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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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失業金領取條件全國一樣的: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尤其注意第二條
具體可參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ㄒ唬┲匦戮蜆I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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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硎芑攫B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慌行淌毡O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o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ㄆ撸┯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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