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威海最低月工資標準6月1日起提至1710元
導讀: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提至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元提至17.1元,執行全省最高標準。
近日,我省公布了2016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1元、15.5元、13.9元。
我市根據近年來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決定執行全省最高標準,即月最低工資標準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7.1元。這是我市自1995年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以來,第14次上調月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按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工資之內。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得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分別支付相當于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若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主要指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經市人社部門備案,可以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支付標準。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支付標準。”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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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
不是工資發放標準
很多人會有一個認識誤區,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不明確。其實,最低工資標準并不是工資發放標準,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了解到,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企業因生產經 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 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調整不會對就業形勢有大的影響
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是否會對當前就業形勢帶來影響?市人社部門表示,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將有效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企業新入職初級工工資大都高于此之上。總體看,適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不會對企業人工成本和就業形勢產生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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