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社會保險法: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問:幾年前因工傷辦理了病退,今年6月份起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如果領取養老金后,還可以同時領取傷殘津貼嗎?
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根據新《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社會保險法全文】本條系關于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銜接的規定。
1、傷殘津貼與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職工中用人單位難以為其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而言的。從功能區分來說,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工傷職工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則保障他們退休后的生活。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后,只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故繳費年限一般較短,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3、對于五、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中也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這部分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理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由于該部分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一般比較少,相應養老保險待遇較低,若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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