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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生育津貼那些事兒
生育津貼對于新媽媽來說,是一筆重要的收入。那么如果單位不給生育津貼該怎么辦,生二孩有生育津貼嗎,為了獲得生育津貼我們個人應該交費嗎……針對大家關心的問題,法官用案例為你講述。
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
單位須補足津貼差額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職思創(chuàng)公司,擔任高級軟件工程師,月工資標準10000元。思創(chuàng)公司雖一直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但繳費基數(shù)低于高女士實際工資標準。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宮產一名男嬰,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產假共143天,經社;鸷怂悖吲可蛸N為16 256.93元,現(xiàn)已由思創(chuàng)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認為思創(chuàng)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故要求思創(chuàng)公司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女士工作期間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因思創(chuàng)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數(shù)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故而生育津貼差額部分理應由該公司補足。最后,法院判決思創(chuàng)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標準支付高娟生育津貼差額。
對于生育津貼的數(shù)額,全國范圍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一般是由各地根據(jù)自己的情況作出相關的規(guī)定。
由于案件發(fā)生在北京,因此,依據(jù)《北京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shù)應當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即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shù)為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依據(jù)《北京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依法為職工申報繳納生育保險,否則均屬于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由此導致職工生育津貼差額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生“二孩”不發(fā)津貼
法院判單位敗訴
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職千家公司。2014年5月宋女士生育一女,并休產假98天。千家公司曾為宋女士繳納了生育保險,經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這次生“二孩”可享受生育津貼總額為10384.73元。千家公司認為宋女士不符合國家二胎生育政策,拒絕向她支付生育津貼。2014年11月,宋女士以公司未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為由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千家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貼,確屬于未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的情形。判決千家公司應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解析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在生育后即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是否符合國家生育政策屬于政府行政部門審批權限,作為用人單位無權就是否符合國家生育政策做出認定,同樣無權以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為由拒絕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
不為職工交生育險
生育津貼單位買單
李女士曾系歡樂公司員工,自2009年起擔任客房主管職務,月工資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產假至2012年2月22日。但此前歡樂公司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在李女士休產假期間,也未向她支付生育津貼。為此,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歡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法院審理認為,歡樂公司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導致李女士在產假期間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為此,法院依據(jù)李女士生育前月工資標準判決歡樂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
依據(jù)《社會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y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不返崗不給生育津貼
約定被判“與法相悖”
齊女士是匯仁公司職工,擔任該公司營銷總裁,月工資標準為15000元。2014年2月齊女士確認懷孕,自2014年5月1日匯仁公司與齊女士簽署《休假待崗協(xié)議》,雙方約定齊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產假,匯仁公司每月向齊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費,在齊女士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復,且還會以一定的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作為獎金,該部分獎金將按照半年一次兩年發(fā)完的標準,第一年發(fā)放三分之二,第二年發(fā)放三分之一。
齊女士于2014年10月剖宮產一名男嬰,共休產假143天,匯仁公司向齊女士支付了一部分生育津貼。齊女士產假結束后未返崗工作。匯仁公司認為雙方《休假待崗協(xié)議》中約定了生育津貼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齊女士沒有在產假結束后到該公司工作,故該公司無需支付剩余部分的生育津貼。齊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是女職工應享受的法定權利,但匯仁公司與齊女士簽署《休假待崗協(xié)議》中的約定卻從實質上將上述權利變更為企業(yè)獎勵,且附加“正常上班”之義務,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實屬無效約定。為此,法院判決匯仁公司按照齊女士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標準向齊女士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全國各地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制定了各自的生育保險規(guī)定;氐缴鲜霭咐捎诎l(fā)生在北京,所以應當適用北京的規(guī)定。
依據(jù)《北京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上述法律法規(guī)所載明的生育津貼系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拒不支付、約定支付條件均與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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