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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產假最新規定2017
去年,黑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通過了《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問:黑龍江省婚假、產假、護理假都是多少天?假期工資怎么發?
答: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10日,也就是說可以享受婚假25天,假期工資照發。
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80天,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終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二問: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哪些優待政策?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繼續享受優待政策:至子女滿18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
三問:現在生孩子還需要辦理什么生育手續嗎?
答: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辦理《計劃生育證》,可自主安排生育。
打算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或者已經懷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戶籍地或常住地計劃生育機構進行生育登記。
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手續。
四問:哪幾種家庭可以生第3個孩子?
條例在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有六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2.夫妻雙方均為我省邊境地區居民的。具體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瑪、黑河市愛輝區、孫吳、遜克、嘉蔭、蘿北、綏濱、同江、撫遠、饒河、虎林、密山、雞東、穆棱、東寧、綏芬河共計18個邊境縣(市、區)。
3.經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4.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 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針對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計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二條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條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五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由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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