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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時間:2023-01-30 10:39:15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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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全國人大修訂了計劃生育法后,各省的計劃生育條例相繼進行了修訂。1月20日,江西省人大通過了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那么關于最新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大家又是如何理解的?下面帶來相關的解讀,并附上條例全文,歡迎瀏覽!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相關解讀:

          1、記者:全面兩孩政策的內涵是什么?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對人口發展有何重大意義?

          答: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婦,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繼單獨兩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完善,這是中央基于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

          當前,我國人口發展出現轉折性變化。一是人口總量增長的勢頭明顯減弱,育齡婦女數量逐步減少,特別是20-29歲生育旺盛期婦女數量下降較快。群眾生育意愿發生轉變,少生優生成為社會生育觀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突出,勞動年齡人口開始減少,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出生人口性別比長期持續偏高。三是家庭規?s小,養老撫幼、互助互濟等傳統功能弱化。這些變化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安全帶來新的挑戰。今后幾年,我國勞動力資源比較豐富,社會撫養負擔較輕,是調整完善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利時機。遵循人口發展規律,順應人民群眾期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有利于優化人口結構、保持經濟社會發展活力、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有利于中華民族長遠發展和“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

          2、記者:我市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新修訂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什么時候正式實施?

          答: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經2016年1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3、記者:實施全面兩孩后,生育還需要審批嗎?

          答:我省《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不需要審批。只需要分娩前或分娩后六個月內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4、記者: 流動人口二孩生育怎么登記?

          答:流動入口可以在現居住地享受二孩生育登記等服務。據預測,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的數量將大幅增加。國家和省市將明確工作流程,指導流入地和流出地加強信息溝通和服務銜接,繼續推行承諾制、首接責任制和網上辦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辦事效率,做好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生育登記等服務,為他們提供優質的計劃生育服務。

          5、記者:社會上傳言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這個說法是否屬實?

          答:不屬實。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江西省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記者: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獨生子女父母原來享受的獎勵和扶助政策還保留嗎?

          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我省《條例》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規定享受優待;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父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登記再生育,并自登記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

          7、記者: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休假上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晚育假,但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具體規定是: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8、記者: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政策外生育的是否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根據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作為政策外生育的一項限制措施仍需繼續堅持。我省《條例》規定,對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重婚生育的仍然應當對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于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已按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已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尚未處理的,依照原《條例》或者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9、記者:圍繞全面兩孩政策,孕產婦特別是高齡孕產婦會增加,如何保障母嬰安全?

          答:據測算,我市全面兩孩政策符合條件的對象中,年齡在35歲以上的高齡育齡婦女比較多。政策實施后,高齡孕產婦會明顯增加,發生孕產期合并癥、并發癥的風險增大。我市將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母嬰健康安全:一是提升婦幼健康服務能力,通過深入實施衛生計生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增加婦幼保健服務能力供給,加強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和婦幼保健醫務人員的培訓;二是做好分級診療,引導群眾合理選擇助產服務機構,做好孕前、孕期保健;三是加強咨詢指導,在全市有婦產科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保健機構已經開設了高齡孕產婦咨詢門診,主動為高齡、高危的孕產婦提供宣教咨詢服務,增強孕產婦自我保健能力;四是加強各級產科急救中心建設和管理,提高產科危重癥的急救能力,完善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轉診網絡和機制,確保急救通道暢通?傊,將采取一切措施,確保母嬰健康安全。

          10、記者: 現在為什么不能完全取消生育限制?

          答: 2004年,我國組織了全國300多名專家,開展了兩年多的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基于我國人口總量過大、人口眾多的情況,研究確定了1.8左右生育率的發展目標。80%的家庭希望兒女雙全,這是合情合理的,但按照國外人口學家的概率統計計算平均每個家庭需要生育3.02個子女才能實現有男有女。人口眾多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我國人口總量是13. 68億,到2020年將是14.3億,到2030年將是14.5億。越過峰值以后,緩慢下降,到2050年還有13.8億。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長期不會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將長期存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過去是長期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控制人口數量。現在的目標是調控總量,重點是提升素質、優化結構合理分布。我國現在發展的關鍵是人的素質,要下大力氣把人口大國轉化為人力資本強國,這樣我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就一定能夠實現。

          11、記者: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為什么還要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

          答: 全面兩孩政策關系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這件好事辦好,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任務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會增加。基層隊伍不但不能削弱,還要大大加強。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內容更豐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幫助群眾生好孩子,又要管控可能出現的風險。需要加強宣傳引導,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引導群眾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現大幅波動。必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穩定縣鄉計生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隊伍,保證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落實。

          12、記者: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為什么還要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答: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不會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不會根本改變、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不會根本改變。新形勢新使命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做好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婦幼保健各項服務,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母嬰健康水平;完善家庭發展政策,鼓勵按政策生育,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權益,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扶助力度,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促進家庭和諧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修正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堅持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八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后,領取《生育證》。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準并公示。

          第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等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為其補發《生育證》。

          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工作,預防或者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對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夫妻一方檢查后確診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生育過經醫學鑒定屬非遺傳性殘疾嬰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優生指導和優生檢測。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是,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其他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到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對孕婦的B型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鑒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的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并由兩名以上醫務人員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義務向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登記資料。

          第十三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夫妻懷孕后,進行非醫學原因性別選擇性引產的,不再為其安排生育指標,再生育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以及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運用有關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五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證明。

          第三章 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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