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合肥失業保險領取期限計算?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一一介紹!
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又失業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又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本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合并計算。合并計算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例 如:張先生第一次失業后核定可領失業保險金20個月,當其已領4個月還剩16個月失業保險金未領的時候重新就業了。重新就業后,在本人和單位同時繳納失業 保險滿3年后又失業了,根據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9個月。根據規定,第一次未領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兩次 合并計算的期限超過了24個月:9個月+16個月 = 25個月。所以張先生本次實際領取期限為24個月。
2、辭職方式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失業人員如果以辭職方式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但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可并入下次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待重新就業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根據前后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例如:王女士辭職前已和原單位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重新就業后因新單位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失業,第二次繳納失業保險費滿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應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前后兩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之和(1年+3年=4年)來計算的。
合肥失業保險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3)滿10 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合肥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對照表
現行標準:1140元/月
注: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由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65%調整為75%,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140元。
累 計 繳 費 年 限 |
享 受 期 限 |
滿1年不足1年半 |
3個月 |
滿1年半不足2年 |
4個月 |
滿2年不足2年半 |
6個月 |
滿2年半不足3年 |
7個月 |
滿3年不足3年半 |
9個月 |
滿3年半不足4年 |
10個月 |
滿4年不足5年 |
12個月 |
滿5年不足5年半 |
14個月 |
滿5年半不足6年 |
15個月 |
滿6年不足6年半 |
16個月 |
滿6年半不足7年 |
17個月 |
滿7年不足10年 |
18個月 |
滿10年 |
19個月 |
滿11年 |
20個月 |
滿12年 |
21個月 |
滿13年 |
22個月 |
滿14年 |
23個月 |
滿15年15年以上 |
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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