長期心理沖突,而產生明顯的心理癥狀特別是只要在山東省寧陽縣,即聯想起文革中,之不公正對待,而造成胡的緊張不安,過分擔心,憂慮悲觀,興趣索然,身體表現為心慌、氣短、出汗、臉發燒、四肢發抖、胃痛、惡心嘔吐、燒灼感、部分不定的疼痛、沉重感、緊張感、腫脹感,經藥物治療效果不佳。
胡雖然主動求醫,有強烈的擺脫痛苦的愿望,迫切要求醫生給予幫助和治療,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是原判已對胡春生造成傷害,八十年代未能平反,反而違法加重了判決,多次毫無根據地認定為原判所未有的誣陷罪,使胡一次又一次地陷于絕望之中,造成毀滅性的沖擊,幾乎成鐵案。由此造成八八年出國及九十年代多次出國政審中的錯誤結論,給胡造成不可挽救的精神損失。
例如:20XX年10月,寧陽縣化工廠報告泰安市化工公司,要求委派胡春生(時任技術科長)等5人赴法國、比利時驗受生產關鍵設備,因胡的所謂不認罪而取消了出國資格。
一九九0年,寧陽縣魁星化工公司(原寧陽縣化工廠)與伊朗簽訂了一套生產設備與技術出口合同,總價值在1000萬美元之巨,系當時化工部第二大出口項目。
該公司出國赴伊朗干部職工數十人次,伊朗工程指揮部,幾乎全部工作人員,皆到過伊朗國家,唯獨該部副總指揮之胡,一直因政審不合格,被剝奪了一次又一次的出國機會。
由于原審法院錯誤判決所造成的冷嘲熱諷及心靈打擊,達到厭世的精神疾患,而不能自拔。
當地流行順口溜曰:
積極苦干勞動模范
多次出國 說了不算
大學生不如初中文化
極“左”思潮,上頭說了算。
胡在20XX年獲縣勞動模范,90年代,多次伊朗出國不能辦理,(當時政策是出身不由已,歷史不能改,但重在表現,一個獲得縣勞動模范表現的人,又不能出國,此非漬漬怪事)。提拔副廠長是初中文化,胡這個大學生,干了十幾年的技術一把手,難道還不如初中文化,難怪前縣科委領為胡打抱不平說:胡春生當然不干(鬧情緒)。
遭沈濁而污穢兮,獨郁結其誰語;
夜耿耿而不寐兮,魂縈縈而至曙;
意晃忽而流蕩兮,心愁凄而增悲;
神修忽而不反兮,形枯稿而獨留。
胡自20XX年得重病而病退,直到20XX年正退,20XX年經山東省精神病醫院,三個專家會診為,仍有精神癥樣疾患。
胡要求搬遷入南京,在南京購房一套,徹底改換環境,以治療長期壓抑的心理精神疾患。
尤其南京尚有年愈古稀的哥哥胡嘉為及姐姐胡嘉宜,他(她)在困難時期,一直以親情、愛心,撫慰著胡的心靈,胡至今對他(她)們心存感激之心。
另在南京同學,不管是小學(兒時同學)中學及大學同學,在困難時期也都鼎力救助,胡覺得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才能改變心情。
申請國家在落實政策中,照顧購房一套(按高工標準120平方米),且必須是帶產權的,可繼承的,以在親人、同學和情感中有所寄托,當然可以是廉價房。
按此計算,此房費用應在30萬元左右。
四、關于工資補償
按中央文件,80-90年代,此冤案完全應平反,胡春生諸如入黨政治問題早就解決,進而帶動經濟狀況的提升。
80年代后,又拖了近二十多年至今才平反,此因國家違法錯誤過長,錯誤強度過大,而使個人遭受特別損害,即國家錯誤已超過個人所能忍受的極限,而形成特別損害。
特別是當時胡是大學生,反革命危害更惡毒,遭受打擊更惡劣,不但不能給反革命提升工資,且國家的人事政策,對反革命罪特別嚴厲,如胡的三級浮動工資,不能夠按期轉正,最后被撤銷。(見證明材料5)合法侵害作為侵害性,仍有可責難性,特別是將反革命罪,未經任何合法程序,違法第二次判決為誣陷他人罪,顯屬違法,由于此違法判決,又延長了胡二十多年經濟損失,合法侵害=違法造成侵害,實質是一樣的。
由于起點的不公平,過程中又再次造成不公平,因而造成顯屬不公平的報酬,20XX年胡退休前,僅608元的月工資,剛退休才688元,(見證明材料5)比正常工人退休金還少,所以要求國家彌補工資差額及福利待遇損失。
即胡的工資一直維持在最低水準上,胡做出貢獻,擔負高級職稱應負責的工作量,但在經濟上,卻未多拿國家一分錢,不但經濟上損失是顯而易見的,而且也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
根據中辦發[20XX]6號文要求,在冤案平反后,要在經濟上補償,生活上妥善安置的要求,在平反后,應“恢復原工資級別,但明顯偏低……,應以適當照顧,少數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他們的貢獻和實際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
如20XX年,胡已刑滿釋放5年,仍拿當時刑滿釋放時所定的工資36元(3級工工資),(見證明材料5-3)當時,同為南京林學院校友陳永天,在化工廠工資已為71元,差近一倍。(應當指出當時刑滿釋放時,按政策要求是同工同酬。因未按同工同酬原則,造成胡工資起點極不公平),且在工資普調中,因反革命罪,多次未能提升工資基數。
20XX年11月20日工資表,胡工資為57.8元,當時陳永天的基本工資為114.5元,也接近少一倍。
20XX年元月10日工資表中,胡的工資為125元,當時陳永天的工資為243元,也接近少一倍。
20XX年7月份,山東海化魁星化工公司工資表顯示,一名科長張建工資為1712.94元,而當時胡的工資是608元。(見證明材料5-4)
據此應按平均工資的一半給予胡補償。
即每年補差1萬元×30年=30萬元
工資補償的實質,胡春生因冤案,特別是八十年代的違法改判,造成胡是長期拿工人級別的工資,卻為國家已作出一個技術干部或一個高級工程師的貢獻,國家因此補償給胡而已。
五、關于發給5.5年冤獄費等問題:
根據20XX年2月22日中辦法[20XX]6號文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扣發的工資必須如數補發”等精神。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損害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1、要求發給5.5年的冤獄費及要求補發:因反革命罪而剝奪5.5年的政治權利,及岐視性福利待遇的補發共11萬元。
服刑只應剝奪人身自由,不應剝奪財產權利,胡春生一直不承認自己是反革命犯,一直不同意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原審法院多次來電函,確認其反革命犯,從而造成岐視性福利待遇。
2、胡是以反革命犯罪刑滿釋放的,工資僅是正常大學生的一半,嚴重影響退休金,故應重新計算退休金額及其補發等。南京原審法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六、要求發給申訴費用及申訴期間醫藥費及岐視性費用共合計10萬元。(見費用單據證明材料7)
七、房產問題(見附)
以上落實政策或國家賠(補)償合計:
1、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2、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100萬元;
3、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30萬元;
4、工資補差30萬元;
5、補發工資5.5年及岐視性福利待遇共11萬元;
6、申訴費用及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岐視性的費用共計10萬元,以解燃眉之急。
即要求國家政府法院落實政策或賠(補)償281萬元(不包括發回二間房產)。
以上賠償完全是合理合法補償,未受到一輩子如此折磨的人是不能理解上述國家賠償的,胡寧不要這些補償,也不要受到一輩子的荼毒,目前胡身體虛弱,特別是刑訊逼供造成的傷害,是上述賠償彌補不了的。文革所造成的后遺癥,恐怕再有比這更多的金錢也治不好目前殘害疾病。
但如果疾病轉為癌癥或不治之癥,胡將設立胡春生基金會,為文革受冤尚未平反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動經費,或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以回報社會對胡的援助支持幫助。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
20XX-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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