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出臺《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醫療衛生資源優化配置!掇k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具備一定條件的綜合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按規定申請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依法收費。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西藥備藥率應達到80%以上、中成藥備藥率應達到50%以上,確保滿足參保人員的就醫購藥需求。
為避免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辦法》規定,使用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高值醫用材料、高價乙類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經治醫生應當書面告知參保人員并經參保人員或近親屬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參保人員可拒付相關費用。
《辦法》規定,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規或不合理醫療費占比超過10%,由非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開具處方等使用醫保基金結算,拒絕、推諉病人住院等情形之一的,將停止醫療保險服務協議1-6個月進行整改。
根據《辦法》,若出現年內停止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兩次及以上,冒名住院、偽造醫學文書、虛報醫療費用、轉嫁收費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等情形之一的,將終止定點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定點醫療機構。
關于印發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7〕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現將《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2月28日
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以下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
(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綜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四)高等院校、各類學校衛生所、醫務室;
(五)?萍膊》乐卧(所、站);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
(七)軍隊(武警部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有償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
(八)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五條 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民營醫療機構須同時取得《營業執照》)并經營滿6個月以上;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記錄,并經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五)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服務范圍執業;
(六)醫療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和人員配備符合衛生計生部門的規定要求。從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醫療服務場所的使用權限或租賃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須在3 年以上;
(七)醫務人員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資格證;
(八)依法與本單位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并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收費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醫療機構等級證明材料;
(七)就醫管理和醫療質量控制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八)營業期間的服務能力、服務范圍、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信息系統建設、價格收費、財務管理、業務收支、用藥目錄、醫療服務診療項目、各科室服務范圍及特色和專長,門診診療人次、門診次均費用、住院人次人數、每百人門診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費用、平均住院天數、平均床日費用等方面的材料。營業時間超過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員花名冊并附職稱證明和執業資格證書材料;
(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查詢);
(十一)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十二)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經辦人員,須提供委托書或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軍隊(武警部隊)的醫療機構,提供《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制定多方參與的評估規則和醫療機構申請協議管理的程序,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可每半年組織評審1次,也可通過委托第三方評價的方式開展評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有關管理人員3-7人,對申請定點的醫療機構進行核查,核查人員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準入評估表格內容,進行量化評分。醫療機構綜合評分≧85分以上的,可以與其簽訂服務協議;綜合評分﹤85分以下的,允許6個月的整改期,期滿后可重新申報。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參保人群的數量、分布、醫療服務需求及醫療機構量化評分結果,與具備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發放“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注冊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轉讓時或私營醫療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取得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及變更申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停止服務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變更等級或歇業的,應在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30日內持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及定點醫療機構等級材料或歇業申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等級或歇業審核備案手續的,停止服務協議。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藥品目錄管理規定: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范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定點醫藥機構基本醫療保險用品目錄明細,并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分類結算管理,未經申報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年內有增減藥品或變更藥品規格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定期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分類結算管理。
(二)應當按照《藥品目錄》中規定的藥品名稱、劑型、適應癥,合理用藥,對癥治療。
(三)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西藥備藥率應達到80%以上、中成藥備藥率應達到50%以上。藥占比達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將備藥率、使用率、藥占比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四)使用超出《藥品目錄》范圍、超出藥品適應癥和限二線用藥范圍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五)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中,應分清主輔用藥,輔助治療用藥的費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療用藥的費用,并將其納入服務協議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以下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管理規定: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醫療服務項目》)范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明細,并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分類結算管理,未申報的醫療服務項目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年內有增減醫療服務項目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定期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分類結算管理。
(二)嚴格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進行診治,遵循先做一般檢查治療、后做特殊檢查治療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特殊檢查項目部位陽性率應分別達到≧50%、≧60%。
(三)參保人員需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單價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醫療服務項目,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審批;單價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醫療服務項目,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審核,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四)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中,應分清主輔診療項目,輔助治療項目的費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療項目的費用,并將其納入服務協議嚴格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依法收費”的原則,嚴格執行《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規定。
(二)嚴格掌握各種疾病輔助檢查的適應癥,對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及轉院治療,按規定辦理手續。
(三)加強內部收費管理,各項收費記錄清楚,主要收費項目公布在明顯的位置,接受參保人員的監督。
(四)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以其它名義分解收費項目。
(五)嚴格掌握各種診療項目使用的適應癥和禁忌癥。參保人員1天內接受物理治療、中醫治療和民族醫治療的醫療服務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4項。
(六)控制乙、丙類醫藥費(包括乙類藥品和乙、丙類醫療服務項目)在總費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則上三、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甲類醫藥費使用比例應分別達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高值醫用材料、高價乙類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經治醫生應當書面告知參保人員并經參保人員或近親屬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參保人員可拒付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向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參保人員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單獨建賬,建立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與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醫院端結算軟件的數據接口,實現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信息的實時傳送、實時審核。按要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賬目清單等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配備醫療保險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醫療保險政策和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處理。
第十七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醫療保險服務協議1-6個月進行整改: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機抽查定點醫療機構病歷樣本總費用中存在違規或不合理醫療費占比超過10%的;
(二)特殊檢查陽性率低于規定的;
(三)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范圍提供醫療服務或醫師超范圍執業的;
(四)由非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開具處方、檢查單、醫囑并使用醫;鸾Y算的;
(五)無故未及時傳輸醫療保險相關信息,或傳輸的數據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的;
(七)拒絕、推諉病人住院的;
(八)醫療保險收費系統未能專機專用的;
(九)未經申請,擅自改變收費系統終端設備使用地點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定點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一)有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且年內停止醫療保險服務協議2次及以上的;
(二)虛報醫療費用以減免應由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或以提供現金、實物等經濟手段誘導參保人員住院的;
(三)因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問題出現嚴重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
(四)將科(診)室或分支機構以合作等方式對外出租或承包,并為承租(包)科(診)室或分支機構提供社會保障卡刷卡服務的;
(五)冒名住院、偽造醫學文書、虛報醫療費用、轉嫁收費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利用醫保專用讀卡器、計算機及線路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網絡接入或代非定點醫療機構套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醫療費用結算的;
(七)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診療科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有效證件未通過年度校驗仍提供醫療服務的;
(八)使用假冒、偽劣藥品,或者擅自生產、使用未經批準制劑的;
(九)不配合、拒絕甚至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監管稽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十)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其他行為,在社會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造成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
(十一)連續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自終止定點服務協議之日起, 2年內不得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原則上包括日?己、年度考核、滿意度測評。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醫療費用結算、付費總額控制指標、質量保證金兌付和下年度簽約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文件同時廢止。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準入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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