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日照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上調的參考
2016日照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上調到950元 根據日照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魯人社字[2016]31號)要求,日照市于2016年7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50元。調整后失業保險金預計每月全市將多支出28.3萬元,惠及4119名失業人員。
據了解,日照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07年7月的255元提高到現在的950元,增長了272%。連續10次提高失業保險金待遇,全市共為38601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2.37億元,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3833萬元,確保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能與在職職工享受到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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