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系列知識問答
1.什么是失業保險?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籌集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獲得失業保險金,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第二條的規定: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以及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及其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鄉鎮企業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城鎮職工,均應參加失業保險。
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有:(1)失業保險金;(2)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3)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5.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嗎?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獲得哪些補償?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7.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標準如何計算?
答:喪葬補助金標準:上年度全區社會平均工資×4個月。
撫恤金標準:供養1人的,給付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數額的40%;供養2人的,給付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數額的50%;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給付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數額的60%。按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供養每1人達不到400元的,按供養每1人400元的標準發給。
8.失業保險金能否一次性發放?
答:不能!妒I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要按月發放。這一原則各地無權改變。
9.職工因辭職而失業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職工因自動辭職而失業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自動辭職而失業屬于自愿失業,因此,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10.申領失業保險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哪些情形?
答: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2.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計算?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計算?
答:(一)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5.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答:在國家或自治區規定實行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在確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時,其視同繳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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