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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坐飛機新規: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近日,最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正式發布,并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全文及解讀,僅供參考!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9月2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民航安檢機構
第三章民航安全檢查員
第四章民航安檢設備
第五章民航安檢工作實施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二節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三節航空貨物、航空郵件的安全檢查
第四節其他人員、物品及車輛的安全檢查
第六章民航安檢工作特殊情況處置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航安檢工作”),防止未經允許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
第四條 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
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民航安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規范執勤的原則。
第七條 承運人按照相關規定交納安檢費用,費用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民航安檢機構
第八條 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航空貨物、郵件和進入相關航空貨運區人員、車輛、物品的安全檢查工作的,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
第九條 設立民航安檢機構的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對民航安檢工作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提供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規定的人員、經費、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保障,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保護民航安檢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確保民航安檢機構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 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應當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設施行業標準要求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民航安檢信息管理系統;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檢設備;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定員定額等標準要求的民航安全檢查員;
(四)符合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要求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民航行政機關審核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合格審定申請時,應當對其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規定,制定并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記錄。
第十三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本機構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以確保持續有效。
第三章 民航安全檢查員
第十四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一)具備相應崗位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二)通過民用航空背景調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檢培訓管理規定要求的培訓。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調離民航安檢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條 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應當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佩戴民航安檢專門標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和專門標志式樣和使用由民航局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民航安全檢查員應當依據本規則和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執勤時不得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再次操作X射線安檢儀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
第十九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民航安全檢查員提供相應的崗位補助、津貼和工種補助。
第二十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或民航安檢機構應當為安全檢查員提供以下健康保護: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體檢并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兩周的帶薪休假;
(三)為懷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檢設備
第二十一條 民航安檢設備實行使用許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檢工作的民航安檢設備應當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證書”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證書”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建立并運行民航安檢設備的使用驗收、維護、定期檢測、改造及報廢等管理制度,確保未經使用驗收檢測合格、未經定期檢測合格的民航安檢設備不得用于民航安檢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上報民航安檢設備使用驗收檢測、定期檢測、報廢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從事民航安檢設備使用驗收檢測、定期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民航局規定的培訓。
第五章 民航安檢工作實施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組織實施民航安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售票、值機環節和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待檢區域,采用多媒體、實物展示等多種方式,告知公眾民航安檢工作的有關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要求,實施民航安全檢查安全信用制度。對有民航安檢違規記錄的人員和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時,采取從嚴檢查措施。
第二十八 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設置禁止拍照、攝像警示標識。
第二節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包括證件檢查、人身檢查、隨身行李物品檢查、托運行李檢查等。安全檢查方式包括設備檢查、手工檢查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方式。
第三十條 旅客不得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航禁止運輸物品,不得違規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航限制運輸物品。民航禁止運輸物品、限制運輸物品的具體內容由民航局制定并發布。
第三十一條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應當出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和有效乘機憑證。對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有效乘機憑證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注驗訖標識。
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地區居民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旅客的護照、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二條 旅客應當依次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接受人身檢查。對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檢查報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檢查員應當對其采取重復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排除疑點后方可放行。對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檢查不報警的旅客可以隨機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檢查前,應當將隨身攜帶的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屬物品、電子設備、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條 手工人身檢查一般由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實施;對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航安全檢查員實施。
第三十四條 殘疾旅客應當接受與其他旅客同樣標準的安全檢查。接受安全檢查前,殘疾旅客應當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確認具備乘機條件。
殘疾旅客的助殘設備、服務犬等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服務犬接受安全檢查前,殘疾旅客應當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裝置。
第三十五條 對要求在非公開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的旅客,如攜帶貴重物品、植入心臟起搏器的旅客和殘疾旅客等,民航安檢機構可以對其實施非公開檢查。檢查一般由兩名以上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從嚴檢查措施:
(一)經過人身檢查復查后仍有疑點的;
(二)試圖逃避安全檢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檢查無法排除疑點的。
從嚴檢查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在特別檢查室實施。
第三十七條 旅客的隨身行李物品應當經過民航行李安檢設備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開箱包檢查等措施,排除疑點后方可放行。對沒有疑點的隨身行李物品可以實施開箱包抽查。實施開箱包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并確認箱包歸屬。
第三十八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應當經過民航行李安檢設備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開箱包檢查等措施,排除疑點后方可放行。對沒有疑點的托運行李可以實施開箱包抽查。實施開箱包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并確認箱包歸屬,但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與旅客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屬于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批準方能作為隨身行李物品或者托運行李運輸的特殊物品,旅客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同意承運證明,經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并與民航安檢機構明確特殊物品批準和信息傳遞程序。
第四十條 對液體、凝膠、氣溶膠等液態物品的安全檢查,按照民航局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告知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自行處置或者暫存處理。
對于旅客提出需要暫存的物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暫存服務。暫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過30天。
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條件,保管或處理旅客在民航安檢工作中暫存、自棄、遺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對來自境外,且在境內民用運輸機場過站或中轉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安全檢查。但與中國簽訂互認航空安保標準條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對來自境內,且在境內民用運輸機場過站或中轉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檢機構不再實施安全檢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離開候機隔離區或與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物品相混或者接觸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進入候機隔離區以前,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對候機隔離區實施清場,實施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24小時持續安保管制的機場除外。
第三節 航空貨物、航空郵件的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航空貨物應當依照民航局規定,經過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航空貨物實施安全檢查前,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提交航空貨物安檢申報清單和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地面服務代理人審核的航空貨運單等民航局規定的航空貨物運輸文件資料。
第四十七條 航空貨物應當依照航空貨物安檢要求通過民航貨物安檢設備檢查。檢查無疑點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注驗訖標識放行。
第四十八條 對通過民航貨物安檢設備檢查有疑點、圖像不清或者圖像顯示與申報不符的航空貨物,民航安檢機構應當采取開箱包檢查等措施,排除疑點后加注驗訖標識放行。無法排除疑點的,應當加注退運標識作退運處理。
開箱包檢查時,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
第四十九條 對單體超大、超重等無法通過航空貨物安檢設備檢查的航空貨物,裝入航空器前應當采取隔離停放至少24小時安全措施,并實施爆炸物探測檢查。
第五十條 對航空郵件實施安全檢查前,郵政企業應當提交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審核的郵包路單和詳細郵件品名、數量清單等文件資料或者電子數據。
第五十一條 航空郵件應當依照航空郵件安檢要求通過民航貨物安檢設備檢查,檢查無疑點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注驗訖標識放行。
第五十二條 航空郵件通過民航貨物安檢設備檢查有疑點、圖像不清或者圖像顯示與申報不符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會同郵政企業采取開箱包檢查等措施,排除疑點后加注驗訖標識放行。無法開箱包檢查或無法排除疑點的,應當加注退運標識退回郵政企業。
第四節 其他人員、物品及車輛的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 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其他人員、物品及車輛,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
對其他人員及物品的安全檢查方法與程序應當與對旅客及行李物品檢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工作人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五條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車輛,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車輛通行證件,并對其車身、車底及車上所載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六條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相關單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單進行安全檢查、核對和登記,帶出時予以核銷。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運輸物品或限制運輸物品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要求其同時提供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同意證明。
第五十七條 執行飛行任務的機組人員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證件和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文件,并對其人身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八條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民用航空監察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查其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通行證并對其人身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九條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航空配餐和機上供應品,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查車廂是否鎖閉,簽封是否完好,簽封編號與運輸臺帳記錄是否一致。必要時可以進行隨機抽查。
第六十條 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商品進行安全備案并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內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商品,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核對商品清單和民用運輸機場商品安全備案目錄一致,并對其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章 民航安檢工作特殊情況處置
第六十一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依照本機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實施演練。
第六十二條 已經安全檢查的人員、行李、物品與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觸。如發生相混或接觸,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相關區域進行清場和檢查;
(二)對相關出港旅客及其隨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檢查;
(三)如旅客已進入航空器,應當對航空器客艙進行航空器安保檢查。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乘機身份證件或者乘機憑證的;
(二)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或者乘機憑證的;
(三)隨身攜帶或者托運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隨身攜帶或者托運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民航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經民航安檢機構發現提示仍拒不改正,擾亂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隱匿攜帶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民航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擾亂秩序的;
(六)偽造、變造、冒用危險品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的;
(七)偽報品名運輸或者在航空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違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郵件中隱匿、夾帶運輸危險品、違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虛假非法干擾信息的;
(十)對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及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拍照、攝像,經民航安檢機構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檢查或者毆打辱罵民航安全檢查員或者其他妨礙民航安檢工作正常開展,擾亂民航安檢工作現場秩序的;
(十二)清場、航空器安保檢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發現可疑人員或者物品的;
(十三)發現民用機場公安機關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發現爆炸物品、爆炸裝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險源的;
(二)沖闖、堵塞民航安檢通道或者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安檢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向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內傳遞物品的;
(四)破壞、損毀、占用民航安檢設備設施、場地的;
(五)其他威脅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一)發現涉嫌走私人員或者物品的;
(二)發現違規運輸航空貨物的;
(三)發現不屬于公安機關管理的危險品、違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條 威脅增加時,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威脅等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整安全檢查措施。
第六十七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實際情況,與相關單位建立健全應急信息傳遞及報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記錄。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民航行政機關及民用航空監察員依法對民航安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查并持續監督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
(二)制定民航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依據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進入民航安檢機構及其設立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規定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規定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六)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依法對民航安檢機構及其設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約見或者警示性談話。
第六十九條 民航安檢機構及其設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民航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對民航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書面記錄,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簽字,拒絕簽字的,民用航空監察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機關報告。
第七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民航安檢機構及其設立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單位,應當納入行業安全評價體系,并通報其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第七十一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民航安檢工作獎勵制度,對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貢獻給予不同級別的獎勵。
第七十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負責調查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民航安檢機構運行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民航安檢工作的,有權向民航行政機關報告或者舉報。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獎勵辦法,對報告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舉報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運行條件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用運輸機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對民用運輸機場作出限制使用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不能保證民航安檢機構正常運行所必需資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檢機構不具備運行條件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開展培訓工作或者未如實記錄民航安檢培訓情況的;
(二)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未按要求經過培訓并具備崗位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上崗執勤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員未按要求經過培訓,從事民航安檢設備使用驗收檢測、定期檢測工作的;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實施演練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民航安檢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定期檢測不合格的民航安檢設備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對民航安檢設備進行使用驗收、維護、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民航安檢機構或者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民航安檢機構或者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設置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實記錄質量控制工作情況的;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根據實際適時調整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手冊的;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調離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人員的;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工作時間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違反第十九、二十條規定,未依法提供勞動健康保護的;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上報民航安檢設備信息的;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手冊組織實施民航安檢工作的;
(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設置禁止拍照、攝像警示標識的;
(十)違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檢工作特殊情況處置措施的;
(十一)違反第六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應急信息傳遞及報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記錄應急信息的。
第八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宣傳、告知民航安檢工作規定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與民航安檢機構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傳遞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為旅客提供暫存服務的;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提供條件,保管或者處理旅客暫存、自棄、遺留物品的;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檢機構予以糾正,民航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著裝或者佩戴標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活動的;
(三)違反第五章第二、三、四節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審核民航安檢機構運行條件或者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的;
(四)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民航安檢工作獎勵制度的;
(五)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的。
第八十五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及民航安全檢查員違規開展民航安檢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行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依照民事權利義務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定義:
(一)“民用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包括民航運輸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是指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員、車輛及物品和航空貨物、航空郵件等進行安全檢查的活動。
(三)“航空貨物”,是指除航空郵件、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航空危險品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普通貨物、特種貨物、航空快件、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等。
(四)“航空郵件”,是指郵政企業通過航空運輸方式寄遞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檢查員”,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
(六)“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是指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負責民航安檢勤務實施管理和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的崗位。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包括旅客人身及隨身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工作現場、托運行李安全檢查工作現場、航空貨郵安全檢查工作現場、其他人員安全檢查工作現場及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道口安全檢查工作現場等。
(七)“旅客”,是指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載運的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員”,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經安全檢查進入機場控制區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機組成員、工作人員、民用航空監察員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隨身行李物品、托運行李。
(十)“隨身行李物品”,是指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攜帶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填開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態物品”,包括液體、凝膠、氣溶膠等形態的液態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飲料、湯品、糖漿、燉品、醬汁、醬膏;蓋澆食品或湯類食品;油膏、乳液、化妝品和油類;香水;噴劑;發膠和沐浴膠等凝膠;剃須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劑等高壓罐裝物品(例如氣溶膠);牙膏等膏狀物品;凝固體合劑;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溫下稠度類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險源”,是指具有嚴重破壞能力且必須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質。
(十四)“航空器安保檢查”,是指對旅客可能已經進入的航空器內部的檢查和對貨艙的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裝置、物品和物質。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對航空器內部和外部進行徹底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和物質。
第八十九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按照民航局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在民用運輸機場運行的公務航空運輸活動的安全檢查,由民航局另行規定。
第九十一條 在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以外區域進行的安全檢查活動,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航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解讀
記者:《規則》的修訂基于怎樣的背景?
答:現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是1999年5月14日頒布、6月1日實施的,至今已有17年。近年來,一方面民航運輸發展迅猛,特別是以2001年美國"9·11"事件為典型的國際暴力恐怖襲擊事件時有發生,民航空防安全日益重要,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成為民航空防安全地面防范關鍵和核心關口,對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2003年民航體制改革完成后,民航安全檢查工作隨之下放企業,民航行政機關與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發生了變化,1999年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在航空安保管理任務、目標、方式等方面已經出現了滯后和脫節,需要重新對民航安全檢查相關主體的職責進行定位確權。再者,近年來民航系統在保障重大安;顒又行纬闪艘幌盗械暮玫淖龇ê徒涷,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長效機制。同時,《規則》的修訂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國家有關法律,保障民航運輸空防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然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民航局于2011年啟動了的修訂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行業內外意見并反復修改。《規則》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職責定位和主體責任,加強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行政監管,以有效保證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有法可依、權責明確、監督有力、處罰有據?梢哉f,最新修訂的《規則》總結歸納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經驗,固化并形成長效機制,更適應形勢發展和變化要求,將有效推動民航安全檢查專業化、職業化、科技化建設,更好的發揮民航安全檢查這一核心關口的查控職能,保證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有效開展。
記者:近年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經驗在《規則》中有何體現?
答:經過20多年的實踐,我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總結提煉了大量新的有效措施和做法,這些措施和做法在《規則》均有所體現,比如對民航安全檢查的執行主體即民航安全檢查機構的運行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明確規定,提出了民航安全檢查設備系統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針對近年來航空貨郵安保風險固化了新的航空貨郵安檢的工作要求,梳理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及處置原則等。
同時也請廣大旅客注意,《規則》中有很多規定已經實行多年,并且一直在執行。嚴格來說,這些并非新規,只是第一次在修訂中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呈現出來。比如,《規則》中的第35條對殘疾人非公開檢查的規定,這實際上是2008年奧運會期間民航局聯合北京奧組委和中殘聯共同發布的《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殘疾人航空運輸政策》的延續。
明確主體權責 構建民檢安全信用制度
記者:安檢工作具有法律授權的公權力屬性,也與社會公眾直接接觸。《規則》在規范安檢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上有哪些亮點?
答:《規則》梳理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涉及的主體,并按照權利義務相統一、權責相適應的原則對相關主體權利義務進行重新規范。
一是明確了民航安全檢查機構負責民航安檢工作,設立民航安全檢查機構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對民航安全檢查機構的工作承擔安全主體責任。二是明確了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監管局對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行業監管職能,目的就是著力解決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監督落實不力的問題。三是明確了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民航安全檢查機構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的要求。
記者:對民航安檢主體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規則》在法律層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規則》根據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職責定位,針對民航安全檢查機構及其設立單位,《規則》依據相關主體的職責和任務,特別是結合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科學設置了法律責任及行政處罰章節,加大了處罰力度,突出主體責任、突出違法后果,保證規則要求能夠切實落到實處,加強規章的實用性,保障措施落地,實現依法監管、依法執勤。
同時,《規則》還對旅客和其他安檢相對人在民航安全檢查工作中的違規行為明確的處理意見,如旅客若有"對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現場及民航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拍照、攝像,經民航安全檢查機構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虛假非法干擾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隱匿攜帶民航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的"等14種行為,將會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記者:民航安全檢查和公眾密切相關,剛才您也提到旅客這一主體對安檢工作的配合至關重要。那么,《規則》明確的旅客權責發生了哪些變化?
答: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是一項依法開展的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執法性活動,它直接關系到對社會公眾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限制,特別需要社會公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規則》一方面通過對民航安全檢查勤務標準的細化和規范明確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職責邊限,告知社會公眾的權利;另外一方面還強調了社會公眾的配合義務,即強調"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全檢查機構開展工作。"
特別是《規則》中明確,旅客如果有逃避安全檢查或者毆打辱罵民航安全檢查員或者其他妨礙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正常開展,擾亂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現場秩序的行為,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旅客的違規行為會被記入民航安全檢查安全信用記錄,有民航安全檢查違規記錄的人員和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時,可能會面臨更加從嚴的檢查措施。
借此機會,也呼吁廣大旅客正確認識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性質,在接受民航安全檢查時,尊重民航安全檢查從業人員、配合民航安全檢查工作開展,這樣既能維護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統一安檢工作標準 加強各方聯動配合
記者:《規則》著力解決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上,有哪些新規定呢?
答:由于現行的《規則》在安檢勤務方面規定只有13條,導致實際工作中各單位理解執行不一,旅客接受安檢感受不一,影響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權威性和接受度。因此,《規則》用了一章36條(超過規則全文的三分之一篇幅)來詳細規范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勤務標準,促進民航安全檢查執勤執檢的一致性。下一步,民航局有關部門還將根據《規則》的精神,修訂出臺相關配套性文件,以保證民航安全檢查執檢標準的統一和權威。
記者:民航安全檢查工作中經常能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規則》對此有何規定?
答:應該說,在特殊情況處理上,《規則》更加突出了聯勤聯動配合!兑巹t》對民航安全檢查現場面臨的特殊情況進行了梳理分類,并提出了相應的處置方式,進一步規范了民航安全檢查特殊情況處置,突出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與機場公安機關的聯動配合,以充分發揮機場公安的執法效能,充分發揮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力量的合力,共同促進民航安全檢查正常開展,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記者:近年來民航空防安全形勢不斷變化,考慮到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規則》在制定上留有裕度嗎?
答:這的確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大問題。例如,近年來,民航空防安全形勢不斷變化,對民航空防安全威脅的因素呈現增長勢頭。有鑒于此,《規則》調整了禁限物品清單的形式,將原本作為現行的《規則》附件的禁限物品清單,在條款中明確授權民航局制定《民航禁限目錄》并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和行業通告,增加了政策的靈活性,既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又適應了民航安保工作任務調整變化的需要。
此外,在互聯網應用日益發達的今天,《規則》也為數字化乘機預留出更大空間。比如對旅客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的規定,考慮到登機牌無紙化和電子化發展趨勢,《規則》通過第31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將傳統的加蓋安檢驗訖章的動作調整為"加注安檢驗訖標識"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滿足登機牌電子化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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