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據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二、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子女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相關獎勵扶助。”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一款、第三款。
將第二款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八、將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合并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享受的獎勵優待金不再退回。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變;不再生育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和一次性撫慰金。”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和指導,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醫學技術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刪去第五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夫妻所生育子女數,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養的子女總數。”
此外,對個別文字、條文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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