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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產假規定

        時間:2020-08-30 12:57:00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深圳產假規定2017

          據悉,深圳的產假不僅高于廣東省的規定,還比原來增加了15天,達到158天。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正在深圳市法制辦網站上征集意見,其中增加產假的規定備受關注。深圳的產假不僅高于廣東省的規定,還比原來增加了15天,達到158天。

          修訂稿初衷雖好,但不少職場媽媽的擔心也隨之而來:本來女性就可能遇到就業歧視,產假增加后,歧視會不會加重、產假期間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調整 晚育女方產假多30天

          為積極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深圳市衛生計生委結合深圳實際,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和征求意見,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訂,并形成《條例》修訂稿送至法制辦審查。修訂稿中“獎勵與保障”一章中提出,“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

          據了解,廣東省產假為128天。所以,也就是說,深圳的媽媽或將能享受158天產假。

          記者了解到,深圳產假長于廣東省的規定,并非首次!渡钲诮洕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前、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舊版本中就規定,除按照廣東省的規定外,增加產假15天。“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后,各省規定的產假長度也不同,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已施行新計生條例的29個省份中,在法定98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本省份基礎產假最短的有30天,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均為128天;延長時間最長的達3個月,如河南、海南。此外,黑龍江、甘肅規定了產假天數為180天。陜西除增加60天外還提出,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再增加10天產假,即最多可達168天。

          關心 30天產假能否補休?

          此次修訂稿征集意見時間截至8月15日,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深圳法制辦官網及電子郵箱wangl@@fzb.sz.gov.cn等方式反映意見。據了解,在通過法制辦公布前,今年2月,深圳市衛計委就曾針對修訂稿征集過意見。如今,將近半年過去了,條例還沒有真正落地實施,這讓不少準媽媽很著急。

          在深圳市衛計委的官方微博“健康深圳”上,就有不少網友呼吁新條例快落地。網友“leeching501”問道,“《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工作到底進度如何了,很多深圳的產婦即將臨產,很多要提前請假的。”已經休產假的媽媽們同樣焦慮,“增加的30天產假什么時候落實呀?眼看原來的128天馬上要到期了,就等著政策出臺能再申請多休30天呢。要是等不到的話,上班后就不能再追溯申請了呀!”網友“harrypotterlisa”說。

          不少新晉媽媽都關心,新規定出臺后,30天產假能不能補休,“今年1月1日、新的計生政策實施后生寶寶的人,還沒等到深圳本地的政策落地,在中間這個政策空白期休了產假。那等規定落地后,少休的30天假能不能補休?”

          擔憂 會否增加就業歧視?

          增加產假收獲了不少叫好聲,但也有不少人表示,“寧愿產假不要增加”。產假福利不減反增,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職場女性兼顧生育與工作的壓力,讓生兒育女更從容,為何還有人反對?羊城晚報記者采訪發現,不少人是擔心就業歧視和產假期間的權益無從保障。

          80后白領小微大學畢業四年,對就業歧視深有感觸。“四年前我大學畢業,面試時就被問到有沒有男朋友,有的話必須承諾兩年內不生孩子。”小微說,因為女性要休產假,不少用人單位都覺得這會影響工作,“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后,這種歧視更加重了。“再加上產假延長,女性在職場的競爭力會更被削弱。我準備明年要寶寶,如果新政策落地,我休完產假回來,職位不知道還保不保得住。”

          在一家私企人力資源部任職的黃女士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不是說企業不愿意給職工休產假,但員工扎堆生二孩,會給企業造成很大壓力。企業也擔心遇到‘用工荒’的問題。”還有人提出,不知道生育津貼是否能跟上,“如果產假延長,生育津貼發放的天數是否會延長呢?”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政府會對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的職業婦女給予一定補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有專家指出,研究產假延長政策的同時,其配套保障措施也需要納入探討范圍。“在已經延長產假的省份中,也做過類似的討論。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慮其‘副作用’,并進行針對性政策設計。”還有不少網友提出,延長男性陪產假政策也應該納入討論范圍,“這不僅有利于孩子的養育,同時也是平衡就業歧視的一種迂回的辦法。”

          拓展閱讀:深圳最新產假問題解答

          深圳企業咨詢:

          待產員工的工資為人民幣10000元,其中固定工資8000元,考核工資2000元。

          1、現待產員工從2017年2月20日開始請產假193天,請問該產假期天數是否符合深圳相關規定?

          2、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計算?

          2、關于生育津貼是如何申請領取的?

          回復:

          一、關于產假天數的計算回復:

          目前深圳市企業員工產假適用以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由上述條款可得,該員工如果是第一胎,所申請的193天產假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關于產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問題: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資”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第二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由上述條款可得,待產員工假期間應當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資,如考核工資是非獎勵性工資,屬于正常應得工資則應當一并支付給員工。

          三、關于生育津貼是如何申請領取問題

          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險津貼申請表;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計劃生育手術、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提供);

          (四)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由上述法條可得,用人單位應在員工生育且支付產假工資后向社保局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如所領取的生育津貼超出員工工資,則超出部分應當給予員工。

          生育津貼的領取詳見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辦事指南(用人單位生育保險津貼申領)

          生育津貼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綜上:待產員工在其申請的193天產假內應當按月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資待遇,即員工可享有每月固定工資8000元,如該2000元考核工資是非獎勵性工資,屬于正常應得工資則用人單位應當一并支付給員工。用人單位可在員工生育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保局申請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員工;生育津貼低于員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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