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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地方“新版”計生條例增強公眾的幸福感、獲得感,需要在創新社會管理方面有更大作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下吧!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五十七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刪去第二款,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刪去第二款、第四款,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優惠”兩字。
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九、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三、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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