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滄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
2017滄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最新消息:2017年1月1日起,滄州市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后月人均標準最高1050元、最低940元,這次調整將惠及滄州近5000名失業人員。
2017年1月1日起,滄州市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后月人均標準最高1050元、最低940元,這次調整將惠及滄州近5000名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這次調整綜合考慮河北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物價上漲、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因素,將失業保險標準提高7.5個百分點。
此外,為方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流動,這次調整還將原來按不同地域劃分的四類標準調整為二類標準,在同一統籌地區執行統一標準,即:第一類地區包括石家莊、秦皇島、唐山、廊坊、保定以及華北油田6個統籌地區,月標準由800至930元調整為970至1090元;第二類地區包括承德、張家口、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定州、辛集8個統籌地區,月標準由650至900元調整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市失業保險標準由現行的每月770至900元,調整為940至105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職工參保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即滿1年不滿5年,滿5年不滿10年和滿10年及以上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依次為940元、990元和1050元。
滄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滄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滄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
5.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6.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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