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操作辦法細則
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鼓勵其自主創業,維護失業保險基金安全、有效使用,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7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常州市結合實際情況,就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后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操作辦法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該操作口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嚴格申領對象條件。本統籌區內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且本人以該執照按規定繳納 3個月失業保險后,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明確申領材料。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所需材料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個體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未達到稅務起征點、免申報、不納稅的提供稅務證明);證明經營的相關材料、票據、交易單等;個體工商戶本人銀行卡號。
三、明確待遇標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本次失業后,失業保險金核定的.總額。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失業保險待遇。
四、指明經辦流程。每月5日前街道、鎮受理一次性領取失業金的申請,并收集相關材料進行初審,5個工作日內由街道、鎮將相關材料送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復審;區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機構復審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送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窗口審核;當月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將采取實地走訪的方式核查其個體經營情況。
五、加強核查規范。對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取消其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保留其失業保險金待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凡享受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本次失業保險金核定期限內辦理退休手續的,應退回與養老保險待遇重疊享受月份的失業保險金。對不主動退回的,人社部門將按《社會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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