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安徽蕪湖女職工生育津貼相關待遇
各縣區人社局、財政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5號)等文件精神,根據《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相關待遇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享受生育津貼期限。女職工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引產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女職工懷孕4個月(不含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享受《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60天延長產假生育津貼。有關獨生子女和晚育獎勵性產假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待遇與參保女職工同標準,其中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實行差額補助。
四、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五、取消申請辦理生育待遇登記時間的.限制。女職工懷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手續。
六、本通知自20xx年1月16日起執行。對至20xx年1月16日國家規定的生育產假尚未到期,符合《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可享受60天延長產假生育津貼,但不得重復享受晚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轄四縣參照執行。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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