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很多北京市民對此比較關心,下面為大家整理相關的內容,以供參考!
關于調整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6】14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90元,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32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21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958元調整到1048元。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
四、在2016年9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街道(鄉鎮)人力社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來源:北京市人社局
拓展閱讀:2016年北京如何申領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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