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陜西省養老金上調細則全文
25日召開的陜西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視頻會議上獲悉,陜西2016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即日起全面展開。
2016年陜西省養老金上調細則全文
經人社部、財政部同意并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從2016年1月1日起,陜西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提高。
陜西省人社廳廳長馮力軍介紹說,參加本次調整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統一的定額調整標準,每人每月增加77元。在此基礎上,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基數增加4%。
本次調整也將對特殊人群適當傾斜,對70歲及以上退休人員予以適當照顧,即在定額調整77元的基礎上,對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再增加10元,達到每人每月87元;對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再增加20元達到每人每月97元;對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再增加30元達到每人每月107元。同時,本次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低于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應準確把握政策,做到調整數據真實、可靠,一分不差地將調整增加的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各級機關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各有關單位要切實采取措施,確保1-9月份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9月底前全部足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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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1
企事業單位為什么一并調整
此前,我國改革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退休工資主要與退休前的工資和工作年限掛鉤。
201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明確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2016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是我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后,首次統一安排、同步調整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釋疑2
調整養老金水平的`依據是什么
我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國家規定,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重點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企業應兼顧繳費年限掛鉤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長繳多調、多繳多調。機關事業單位可主要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也可以考慮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因素,但不宜簡單按職務職級確定具體標準。對高齡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國家要求,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在總體調整水平內,企業調整比例可略高于機關事業單位調整比例。各地區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國家審批時將對地區之間調整水平進行適當平衡調控。各地要在9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釋疑3
如何進行掛鉤調整
在掛鉤調整中,企業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在國家整體調整比例下降的情況下,繼續保持了去年的調整標準,體現了“長繳多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以2015年12月份同類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4%,主要是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剛剛開始,絕大多數退休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較長,沒有實際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較短,不宜與繳費年限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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