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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解讀
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
一、參保補繳范圍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經與我省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繳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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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費年限
1.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繳費基數和比例
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繳費,繳費基數統一按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或設區市,由各設區市明確規定,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參保后,繳費基數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指數據實計算。繳費比例統一按20%計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2012年前的繳費基數,可按2011年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后,應按規定繳納2013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各設區市確定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賬戶
補繳期間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四) 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三、待遇計發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參保后,達到本通知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滿15年后,按以下辦法計發待遇,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文件計發,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2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基本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
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文件計發,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參保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995年9月30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四、補繳程序
符合補繳范圍條件人員,按屬地原則,可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一)申報
由個人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曾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過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詳見附表),向原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二)審核
1.經原工作單位(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報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2.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人員,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再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申報人員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后死亡的人員,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繼承。
(二)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其原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在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本人自愿選擇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或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賬戶;其原已享受養老生活補助或遺屬生活補助的,在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發其養老生活補助或遺屬生活補助。
(三)《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仍不滿15年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且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參保繳費。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補辦。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F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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