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么分配的
醫療事故在司法實踐中是常見的糾紛類型。在訴訟過程中,相關舉證責任的分配又是訴訟的核心環節。那么,在醫療事故訴訟中,最新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么分配的?患者需要舉證哪些項目?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
對于第1項事實,較易于證明。但對于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于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系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于實行了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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