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蒙古阿拉善失業保險服務指南
一、失業保險實施范圍
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參保人員均按相同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均可享受相同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四、失業保險金的核定期限
用人單位及職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失業時可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2個月,依次類推,但一次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不含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繳費滿1年以上再次失業的,符合核定新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時,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0XX年1月1日以后,失業人員多次中斷就業的,沒有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滿12個月的,可認定繳費年限為1年,依次類推。繳費月份累加后,不足1年的月份不予保留。
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十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二十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不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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