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哺乳假規定
北京哺乳假具體規定如何?有何亮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北京哺乳假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嬰兒滿1周歲后身體特別虛弱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無明確延長時間規定)
3、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2個月;
工資待遇: 因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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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職工產假、產前假待遇等詳解
【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晚育假、護理假】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1、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工資待遇: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不休獎勵假(30天)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產前假】
1、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北京市無明確休息時間的規定)
工資待遇:視為正常提供勞動,工資正常發放。
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工資待遇:視為出勤,工資正常發放。
【保胎假】
北京市無單獨保胎假規定,故按照國家規定如女職工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工資待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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