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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解讀

        時間:2023-03-16 03:06:06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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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云南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解讀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發,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2015云南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解讀

          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實現社會化養老保障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保護和調動工作積極性。此項改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及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主要政策:

          一、關于實施范圍。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在職在編人員。同時要妥善安排好其他三類群體: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其待遇調整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二是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二、關于繳費基數和比例。

          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教齡津貼等)、績效工資,其余項目(如獎勵性補貼)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比例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本人工資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實行“300%封頂、60%托底”。

          三、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

          這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四、關于“中人”的待遇過渡。

          國家為新制度啟動后10年內退休的“中人”設立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 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五、關于待遇調整機制。

          今后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物價變化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

          六、關于統籌層次。

          為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監管和保值增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要求統一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計算口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七、關于職業年金制度。

          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的繳費標準是,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并分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有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關于經辦管理服務。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含省以下垂管單位)和中央駐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州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經辦管理服務;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和鄉鎮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經辦管理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統一由地稅部門負責。

          九、關于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關于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

          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一、關于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二、關于延遲退休人員的參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年底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可進行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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