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8元/月
縣(市、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辦公室、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社會事務局、湛江海東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湛府函〔2015〕40號)“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粵府函〔2015〕20號文的四類標準執行,即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8元/月。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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