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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養老保險新政

        時間:2020-09-02 09:03:16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上海2017年養老保險新政

          進入6月,相信很多上海市民對2017年的養老保險新政都有求知欲望,下面我們就來探知一下吧!

          關于本市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15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領取小城鎮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鎮保養老人員”)

          (一)鎮保養老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保持現有養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調整待遇。

          (二)鎮保養老人員的原小城鎮社會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含小城鎮社會保險按月繳費年限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折算的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按規定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以及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視作繳費年限,按實計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終止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鎮保就業階段人員”)

          (一)鎮保就業階段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就業培訓、社會保險等事項,按照《關于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規〔2017〕8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鎮保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又不愿繼續繳費的,但符合按月領取小城鎮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小城鎮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鎮保就業階段人員中的原征地養老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小城鎮社會保險基金

          (一)市、區兩級財政一次性投入資金,用于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二)小城鎮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分別移轉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基金。

          (三)小城鎮養老、醫療保險基金在2017年度決算后予以撤銷。

          四、小城鎮補充社會保險

          (一)鎮保就業階段人員小城鎮社會保險生活補貼費尚有余額的,市社保中心按照《關于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規〔2017〕8號)相關規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鎮補充養老保險按照原辦法管理和發放。小城鎮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個人所有,并予以計息。被征地人員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依照有關規定終止本市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領補充養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規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在小城鎮社會保險中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領取期限可以與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領取標準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人員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予以記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銜接。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關于本市小城鎮補充社會保險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3〕47號)、《關于調整小城鎮社會保險生活補貼費繳納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5〕45號)、《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小城鎮社會保險計發養老金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6〕6號)、《關于調整小城鎮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農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3月17日

          拓展閱讀:上海調整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保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

          4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后,對處于就業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實施新的綜合性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幫助其就業和進入職工社會保險;對處于養老年齡段的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或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辦法》實施前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社會保險。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其現有養老金水平作為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起點,從今年起按職工社會保險辦法調整養老金并享受職工社會保險醫保待遇;還未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按規定享受職工社會保險醫保待遇,同時鼓勵和幫助其就業,使其在退休時盡可能滿足職工社會保險退休的法定條件,并按職工社會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

          市民如需咨詢可撥打以下咨詢電話:12333、醫保962218、各區人社部門咨詢電話。

          浦東新區58744691

          閔行區51519793

          黃浦區63555207

          寶山區56111877

          徐匯區24092222-3537

          嘉定區59528139

          長寧區22050023

          松江區67848582

          靜安區56654341

          青浦區69721976

          普陀區66070906

          奉賢區67199618

          虹口區25015529

          金山區5792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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