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鑒定中要注意的時效問題有哪些
醫療糾紛一旦上升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層面,就必須了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和要求,使鑒定的組織者醫學會和鑒定的參與者醫、患雙方積極配合,才能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鑒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边@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后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時限要求,《條例》第三十九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收到當事人申請的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醫學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也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也就是說,患方向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至多在十五天內,一定能收到衛生局的答復。此外,《條例》第三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對于醫學會來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在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舉行鑒定所需的材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學會應當在自收到材料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為了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需要醫患雙方共同配合!稐l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材料。
根據上面所提到每一個環節的'時限,可以設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條例》的要求來做,由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到取得鑒定書,最長的時間是75天。一般來說,衛生局都不會等到時限的最后一天才交醫學會鑒定的。醫學會接到衛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雙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請方交納鑒定費。一旦收齊材料,醫學會便在3日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出參加鑒定的專家。為了給專家充足的時間審閱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簽后的一個月內組織鑒定?傊,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基本上在雙方交齊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鑒定結論交給委托方(衛生局或法院)。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這個環節上,醫方或患方有時候沒能按時交齊鑒定所需的材料,從而導致了整個鑒定時限的延長。因此,有必要在這里提醒鑒定的申請者和另一方的參與者,嚴格遵守鑒定的時效規定。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要注意的時效問題有哪些】相關文章:
日語口語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08-25
hr面試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12-15
考研復試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08-18
醫療事故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06-27
管理溝通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08-12
荷蘭留學辦理有哪些要注意的問題07-10
求職簡歷模板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08-30
夏季煎中藥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11-15
在美國簽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