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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5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河南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相關解讀,歡迎瀏覽!
相關解讀:
1.這次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意義?
答: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以下簡稱單獨兩孩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強調要充分認識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義,正確把握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總體思路,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妥扎實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條例》自2003年施行以來,為我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對穩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現在,按照國家的要求,根據我省的實際和全省人民的意愿,省人大對《條例》進行了局部修訂。這有利于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有利于為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創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環境。
2.這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調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間隔;三是針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即獨生子女死亡、殘疾的家庭出臺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鄉統一特別扶助標準;對“失獨”家庭實施經濟救助;對“失獨失能”者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農村五保老人給予供養。
3.對獨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獨生子女一般指夫婦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視為獨生子女:一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
4.單獨夫妻如何申請領取二孩生育證?
答:具體申請程序是:
①填寫表格。填寫《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②單位核實!抖⑸C審批表》需經夫妻雙方單位或戶籍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署核實意見。
③提供材料。一是經相關部門簽署核實意見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二是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協議書、離婚證);三是夫妻雙方及子女戶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關證明材料);四是單獨一方生母(養母)單位或戶籍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結婚且只生育(收養)一個孩子證明。獨生子女父母離異或再婚的,同時提供生父(養父)所在單位或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張。
、軐徟鞍l證。申請人將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審核后,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發證。
5.為什么取消生育間隔?
答:取消生育間隔是這次《條例》修改的內容之一。原《條例》規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應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28周歲以上者除外,簡稱“4、28間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口計生形勢的變化,這次修改決定取消了此項規定,意味著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條件的,就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自主決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時間。但我們仍然倡導合理的生育間隔,因為截止2013年末,河南省總人口為10601萬人。今年單獨二孩政策的啟動會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經積累了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妻,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生育堆積問題。就河南來說,按女方27歲生育第二個子女推算,當前產生的生育堆積為35萬對,如果這些單獨夫妻都在政策啟動后集中在一兩年內生育,可能短期內對人口出生影響較大,給衛生、教育、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帶來一定的壓力。所以,我們建議單獨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時間,這有利于婦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6.生育政策調整后,公民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否仍須經過批準?
答:《二孩生育證》是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重要法律憑證,也是行政許可的證照形式。符合《條例》第17條、18條規定,擬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須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準,依法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7.政策實施前違法生育如何處理?
答:根據《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8.請介紹一下此次修改條例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方面增加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我省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時,制定了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即進一步完善了對失獨等特殊困難計生家庭的幫扶措施。自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全國少生4億人,我省少生3千多萬人,為我國、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計生家庭少生孩子,犧牲了部分家庭利益,為國家、民族和社會做出了奉獻,應該優先優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特別是他們中的一些家庭,因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殘疾,目前面臨著一些特殊困難,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給予關懷幫助。針對這些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實行城鄉一致的特別扶助標準,并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增加一倍。根據國家衛計委等五部門有關規定,自2014年起,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且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的特別扶助金的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在這次《條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鄉一致的原則,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也就是說,我省城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統一在國家規定的城鎮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標準基礎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二是對失獨夫妻給予經濟救助。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具體的救助辦法和救助標準,由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
三是對失獨失能老人給予政府供養。針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9.要求再生育的單獨夫婦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怎么辦?
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得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但是,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政策內容比較復雜,比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會保障優先優惠,等等,獎勵優待的主體、標準、來源等多有不同,在執行中不能一刀切!稐l例》實施后,我們將根據各種獎勵優待的主體、標準、來源,與相關部門一起研究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10.這次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社會上有一種說法是計劃生育工作要放松了,請問是這樣嗎?
答: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計劃生育工作。當前,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沒有根本改變,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我省是一個擁有1億多人口的大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礎弱、人均水平低、發展不平衡、資源相對不足的基本省情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面臨的重大問題與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問題密切相關,人口對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壓力將長期存在。因此,我們要繼續堅持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條例》,堅持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都要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堅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和“一票否決”。要加強戰略研究,加強政策統籌,加強工作協調,加強任務落實。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在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全省在修訂《條例》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時,必須堅持兩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計劃生育,要在全省繼續廣泛深入開展以治理黨員、干部和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為重點的城鎮居民、落后鄉村、流動人口違法生育專項治理活動,開展查處違法生育多孩專項活動,依法加強和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促進法律法規的全面落實和公正公平執法,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興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河南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二屆〕第五十七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刪去第二款,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刪去第二款、第四款,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優惠”兩字。
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九、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三、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九條 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藥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準、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政府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第二十六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條 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一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并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條 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準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十四條 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第三十九條 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會撫養費代替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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