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家屬在醫療事故中究竟要注意什么供參考
一旦發生醫療事故,一些家屬會六神無主,不知道該怎么辦。有的甚至因為承受不了而采取不理智的行為。為此,小編將病人家屬在醫療事故中應該注意什么整理出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后,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向當地衛生行 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于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并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在各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于哪些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些醫療機構不能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四,發行醫療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醫療事故辦法〉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尸體解剖!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尸檢。尸檢應在死后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尸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在有此情況下,醫院承諾的賠償費數額比經衛生行政部門裁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數額或法院裁決的經濟賠償費數額還要高。因此,病人方面應當術衡利弊,適可而止。
第七,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后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
醫療事故發生了,家屬應該理智處理,不要被仇恨蒙蔽了眼睛,希望小編整理的治療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醫療損害的賠償依據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ㄒ唬┻`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ǘ╇[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ㄈ﹤卧、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颊呋蛘咂浣H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ǘ┽t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ㄈ┫抻诋敃r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是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和依據。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于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系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盡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但是,當病人求助于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并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么并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說,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
對于醫患糾紛而言,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于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擁有對于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從更有力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注:醫療合同是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防疫、保健、健康檢查,由患者支付報酬的合同。作為醫療契約當事人的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獨立開業的醫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無法親自為疾患實施診療行為,需聘雇專門的醫護人員始能履行其對病患所附契約給付義務。此時受聘雇的醫師并不因其實施醫療行為而成為契約當事人,僅系債務履行輔助人,因此醫師如于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則由醫療機構為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而負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
怎么進行醫療事故認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請?
醫療事故出現后應該怎么進行鑒定、鑒定的步驟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本文就相關問題詳細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1、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后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后發現,自發現后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法院委托;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 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鑒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抽取鑒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2)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回避: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鑒定?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鑒定。
10、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1) 當事人的身份、聯系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等理由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1、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2、再次鑒定的提起
1) 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 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 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鑒定的當事人支付。
1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專家鑒定組作出鑒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終止。
1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專家在鑒定前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5、醫療事故鑒定會的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程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2) 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16、參加鑒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鑒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7、鑒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18、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于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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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哪些情況是三級醫療事故
三級醫療事故的標準是什么,發生三級醫療事故后應該怎么主張賠償,賠償的具體方法應該怎計算,本文就相關問題作相應介紹。
三級醫療事故賠償的金額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指數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 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八)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輕度智能減退;
2.中度癲癇;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 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九)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十)三級丁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 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十一)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o;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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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醫療事故在醫療活動中時常出現,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那么出現醫療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醫療事故可以分成兩類,即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前者是指醫務人員因玩忽職守,不遵守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經驗限制等技術過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的不同,醫療事故又分為三級:一級醫療事故,結果造成病員死亡,其中完全因醫務人員過失的,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因病員病情嚴重,醫務人員過失等多種原因的,屬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目前,對診療護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診療護理雖有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不可預見,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四)由于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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