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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北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一是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費用;超過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
二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等門診醫療費用。
三是大額醫療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
北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予報銷范圍
1.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2.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5.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6.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7.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8.掛號費、空調費、取暖費、體檢費、病歷費、救護車費、整容、矯形費、棉簽、一次性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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