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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廊坊城鄉居民醫保政策

        時間:2022-11-27 08:45:37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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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廊坊城鄉居民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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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廊坊城鄉居民醫保政策

          廊坊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和《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廊坊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6〕4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籌資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三)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堅持市級統籌、統收統支、分級管理、風險共擔的原則。

          (六)堅持重點保障城鄉居民住院醫療需求,兼顧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統稱參保居民。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饦嫵桑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醫保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助的資金;

          (五)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動態調整機制。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參保補助按當年公布標準和相應級次的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重度殘疾(1-2級)居民、男60歲女49歲以上無依法收養子女的失獨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地縣(市、區)政府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和同級財政等渠道給予全額補助。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中(省屬高校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困難對象,參保補貼由學校所在地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財政負擔。各縣(市、區)批準的其他困難對象由本縣(市、區)財政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參保范圍: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

          (二)本市轄區內各類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三)取得本市居住證且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所)、大中專院校為城鄉居民醫保登記部門。

          第九條 參保登記及繳費辦法:

          (一)初次辦理參保登記時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廊坊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

          2.提供家庭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4.非本市戶籍人員需同時提供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5.新生兒需同時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父母有一方在本統籌區內正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出生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需同時提供死亡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其他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以戶口薄為準,集體戶口除外)到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三)民政部門在7月底前統一提供截止到6月底的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五保供養對象人員名單及身份認定信息,并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四)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由殘聯統一提供身份認定信息,并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五)男60女49歲以上無依法收養子女的失獨人員由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并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

          (六)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出生之日起所屬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未參保的,需在征繳期內到街道(社區)或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從參保的次年起享受醫保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父母有一方在本統籌區內正常參加基本醫保的新生兒,出生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從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憑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七)年齡界定以截止到待遇享受年度的1月1日零時計算值為準;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戶口簿不符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準。

          (八)各居民醫保登記部門應按規定嚴格核實申請人提供的參保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及時將參保居民信息錄入城鄉居民醫保信息采集系統,報送至縣級醫保經辦機構;參保居民繳費后,各居民醫保登記部門將保費繳至指定銀行專用賬戶。

          第十條 提供城鄉居民持社會保障卡到就近的銀行儲蓄網點繳費或由銀行代扣代繳、網上銀行繳費等便捷的繳費方式。積極推進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參保人員提供網銀、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種方式,網上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預繳,征繳期原則上為每年9月1日至下年度2月底,辦理下一年度的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再退還。參保居民在待遇開始期前死亡的,給予死亡補助金,金額為當年個人實際繳費金額。

          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一)服役人員從服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二)服刑人員從服刑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服刑人員(不包括保外就醫人員),可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參保居民死亡,從死亡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四)按有關規定需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基金支付范圍。

          城鄉居民醫;鹩糜谥Ц秴⒈>用穹衔沂谢踞t療保險規定和《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河北省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的門診統籌費用、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住院醫療費用(含生育)、大病保險資金、一般診療費及政策規定內應由醫;鹬Ц兜馁M用。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支付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鄉居民醫;鸢创鲆幎ㄖЦ兜淖≡横t療費用(含生育)、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不超過門診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額)合并計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參保年度內城鄉居民醫;鹱罡咧Ц断揞~為每人15萬元。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門診統籌待遇。

          建立門診統籌賬戶資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額度從城鄉居民醫;鹬袆潛,用于支付參保居民在定點鄉鎮衛生院、納入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生的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戶內可共用,年終不清零,可結轉使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居民醫;鸩挥柚Ц叮(1)參保居民斷保期間發生的門診醫療費;(2)參保居民在統籌區外發生的門診醫療費;(3)參保居民在非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4)其他因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而發生的醫療費。

          參保居民出現停保、斷保、醫保關系轉移、死亡等情況,門診統籌待遇隨之取消,不能轉移、繼承或提現。門診統籌支出不計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二)門診特殊疾病待遇。

          門診特殊疾病是指久治不愈,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專家鑒定,需長期門診治療維持病情穩定的一些特殊疾病。

          全市統一規范門診特殊病種類、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門診特殊疾病起付線為500元,一個參保年度內門診特殊疾病費用超500元后開始報銷。

          1.門診大。

          尿毒癥:報銷比例為85%,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血友病、癌癥及惡性血液病:報銷比例75%,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重癥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術后治療(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報銷比例為70%,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2.門診其他特殊疾。

          病種范圍:腦血管病后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壓病伴有并發癥;糖尿病伴有嚴重并發癥;慢性肝炎活動期;免疫系統疾病;貧血性疾病;精神障礙;慢性腎臟病;帕金森氏病;癲癇;活動性結核病;小兒腦癱。

          報銷比例為60%,一個參保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含同時患多個病種的)為6000元。

          門診特殊疾病界定、診斷標準、用藥范圍、申報管理流程、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殊疾病資格認定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三)住院醫療待遇。

          1.普通住院。

          參保居民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屬于政策范圍內的甲類藥品、甲類診療項目、床位費統一歸為甲類費用。參保居民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乙類藥品費及乙類診療項目費用先行自付10%,再按甲類費用報銷。對國家及省有限價規定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甲類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承擔。

          起付標準:統籌區內鄉鎮衛生院150元,一級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00元,縣、區屬二級醫療機構400元,市屬及其他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

          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統籌區內鄉鎮衛生院85%,一級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5%,縣、區屬二級醫療機構75%,市屬及其他二級醫療機構65%,三級醫療機構60%。

          政府舉辦的承擔與鄉鎮衛生院同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和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參照鄉鎮衛生院執行。

          參保居民需在門診進行白內障手術、腫瘤伽瑪刀、腫瘤射頻消融、青光眼手術治療的,應提前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開通手續,手術當天門診費用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報銷辦法與住院相同。

          參保居民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河北省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內中醫藥技術和中藥飲片的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將中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的起付標準下浮一級。

          一次住院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參保居民治療過程中需要轉院,轉出醫院出院日期與轉入醫院入院日期連續的,參保居民向上一級醫院轉院時,應補齊轉入醫院起付標準的差額;向下一級醫院轉院的,起付標準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日期不連續的,按再次入院收取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居民一次住院是指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參保居民經急救車或急診留觀轉住院治療的,急救車上或急診留觀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費用,可納入住院費用報銷范圍,但日期應與入院日期連續;未住院的,不得納入住院費用報銷范圍,但參保居民在急救車或急診搶救期間死亡的除外。

          2.意外傷害住院。

          參保居民因遭受非第三方責任事故的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醫保按規定予以支付。

          (四)生育補助待遇。

          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單胎順產600元,多胎順產800元,單胎剖腹產2000元,多胎剖腹產2500元。合并產后并發癥的,不執行定額補助,按普通住院支付。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急診住院條件的生育醫療費予以補助,不符合急診住院條件的生育醫療費不予補助。生育補助的支付范圍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育補助支出計入參保居民個人年度支付限額。

          (五)異地就醫待遇。

          1.轉外住院。

          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參保居民經具有轉外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同意轉往統籌地外醫療機構治療,并按規定辦理了轉院手續,并在經辦機構備案的,其統籌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標準為每人每次25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比例執行;

          經辦機構轉診:未經具有轉外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同意,但按規定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了域外轉院手續的,其統籌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20%后,起付標準為每人每次25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比例執行;

          未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城鄉居民醫;鸩挥柚Ц。

          新生兒未參保期間因病情需要轉外住院治療的,參保后報銷住院醫療費用時,須提供轉診證明。

          參保居民轉外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轉往其他醫院繼續住院治療的,報銷時需提供轉出醫療機構開具的轉診證明。轉入醫院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城鄉居民醫;鸩挥柚Ц丁

          按照規定辦理了外檢外購手續的,在統籌區外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比統籌區內下降10個百分點。

          2.異地急診住院。

          參保居民在統籌區外突發急病必須就地住院救治的,屬于異地急診。異地急診住院原則上應就近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提供相關證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調查核實后,符合規定的,其統籌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標準為每人每次25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比例執行。

          3.參保大學生異地就醫。

          參保大學生休學、寒暑假、法定假日、教學實習期間,可在戶口所在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按照我市相應標準予以支付。

          (六)大病保險待遇。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制度,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保居民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按規定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經辦,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資金管理、統一賠付比例、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參保居民不再單獨繳納。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公開招標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七)一般診療費。

          基層醫療機構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歸并為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由全市已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衛生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以及納入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收取。一般診療費補助按每人20元標準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采取總額控制、按季預撥、半年結算、年終決算、超支不補的方式進行結算管理。一般診療費管理辦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鹬Ц斗秶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五)按有關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應在當年醫療保險待遇年度終止前辦理住院費用中途結賬,住院費用按不同年度分別計算,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業并自愿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可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具體按照《廊坊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實施意見》(廊人社發〔2016〕185號)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政策制定?h(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市區內市級及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醫療機構由市級人社部門管理,區屬及其他醫療機構由批準地的區人社部門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全市執行統一標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驗收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進行協議管理,負責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工作。根據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的特點,全市統一規范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文本。

          第二十一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明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門診特殊疾病及轉外資格,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辦理計算機聯網,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可在參保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選擇在參保地外、統籌區內二級(含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參保居民可在市區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參保居民應持社會保障卡(醫保證和IC卡)辦理就醫相關手續,住院登記手續應在48小時以內辦理并簽訂《入院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因外傷住院的,應在住院48小時內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因異地急診住院的,應在脫離危險后48小時內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告知,病情穩定后應轉回統籌區內治療。辦理手續時限遇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收治參保居民住院時,應認真核實住院患者的參保身份,防止冒名住院。核實無誤后,與參;颊吆炗啞度朐褐橥鈺罚⒃48小時以內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入院登記手續。參保居民因生育或外傷需入院的,應提醒參保居民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相關部門管理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應嚴格掌握入院、出院標準,不得無故拒絕、推諉或滯留參;颊;在為參保居民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按照經濟有效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應當盡可能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必需使用屬個人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昂貴特殊醫用材料的,應事先征得參;颊呋蚣覍俚耐獠⒑炞,如患者病情危急需立即實施救治的,應在救治后履行告知義務。具有轉外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對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為其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居民住院期間所做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必須在住院病歷上明確記錄,住院收費明細應與住院病歷中記錄一致,并即時上傳。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必須進入住院費用累計,持卡結算,不得要求參保居民將住院期間的檢查、用藥、治療費用在門診結算。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住院參保居民進行治療時,相關治療科室應對其治療過程有客觀記錄,并有長期、臨時醫囑執行記錄,無相關記錄或者記錄不真實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居民應嚴格執行出院帶藥的規定,不得攜帶靜脈注射劑。參保人出院帶藥量,急性疾病不得超過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過15日量(藥品最小包裝超過規定天數的除外)。出院超量帶藥以及出院時開出的治療、檢查項目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需要到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治療、外購藥品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廊坊市城鄉居民醫保外檢外購表》,提前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外檢外購手續。未辦理外檢外購手續的,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居民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讓參保居民或親屬核實住院費用結算單并簽字。

          第三十條 參保地或統籌區內最高級別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不能確診及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診治的參保人,可申請辦理統籌區外轉院,由具有轉外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廊坊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表》,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轉院手續后,可轉往統籌區外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居民也可直接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填寫《廊坊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表》,辦理轉院手續后,到統籌區外醫療機構就醫。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到統籌區外就醫的醫療機構,應為當地非營利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且為三級綜合醫院或二級及以上?漆t院。

          第三十二條 參保居民生育的,應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生育證或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住院生育手續。異地生育的,需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參保居民按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保居民發生的醫療費用有關資料報所屬醫保經辦機構。

          第三十五條 按規定在統籌區外就診的參保居民,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應在出院后6個月內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具體報銷材料如下:有效費用單據原件、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原件、診斷書原件、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臨時和長期醫囑)、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或代辦人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急診證明及轉院手續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由市級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編制收支預算,實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独确皇谐青l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預算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未按要求完成征繳任務和違規使用醫;鸬刃纬傻幕鹑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三十八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全市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決算制度。市、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結合基金收支計劃,做好基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等工作。醫保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一)統一賬戶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取消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h級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全部納入市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h(市、區)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用于城鄉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上解,支出戶用于接收市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實行市級統籌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以前年度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特別是往來款項的賬務核對及處理工作,歷年累計結余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核查確認,于2017年1月底前通過當地財政專戶全額上解至市級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在市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管理,獨立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市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測算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醫保月平均支出,報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統一撥付到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分別預撥到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作為周轉金使用。

          (二)基金收入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繳至縣級城鄉居民醫保收入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收到的市以上財政補助資金于1個月內撥入縣級城鄉居民醫保收入戶,由收入戶上解至市級城鄉居民醫保收入戶。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縣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當年實際參保人數計算,應于每年8月30日之前撥入縣級城鄉居民醫保收入戶并上解至市級城鄉居民醫保收入戶。因延遲上解造成的上級財政扣款由縣級財政負擔。

          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收入戶全部收入上解至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統一轉入市級財政專戶。各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三)基金支出管理。市縣兩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于每月底提交下月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計劃,由市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統一撥付到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級城鄉居民經辦機構分別撥付到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單位及參保個人的醫療保險待遇進行結算。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領導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對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宣傳發動、參保繳費、運行監測等工作負總責,確保當年城鄉居民參保率達到95%以上。應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標考評。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分工做好轄區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等具體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社會保障卡發放及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鄉居民醫保申報登記、資料審核、信息錄入、參保繳費、社會保障卡(醫保證和IC卡)發放工作,以及城鄉居民醫保關系變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政策宣傳等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支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經辦機構的人員隊伍和信息化建設,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工作。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居民醫保經辦工作。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對縣(市、區)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業務的具體經辦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除對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開展經辦服務外,還要對基層的醫保業務進行指導、規范、監督和考核。

          (二)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基金撥付和監管工作,保障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所需的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三)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為城鄉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供本轄區男60女49歲以上無依法收養子女的失獨人員名單,協助辦理參保手續。

          (四)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市屬大中專院校,市屬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五)公安部門負責參保居民的戶籍認定,并及時提供相關的基礎數據,配合打擊騙取醫;鹦袨椤

          (六)民政部門負責各類民政救助參保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特困供養人員)的身份認定,協助辦理參保手續。

          (七)殘聯負責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協助辦理參保手續。

          (八)發改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的經營管理,確保用藥安全。

          (十)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對城鄉居民醫;鸲ㄆ谶M行審計。

          (十一)物價部門負責落實省出臺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合理確定和調整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強化價格行為監管。

          第四十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醫療保險待遇等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適時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相關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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